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會計師看時事》訴訟和解 入帳時點不同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部 / 江美艷會計師、陳怡婷協理

103年第一季,科技業發生了幾件重大的訴訟和解案。

仲琦與智邦子公司SMC於103年1月24日宣布雙方訴訟達成和解,仲琦將賠償智邦子公司。據報載,智邦最快可望於103年第1季入帳認列該利益。反之,仲琦則將此訴訟與和解費用認列於102第4季,拖累102年獲利表現。

為什麼仲琦的訴訟和解明明是發生在103年1月,但損失卻要回頭認列在102年度的財報?而智邦卻是最快在103年第1季才會入帳?這就涉及到會計準則中所規定的「期後事項」。

「期後事項」指的是在財報報導期間之後的一段期間內所發生的事項,而這段期間指的是從會計期間結束日(亦即資產負債表日)到董事會通過發布財報之日,此期間稱為「期後期間」(簡稱為「期後」)。

會計上將期後事項分為「調整事項」及「非調整事項」兩種。

「非調整事項」是指期後發生的事件不會去調整改變所編製之財報(即舉例所述之102年),但如果對企業而言是屬於重大事項,則要在該份財報中附註揭露。

而「調整事項」是指期後發生的事件,因能更進一步證明於資產負債表日以前已存在的情況,所以雖然看似發生於資產負債表日以後,但事情的源頭其實是發生在資產負債表日以前,而應該調整認列在所編製的財報(即舉例所述之102年)。

對於勝訴方,認列收益的時點就不一樣了。

就訴訟案件而言,若是屬於勝訴方,通常是要等到收到判決、簽定和解甚至是實際上取得賠償款當期,才算是「幾乎確定」,也才可以入帳。此外,會計準則也規定,如果收益從不確定變為幾乎確定,應該在「改變當期」的財報中認列資產及相關收益。

因此,在期後發生的和解,若屬於勝訴方或是可獲得賠償之一方,則屬於非調整事項,只能在達成和解的當年度認列,不能回頭調整反映到在此之前的期間。這也就是為什麼上述智邦於103年1月達成和解可收取的賠償收益,不會回頭調整認列在102年度的原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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