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經濟部預告修正「產業創新條例」助燃重點產業發展

勤業眾信:產創第10條之1新增AI及節能減碳抵減項目 政策延長至118年底及抵減上限18億元

明定特定國外投資核准規定及罰則、創投有限合夥穿透稅制門檻及天使投資人優惠亦有調整

【2024/10/07,台北訊】經濟部5日預告修正「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稱產創條例)部分條文草案,其中包括第10條之1、第22條、第23條之1、第23條之2及第67條之3,其中最值得注意為產創條例第10條之1大幅修正,適用投抵項目將新增人工智慧(AI)及節能減碳兩項,投資抵減支出金額上限由現行10億提高至18億元,實施期程延長至118年底。

 

產創條例第10條之1原本規定,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5G或資通安全的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經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選擇於符合規定支出金額5%或3%限度內,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勤業眾信國內稅務服務負責人張瑞峰資深會計師指出,本次修正財經兩部為順應AI及ESG浪潮,將原本屬智慧機械範圍之AI單獨列項,新增節能減碳給予抵減,並同步調高抵減上限,以彰顯政策重點獎勵項目,對於產業發展適時提供助燃氣,值得肯定本次修法之政策用心;而原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於2024年底落日,比照產創條例本法及第10條之2規定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相關關注重點如下:

產創條例第10條之1修正重點彙整表

修正重點項目

修正前

修正後

施行日期

108/1/1~113/12/31

108/1/1~118/12/31

新增項目

全新智慧機械、5G、資通安全

全新智慧機械、5G、資通安全、AI及節能減碳

抵減上下限

新台幣100萬元至10億元

新台幣100萬元至18億元

另為避免關鍵技術外流,影響產業競爭力及國家安全,修正產創條例第22條特定國外投資應事前申請核准之規定,以及增訂第67條之3罰則如下:

產創條例第22條、產創條例第67條之3修正重點彙整表

條文

修正重點項目

修正前

修正後

22

特定國外投資核准規定

國外投資15億元以上一律事前申請核准

  • 國外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全部或一部不予核准、或為附附款之核准投資之事由

67-3

違反特定國外投資核准罰則

10萬至1,000萬元

張瑞峰說明,產創第23條之1創投有限合夥穿透稅制及第23條之2天使投資人亦考量各界意見予以修正,持續為台灣新創產業發展挹注動能,重點包括:

產創條例第23條之1、產創條例第23條之1修正重點彙整表

條文

修正重點項目

修正前

修正後

23-1

出資額門檻/

投資新創事業金額比例

  • 實收出資額門檻:3億元
  • 投資新創事業金額比例:30%
  • 實收出資額門檻:1.5億元

投資新創事業金額比例:50%

23-2

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定義

設立登記日起未滿2

設立登記日起未滿5年(設立未滿兩年者,投資金額需達100萬元、持有期間需屆滿兩年;設立滿兩年以上未滿五年者,投資金額需達50萬元、持有期間需屆滿三年)

最後,勤業眾信國內稅務服務協理劉紋廷也提到,本次修正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抵減得減免公司或有限合夥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包含未分配盈餘稅),建議適用之企業可留意後續辦法發布,評估相關租稅優惠之效益據以申請;另提醒注意經濟部考量修法急迫性,本次預告期間僅有14日,以加速修法流程。此外,本次修法除第22條及67之3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自114年1月1日開始實施。

勤業眾信國內稅務服務負責人張瑞峰資深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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