新聞稿

全球最低稅負制與台灣所得基本稅額之比較

勤業眾信:台版最低稅負制稅率如提升 對金融業及併購活動影響需重新評估

【2021/11/22,台北訊】為避免跨國集團藉由將部分利潤配置在低稅負地區以降低整體稅負,及消彌各國為吸引投資而引發的租稅競爭,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所提出之「第二支柱全球反稅基侵蝕計畫」(以下稱「全球最低稅負制」)已有136個國家加入BEPS行動方案包容性架構,並針對全球最低稅負制的關鍵項目達成共識,將稅率訂為15%並預計於2023年正式生效。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有德指出,台版最低稅負制其實是仿照國際之Alternative minimum tax(AMT)之稅制,避免企業因過多的免稅所得或享受租稅優惠而須繳納之「最低稅額」,類似最低消費額之概念。然而,全球最低稅負制目的,係希望避免跨國企業資本向低稅負國家流動,而給予母國所在地之課稅權,設計上更似全球版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之延伸。透過「訂立目的、適用對象、課稅範圍及計算方式」之比較可以發現,兩者意旨雖均為確保納稅義務人繳納最低限度之稅額,但本質上多有不同;在台灣是否加入全球最低稅負制國際框架尚未明朗之際,呼籲企業宜注意全球最低稅負訂立目的及計算細節、了解其本質實則更似受控外國企業制度而非台灣最低稅負制,將全球最低稅負制及CFC制度之影響一併評估,以擬定因應對策。

一、訂立目的

根據OECD發布的全球最低稅負藍圖報告,其開宗明義表示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的主要目的為確保大型跨國集團需就其利潤支付不少於一定程度之稅負,且不應因其營運地點分布而受影響。該報告亦表示,全球最低稅負制之主要課稅機制「所得涵蓋原則」係在傳統受控外國企業規則上,針對稅負低於最低有效稅率之CFC所得,涵蓋於股東層級予以課稅,亦即給予母公司所在國「充值稅款」優先課稅權。為達此目的,必須重新制訂一套全球性課稅通則,以解決各國稅制中存在之差異。另一方面,台灣最低稅負制施行的目的為使納稅義務人繳納最基本之稅額,以避免台灣之租稅減免規定(例如證券交易所得或各項租稅優惠減免之所得)導致納稅義務人在台灣繳納之稅額偏低或甚至毋需繳納稅額。

二、適用對象

全球最低稅負制的適用對象為全球營收達7.5億歐元(約新台幣240億元)之大型跨國集團;台灣最低稅負制則僅適用於台灣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達新台幣50萬元)及個人(基本所得額達新台幣670萬元)。

三、課稅範圍

全球最低稅負制瞄準符合上述營收門檻之大型跨國集團在海外各地之獲利,只要在當地依全球最低稅負制規定計算之有效稅率未達15%,即落入課稅範圍;相對而言,台灣最低稅負制目前僅聚焦在台灣營利事業因自身營運活動而產生之法定免稅所得。

四、計算方式

全球最低稅負制係以租稅管轄領域(即國家或地區)為基礎,並以財務會計稅前淨利為出發點,計算各租稅管轄領域之有效稅率是否不足15%,計算著重於各租稅管轄領域負擔稅額佔稅前財務會計所得之比率。因此,OECD在藍圖報告中試圖對有效稅率之分子與分母涵蓋範圍建立全球通用之計算規則及一致性比較基礎。然而,台灣最低稅負制係依台灣營利事業本身之課稅所得額加計特定免稅所得再扣除新台幣50萬元免稅額後,依目前稅率12%計算所得基本稅額,作為營利事業應繳納之最低基本稅額。就其本質,全球最低稅負制下之最低有效稅率15%與台灣最低稅負制下12%之稅率計算概念上有所不同。

此外,全球最低稅負制有效稅率之分子計算涵蓋賺取利潤應繳納之所有稅款,包含盈餘分配之扣繳稅款。依台灣現行稅制觀之,在我國經商之跨國企業,均應繳納20%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即便在分公司架構下盈餘匯出無須扣繳,考量分公司一般不易享有租稅優惠,應可預期跨國企業在台有效稅率將超過15%全球最低稅負制最低稅率而不致使台灣被視為低稅率租稅管轄領域。

徐有德指出,近期亦有提高台灣最低稅負制稅率為15%之提議,對有全球最低稅負影響之金融機構或有效稅率偏低之企業或許有「在地繳稅」 之便利,但一旦調升稅率,對於以投資為專業之投資公司例如證劵業、專業投資公司或創投,將產生衝擊。此外,對未上市上櫃之營利事業之併購案,亦須考量增加之稅負成本。相關主管機關可就前述產業及併購活動之影響,一併與全球最低稅負影響綜合考量。

即便台灣目前能否加入全球最低稅負制之框架尚待觀察後續發展,建議企業應加速了解全球最低稅負制之各項原則及計算方式,以正確計算全球最低稅負制下之有效稅率,同時注意台灣受控外國企業法令上路時程,合併評估兩者之影響。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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