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馬來西亞境外來源所得課稅指引出台

勤業眾信:善用境外已納稅額扣抵 避免境外來源所得重複課稅

【2022/10/11,台北訊】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將於2023年上路,財政部近期積極更新個人及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疑義解答;而去年十月初被歐盟納入稅務不合作地區觀察名單(俗稱灰名單)的馬來西亞,其稅務局九月底公布境外來源所得的稅務處理指引,進一步闡釋馬來西亞稅務居民收到外國來源所得的課稅應用及符合特定情況下的免稅資格。然而,依據歐盟於2022年10月4日的決議,馬來西亞目前仍在灰名單內。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許嘉銘表示,以前馬來西亞與香港類似,皆採用屬地主義的課稅原則來避免重複課稅、吸引外資投資,也因為對於境外來源所得不徵稅,容易造成雙重不徵稅的情況,即所得來源國與馬來西亞均未就該筆所得課稅,因此被歐盟列入灰名單內。

稅務居民在馬來西亞收到的所有類型境外所得須課稅

一、馬來西亞政府依據2022年1月1日生效的《2021年財政法》規定,馬來西亞稅務居民自2022年1月1日起,收到馬來西亞境外來源所得皆繳納馬來西亞所得稅。過渡措施為從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於馬來西亞收到的境外來源所得僅依總額按3%的稅率課稅。然自2022年7月1日起,在馬來西亞收到的任何境外來源所得,都將根據現行所得稅稅率納稅。

二、與應課稅境外來源所得相關的費用可以於申報時允許減除。反之,然若境外來源所得仍屬免稅則相關費用將無法減除。

三、倘若該境外來源所得於收到時已於境外來源課稅,則可根據相關規定申請雙邊或單邊境外已納稅額扣抵機制(bilateral tax credit or unilateral tax credit)。然該境外已納稅額扣抵必須在境外來源所得已課稅年度結束後的兩年內提出。

四、納稅義務人須自行決定該境外來源所得歸屬於那個課稅年度時收到,若同時涉及多個課稅年度時,則納稅義務人必須釐清與確定收到的境外來源所得應歸屬的年度。

符合資格的稅務居民收到已納稅境外來源股利所得仍得免納所得稅

符合下列資格的馬來西亞稅務居民,於收到境外來源股利所得時仍得繼續免稅五年(即豁免期間為2022年1月1日至到2026年12月31日)。且該境外來源股利須滿足已納稅原則,即該境外來源股利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規定課徵所得稅且該國所得稅稅率至少為15%。

一、根據《2016年公司法》註冊成立的公司(但不包括從事銀行、保險、海運或空運業務的居民公司)

二、根據《2012年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法》註冊的有限責任合夥企業(LLP)

三、個人合夥人

個人稅務居民於豁免期間收到境外來源所得仍將繼續免稅

馬來西亞個人稅務居民除特定收入外,原則上收到所有類型的境外來源所得(包括股利)於2022年1月1日至到2026年12月31日的豁免期間內仍得免繳納所得稅。

許嘉銘表示,依據該指引境外來源所得係指來自馬來西亞境外的所有來源所得,包括:經營業務獲得的收益或利潤、個人聘僱所得、股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而所謂於馬來西亞境內收到境外來源所得,是指該馬來西亞境外所得透過現金或電子資金轉帳方式於馬來西亞境內取得。

許嘉銘提醒,針對馬來西亞境內收到境外來源所得依據,該指引可能仍存在很多待解釋的情況,例如:於馬來西亞境外銀行帳戶收到境外來源所得,是否仍視為於馬來西亞境內收到該境外來源所得?此外,依據1990年《納閩公司法》註冊成立的納閩島公司,可能不在豁免資格的稅務居民名單內。台商透過納閩島控股公司持有海外投資,於收到任何馬來西亞境外來源股利,將自2022年7月1日起按24%課徵所得稅(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得依總額按3%的稅率課稅)。為減輕相關稅負則可以考量透過與租稅協定架構的雙邊境外已納稅額扣抵機制(bilateral tax credit),或是馬來西亞所得稅法的單邊境外已納稅額扣抵(unilateral tax credit)機制。

許嘉銘指出馬來西亞不像香港將須於當地從事一定經濟實質活動,以作為境外被動所得免稅的要件,而是透過檢視該境外來源股利所得是否滿足已納稅原則方給予免稅,顯示馬來西亞政府在既有稅制下,不想再造成雙重不徵稅的情況。在此新指引下,台商企業集團內的純控股馬來西亞公司,依據前述豁免期間規定及考量境外已納稅額扣抵機制後,預計影響不大。但如以該馬來西亞公司作為資金調度或IP公司,除移轉訂價需考量外,該安排下所增加的境外來源利息或權利金收入的稅負成本勢必也需要考量。建議台商即時重新檢視集團內各個體之營業活動、配置的功能與風險及相應的所得屬性,評估能否符合香港及馬來西亞境外來源所得免稅的規定。若考慮進行投資架構或營業模式調整,則需額外評估企業重組的相關成本。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許嘉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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