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中國大陸境內企業間接境外上市備案規定實施

勤業眾信:台商宜關注備案遵循要求與可能的稅務曝險影響

【2023/04/17,台北訊】為規範中國大陸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相關活動,中國大陸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於2023年2月17日發佈了《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及監管規則適用指引1-5號(以下簡稱「境外上市新規」),要求符合資格之企業(以下簡稱「發行人」)與其主承銷商於赴境外上市或發行有價證券時需向證監會進行備案,且於2023年3月31日起生效實施。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廖家琪提醒,此新規對於台商預計回台上市或至中國大陸以外地區上市者影響相對重大,建議企業宜儘早瞭解法令規範內容,俾能合規遵循相關規定。

符合備案要求之發行人

根據境外上市新規規定,如果發行人非中國大陸境內企業,但符合下列情況一者,就會被認定為屬於境內企業間接境外發行上市,需按照規定辦理備案。若未符合情況一者,將另依據情況二「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進行綜合判斷,仍可能亦需按照規定辦理備案。

1.情況一:同時符合以下兩要件

1) 境內企業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總資產或者淨資產,任一指標占發行人同期經審計合併財務報表相關資料的比例超過50%;

2) 經營活動的主要環節在境內開展或者主要場所位於境內,或者負責經營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多數為中國大陸公民或者經常居住地位於境內。

2.情況二:同時符合以下兩要件

1) 在境外市場按照非本國(或地區)發行人有關規定要求提交發行上市申請;

2) 依規定披露的風險因素主要和境內相關。

一般而言,以KY公司型態回台掛牌企業多數營運重心分布海外,尤以中國大陸占大宗,故此類KY上市公司均可能符合上述條件。另外,若以台灣公司為主體掛牌但主要經營活動或收入在中國大陸者,仍可能也需遵循相關備案規範。

發行人應備案事項與可能衍生之稅務議題

依據境外上市新規,針對首次公開發行或上市的備案文件包括

1) 備案報告、發行人與券商承諾書;

2) 發行人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3) 發行人完整股權結構及控制權架構圖;

4) 發行人及中介機構項目團隊人員名單及聯繫方式;

5) 行業主管部門所出具之監管意見、備案或核准等文件(如適用);

6) 國務院有關部門出具的安全評估審查意見(如適用);

7) 中國大陸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承諾 ;

8) 上市公開說明書或上市文件。

由此來看,需提交的備案文件中包含發行人完整股權結構及控制權架構圖、中國大陸律師法律意見書等資料。廖家琪指出,由於申請上市前,企業或股東通常會有一定程度涉及集團投資架構重組與股權分散等作業,因此,備案文件的揭露,可能衍生相關中國大陸稅務遵循是否有瑕疵,進而衍生相關的稅務風險,例如:59號文直接轉讓中國大陸股權納稅義務、7號公告間接轉讓中國大陸股權納稅或安全港申報備案、陸籍股東對外投資申報等作業。此外,相關的資本形成揭露,亦可能造成資金流轉合規的挑戰,是以預計上市之企業,於未來重組過程中需更審慎評估執行相關稅務備案等合規程序。

發行人應備案期限與證券承銷商的責任

除了準備上市送件的企業外,在新法實施前已經提交上市申請及準備再融資發行者,發行人仍有提交備案要求,相關備案期限規定如下:

1) 申請首次公開發行或上市(包含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二次上市、雙重主要上市等情況,發行人應當在境外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後三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備案;

2) 已境外上市後再融資(包含發行普通股、特別股及可轉債等有價證券及授權分次發行),發行人應當在發行完成後三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備案;

3) 已於2023年3月31日前在境外提交有效的境外發行上市申請、未獲境外監管機構或證券交易所同意的境內企業,應在境外發行上市前完成備案。

境外證券公司擔任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業務保薦人或主承銷商者,應當自首次簽訂業務協議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備案,並應於每年1月31日前報送上年度從事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業務情況的報告。若境外證券公司在「境外上市新規」施行前已經簽訂業務協定者,應自施行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進行備案。

此外,值得關注的是,自施行之日起,屬於備案範圍的境內企業已在境外發行上市,或於施行之日前,已獲境外監管機構或證券交易所同意且無需重新履行發行上市監管程式,並在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境外發行上市者屬於存量企業,並無要求立即備案,若後續涉及再融資等事項時再行備案即可,故已在台掛牌之企業影響相對較低。

未遵循的罰則與相關風險

廖家琪補充,依據中國大陸境外上市新規的法律責任,若未履行備案程序或備案材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中國證監會除責令改正外,亦會針對境內企業、境內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以及前述相關之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例如發行人罰款金額最高可達人民幣1,000萬,且是否符合應備案個體,可經由公開財報等資訊確認,建議企業未來擬送件上市或已上市後再融資時應在期限內提交備案文件。

另外,針對集團進行投資架構重組可能衍生的中國大陸稅務申報或合規等議題,也可能因提交備案文件後增加被稽查或曝險程度,需更謹慎事前評估相關風險與法令遵循作業。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廖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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