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勤業眾信重點提醒 善用租稅優惠省荷包
【2024/03/21,台北訊】產業創新是帶動整體產業升級的重要推手之一,為了減輕企業負擔並帶動產業轉型,大部分的產業創新條例(《產創條例》)紛紛延長優惠期限至民國118年12月31日,希望藉由各項租稅的優惠措施,幫助企業持續發展,提升整體競爭力。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張瑞峰今(21)提出重點解析,提醒善用租稅優惠省荷包之道。
張瑞峰指出,目前常見的產創條例租稅優惠主要包括:一、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第10條〕;二、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第12條之1第1項〕;三、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第10條之1〕;四、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第23條之3〕;五、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適用緩課〔第12條之1第2項〕;六、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國內新創事業公司租稅優惠〔第23條之1〕;和七、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投資抵減〔第10條之2〕。
產創條例常見租稅優惠彙總
張瑞峰表示,產創條例提供多項租稅優惠措施以促進產業創新、提升產業競爭力,營利事業應經常檢視自身經營情況與條件,善用這些租稅優惠以節省荷包,並注意相關規定及限制,以免讓自身權益受損。
舉例說明,甲公司為加工業廠商,在112年9月購置智慧機械3,000萬元,並於113年1至5月間於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登錄申辦作業。因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400萬元,依下例限額計算選擇抵減方式,以抵減率5%較佳,抵減後應繳納稅額為280萬元。甲公司應留意前項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且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另外,甲公司在申請適用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支出投資抵減,倘同時符合產創條例第23條之3適用要件,其投資金額亦得依規定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項目 |
抵減率5%、抵減年限1年 |
抵減率3%、抵減年限3年 |
可抵減稅額 |
3,000萬*5%=150萬元 |
3,000萬*3%=90萬元 |
可抵減稅額之限額 |
400萬*30%=120萬元 |
400萬*30%=120萬元 |
抵減後應繳納稅額 |
400萬–120萬=280萬元 |
400萬–90萬=310萬元 |
產創條例租稅優惠 |
適用對象 |
適用期限 |
抵減方式 |
重複適用租稅優惠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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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第10條]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
106/11/24~118/12/31 |
一、 按支出金額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 按支出金額10%,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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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辦法所定之租稅優惠 |
二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 [第12條之1第1項] |
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
106/11/24~118/12/31 | 在其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200%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
就本項及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擇一適用 |
三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 [第10條之1]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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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以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 以支出金額3%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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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辦法所定之租稅優惠 |
四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第23條之3]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
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起 |
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所稅 |
無 |
五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適用緩課 [第12條之1第2項] |
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
109/1/1~118/12/3 | 以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公司自行使用,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
無 |
六 |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國內新創事業公司租稅優惠 [第23條之1] |
創業投資事業 |
106/1/1~118/12/31 | 自設立之會計年度起10年內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並得專案申請延長一次,以延長5年為限 |
不適用本條例及其他法律有關租稅優惠之規定 |
七 |
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投資抵減 [第10條之2] |
公司 |
112/1/1~11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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