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公司設立型態很兩難
原來還有獨資合夥的選擇
新創事業在成立初期可以選擇設立公司法第2條規定之公司型態(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佔目前台灣設立登記家數之99.99%);但若新創事業因目前規模小而不想設立上述之公司型態,另外還有獨資以及合夥組織可以選擇。
獨資係指以個人單獨出資方式成立之營利事業,也就是投資人只有一個人,同時也是負責人。由於不是公司組織,事業名稱不得取為○○「公司」,只能稱做○○「商號」,或以「行」、「店」、「坊」、「社」等為事業名稱之結尾。
合夥係指由二人以上共同出資成立之營利事業,也就是投資人不只一個人,負責人為執行業務之投資人。與獨資相同,由於不是公司組織,事業名稱亦不得取為○○「公司」,也只能稱做○○「商號」,或一樣以「行」、「店」、「坊」、「社」等為事業名稱之結尾。
下列表格為獨資及合夥組織型態之比較:
法規項目 |
獨資 |
合夥 |
股東人數 | 1人 | 2人以上 |
股東責任 | 無限清償 | 無限清償 |
決議方式 | 負責人同意 | 全體合夥人同意 |
登記規定 | 同一縣市內不得重覆 | 同一縣市內不得重覆 |
資本額 | 不限,惟特許行業例外 | 不限,惟特許行業例外 |
資本查核 | 毋須會計師簽證 | 毋須會計師簽證 |
股東年齡 | 須滿20歲 | 須滿20歲 |
出資(股權)轉讓 | 不限制 | 不限制 |
變更組織 | 獨資可變合夥 | 合夥不得變為獨資 |
決議文件 | 無 | 合夥契約書 |
營利登記 | 有 | 有 |
公司登記 | 無 | 無 |
登記手續及費用 | 簡單、便宜 | 簡單、便宜 |
相關公司型態之說明,可參考『贏在起跑點 ─ 新創事業設立時,可考慮哪些公司型態?』文章內容。
發佈日期:2016年11月21日
【新創專區 Start Up】
在創業的旅程中,創業者時常會遇到財會方面的疑問,比如工商登記、技術股規劃、財務會計知識、公司評價、購併及籌資等問題。而財會管理就像是每一間公司紮下的根基,唯有穩固的架構才能支撐未來逐漸茁壯的企業體。勤業眾信新創事業服務團隊,擁有輔導新創公司所累積的豐富實戰經驗,提供新創企業專業及全方位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