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勤業眾信拆解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台灣股權
應留意投資人身份及投資標的之差異稅負計算及申報方式
【2024/02/20,台北訊】2023年根據台灣證券交易所統計,整體市場有交易人數達到564萬人的創歷史新高紀錄,成交值也來到歷史次高,加上適逢年前台股大盤指數站上18,000點大關,開工後更是迎來龍年大漲,可預見未來交易市場只會越發熱絡。另外,除了投資上市櫃股票以外,不少投資人也涉略透明度較低但高報酬的未上市櫃股票。因此,隨著五月報稅季節即將到來,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王瑞鴻今(20)特別提醒,隨著投資人身份及投資標的不同,投資人出售股權賺取資本利得時,應留意稅負計算及申報方式差異。
首先,如果持有的股權標的是上市櫃公司股票,按目前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之規定,不論是個人或營利事業買賣上市櫃公司股票所賺取之證券交易所得,免納入所得稅申報。惟營利事業仍應留意證券交易所得雖可免納所得稅,但應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其中出售之股票持有期間滿3年者,該證券交易所得可以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出售未上市櫃及未登錄興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除了一般大眾投資上市櫃股票以外,也有不少投資人投資未上市櫃及未登錄興櫃股票。首先,以營利事業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所獲取之證券交易所得仍維持前面出售上市櫃股票一樣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課稅方式。惟就個人部分,財政部自110年1月1日起將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及未登錄興櫃股票所產生之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即綜合所得淨額除了加上其他應計入項目,例如符合條件之保險給付、達100萬元之海外所得、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等外,還要加上前開證券交易所得後計算出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670萬元(2024年免稅額調增為750萬元)部分乘上20%稅率即為基本所得稅額。
若當年度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個人須補繳這筆差額稅款;反之,若一般所得稅額高於基本稅額,就毋須補繳稅額。另外,為鼓勵與培植新創事業、配合產業轉型政策,若投資人出售符合一定條件,成立五年內台灣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股票即可排除適用前揭規定,其交易所得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調整。
此外,另一個要特別注意的是並非出售所有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股票所獲取之報酬都是證券交易所得,僅限依公司法第 162 條規定經主管機關簽證發行股票者,方須申報基本所得稅。換句話說,若轉讓的是有限公司出資額或股份有限公司但未經簽證發行股票者,其所賺取之利得係屬於所得稅法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個人須計入綜合所得稅,並按所適用之所得稅率(5%~40%)課徵綜合所得稅,至於營利事業則依法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申報繳納20%營利事業所得稅。
房地合一2.0納入特殊股權交易課稅
王瑞鴻特別提醒,近幾年投資人最容易發生漏申報的樣態,主要是政府為了防堵個人透過成立公司持有房地產,再以股權買賣方式炒作不動產,藉以規避房地交易所得稅負。自110年7月1日房地合一稅2.0生效後,若同時符合下述兩要件者,則該處分利得即須按股份持有期間改課徵房地合一稅,包括:
一、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直接或間接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營利事業之半數;
二、處分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台灣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
惟一般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未上市櫃股權容易先入為主認為該股權交易係為證券交之所得,應計入個人或是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然而,若是個人出售股權同時符合前揭兩項要件,個人除了應依房地合一稅規定,按股份持有期間方式計算應納稅額以外,且須於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期限內申報房地合一稅,若未及於期限內申報房地合一稅,將有漏未申報遭補稅帶罰之風險,而營利事業則應於交易日隔年五月所得稅申報期間,申報該房地合一稅。
總結來說,除了營利事業出售股票所賺得之資本利得須計入基本所得額以外,在現行法規證券交易所得停徵的情況下,一般個人買賣上市櫃或興櫃公司之證券交易並沒有稅負影響。然而,若投資買賣標的是未上市櫃及未登錄興櫃之股票者, 個人出售所賺得之證券交易所得即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但考量到最低稅負有750萬的免稅額,所以個人移轉未上市櫃公司股分之證券交易所得若在750萬以內者,實質稅負影響有限。
最後,投資人若出售之標的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且該標的擁有不動產者,亦應先判斷是否同時符合房地合一稅特殊股權交易的兩項要件,若確為符合兩項要件者,則須按房地合一稅相關規定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避免有漏未申報遭補稅帶罰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