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預立遺囑規劃家族財富承繼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私人暨家族企業服務 / 陳盈蓁合夥律師、游意中資深律師

一、預立方式

依民法第1189條至第1198條,法定遺囑方式包含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其中,自書遺囑只需自書遺囑全文、記明日期及親自簽名,最簡單、便利,但因立遺囑人不諳法令或無第三人見證,導致繼承人爭執遺囑效力及真偽,容易有糾紛;公證遺囑雖程序較為繁瑣,需有2位見證人、由公證人宣讀講解遺囑意旨,並記明年月日,再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但真實有效性較無疑慮,且由法院、公證人公會永久保存,在實務上也常被採用。

二、夫妻財產制

然財產規劃首應確認配偶於夫妻財產制下是否有優先分配請求權。若未赴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則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如此,於配偶一方死亡,依民法第1030條之1,生存配偶得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就死亡配偶所遺留之財產先分配一半後,剩餘的部分才屬於遺產。且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得預先拋棄(除非依法登記為其他財產制),且無論配偶是否預先拋棄繼承權,屆時仍得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此外,如配偶年事已高,宜考慮降低二次繼承所衍生相關稅負影響。

三、準據法

如被繼承人非中華民國籍,尚應確認適用法律疑義,並應事前諮詢境外律師。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繼承及遺囑原則均適用本國法,例外於繼承人為中華民國國民或被繼承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遺產,則依中華民國法。

四、應繼分及特留分

基於遺囑自由處分原則,於不侵害特留分範圍內,被繼承人可依其意願指定財產分配。但計算特留分是否被侵害時,應考慮是否曾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被繼承人贈與;如有,則應自應繼分中扣除。實務上有認為死因贈與契約可豁免特留分侵害,即被繼承人與受贈人訂立一贈與契約,約定於贈與人死亡後,受贈人可分得特定財產。然目前法院尚未就此有統一見解,是否可行有待商榷。至於特留分可否由繼承人預先拋棄,實務通常採否定見解;惟若涉及外國法,例如日本即肯認繼承人得經家事法院許可後預先拋棄特留分,亦應進一步確認境外適法性。

五、遺產不分割

為凝聚家族向心力,立遺囑人可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但依民法第1165條規定,禁止效力以十年為限;之後繼承人仍得請求分割遺產。由此可見,遺囑仍有其侷限性,就特殊需求、擬達成目的,亦可能須搭配其他法定機制才能實現,例如設立閉鎖性公司以章程限制股份轉讓、成立信託以移轉所有權等。建議充分諮詢法律、稅務等專家意見,以完善規畫家族財富承繼。

是否找到您要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