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會計師看時事》信用卡跨境交易稅事 該說清楚了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 陳惠明會計師

本月9日的蘋果發表會上,除了眾多果粉引頸期待的iPhone 6、iPhone 6 Plus及Apple Watch等新一代的行動裝置外,受到矚目的還有這個全新付款程序的Apple Pay。

Apple Pay的理念是希望使用者能將他的每張信用卡資訊存放到Passbook上,透過Apple的iTunes Store帳號經銀行認證後,在Passbook上出現這些信用卡資訊,而第一張加入的卡片,也會成為預設的消費卡片。

當卡片成功加入Passbook後,使用者到接受Apple Pay商家消費結賬時,只需要將手機靠近感應裝置,同時大拇指按著iPhone上的指紋感應Home鍵就能確保是持卡人消費,透過近場無線通訊NFC技術,短短幾秒感應後,就完成結帳手續。

據報導Apple在這項行動支付服務上進行金流訊息切割,使用者的每一張信用卡資訊,都會化成一個Device Account Number存在手機內部稱為Secure Element的晶片上,不會儲存到Apple的伺服器中,每筆消費也是記錄這個Device Account Number,而不是真正的信用卡資訊。

信用卡交易除發卡銀行外,主要的參與者還有收單銀行及特約商店,當然不可少的是其感應系統的建置。 

如果Apple Pay未限制輸入Pass Book的信用卡地區別,則國內發卡銀行可能就會因果粉的境外交易賺到了手續費收入,而這筆手續費收入的營業稅應該如何課徵呢?

參考財政部88年2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0440號函規定,針對國內漫遊用戶到國外通話情形有關國際漫遊費收入的營業稅課徵處理之釋疑,其認為電信公司所提供之電信勞務具有供國外使用之性質,因此同意該部分經拆帳後之銷售額准予適用零稅率,並免備零稅率證明文件,只須依規定設置及保存相關帳簿憑證供稽徵機關查核即可。

因國內用戶到國外漫遊的國際漫遊費收入,實際上係由國內電信公司代為收取再行轉付,實難要求業者取得外匯憑證以憑適用零稅率,故基於營業稅法立法意旨准予免備。

同樣的,國內發卡銀行就持卡人在海外消費所收取的手續費收入也是屬境內提供境外使用之勞務收入,惟其收入係發卡銀行經由國內清算機構結算後收取,實際上與前開電信漫遊交易類似,難以取得外匯憑證,因此依前開函釋規定,國內發卡銀行應得免備零稅率證明文件逕為適用零稅率規定較為合理。

綜上,Apple Pay的功能或許短期間還無法引進台灣市場,惟對於行之有年的信用卡交易相關跨境交易的稅務處理卻無類似電信事業有相關的明確函釋。

接下來的第三方支付專法通過後,對於第三方支付業者的跨境交易稅務處理,又應該如何因應,或許現在是再進一步研議的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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