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企業捐贈運動 善用減稅優惠

【2022/10/18,台北訊】去年東京奧運順利落幕,台灣選手創下史上佳績!為持續推進台灣運動產業的發展,立法院於去年(2021年)12月7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並於同年12月22日經總統公布。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戴群倫表示,該條例第26條原已提供企業在符合五種直接捐贈的方式下,申報營所稅之捐贈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本次增訂條例第26條之2企業透過教育部專戶捐贈特定對象,得以有條件適用費用以150%抵稅,大幅提升企業捐贈之租稅優惠額度。不過,為避免租稅優惠過度,財政部於日前(10月6日)公告,營利事業透過專戶捐贈運動,捐贈金額自所得額中加成減除的部分,應納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算。提醒營利事業可善用相關租稅優惠,並注意相關規定及限制,以維自身權益。

第一,如果營利事業採用下列五種方式直接捐贈,得核實列報捐贈費用,但不可適用費用加成的申報規定:

  1. 捐贈體育團體:體育團體必須經政府登記有案。
  2. 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得以認列的費用包含選手營養費、教練指導費、課業輔導費、運動科學支援費、運動防護費、訓練器材裝備費、參賽報名費、移地訓練費、選手零用金及參賽旅運費。
  3. 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以成立運動團隊且定期舉辦活動,或舉辦員工運動會或體育活動所發生之費用始能列支。
  4. 捐贈政府及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器材用品:屬於室內、外運動場館;練習場及運動器材設備用品之捐贈費用始能列支。
  5. 購買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透過學校或非營利團體捐贈給學生/弱勢團體:購買運動賽事種類性質報經教育部同意者始得列支。

其中,若捐贈項目屬於「培養支援運動員」或「購買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透過學校或非營利團體捐贈學生/弱勢團體」,營利事業應於捐贈支出發生之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文件,向教育部申請核發捐贈證明,逾期將喪失抵稅權,不可不慎!

第二,如果營利事業是透過專戶捐贈,減稅效果大有不同。

首先,專戶是教育部依法設置專為辦理營利事業捐贈運動有關事宜。透過專戶捐贈的對象主要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教育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第二類是教育部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前述捐贈支出得於報稅時享有150%減除之優惠。不過,營利事業得減除之金額,以減除之所得額至零為限;若所得額已為負數,不得再適用加成減除規定。此外,針對第一類捐贈,減除金額上限為1,000萬元;若營利事業與受贈對象具有關係人身分,僅得按捐贈金額認列。應特別留意,超過1,000萬元額度部分,不得再適用其他有關捐贈費用列報之規定。

又,教育部專戶接受營利事業之捐贈,每年累積金額以30億元為限,並得於該總額限度內,針對不同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贈金額之上限。倘若營利事業捐贈受贈對象之總額,超過該受贈對象接受當年度捐贈之額度上限時,教育部會決議各營利事業捐贈該受贈對象之優先順序及金額。

其次,為避免租稅優惠過度,透過專戶捐贈的減稅優惠訂有施行期間,第一類捐贈為10年(2021.12.24~2031.12.23);第二類捐贈為5年(2021.12.24~2026.12.23)。另外,捐贈金額自所得額中加成減除的部分,亦須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中計算。

舉例來說,甲公司透過專戶捐贈500萬元給教育部認可的職業運動業,依規定可按捐贈金額的15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即減除750萬元,而其中加成減除的250萬元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若最低稅負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則需補繳差額稅款。

另一方面,就程序面而言,第一及第二類的受贈對象,須提出申請由教育部審查是否符合資格,營利事業應於教育部公告決定結果後二個月內,填具捐贈申請書,依教育部同意捐贈金額繳交至專戶,教育部會於當年度12月15日以前開立捐贈收據予捐贈營利事業。

最後,戴群倫提醒,同一筆捐贈費用僅得擇一適用直接捐贈或透過專戶捐贈之優惠,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且無論採用何者,營利事業於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申報時,均須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文件,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定。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戴群倫
是否找到您要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