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家族傳承與夫妻財產制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林光彥合夥律師

一、 家族傳承與婚姻

 (一) 家族傳承之基礎在於家族成員對於家族的發展具有基本共識,而踏入婚姻殿堂,除了象徵感情與生活的結合,實際上涵蓋不少法律層面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果因為對於法律的錯誤認知,導致夫妻雙方因誤解而產生紛爭,除了在夫妻之間徒生感情之裂痕外,對於整個家族的傳承也是負面效應。

 (二) 其中關於家族財富傳承,更是與夫妻財產制息息相關。面對這些可能影響家族財富傳承的法律疑問,本文將一一解惑,透過剖析夫妻財產制度,從法律視角認識家族財富傳承在婚姻中應該注意的事情。

二、 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的主要內容

 (一) 財務規劃在婚姻關係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其中「夫妻財產制」的選擇更是配偶間財務資源安排的基石。大多數的伴侶並未約定採用何種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1005條即適用「法定財產制」。

 (二) 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現在的法定財產制其實跟「分別財產制」頗為類似,由夫妻雙方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差別在於,在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原因可能是離婚、配偶一方死、約定其他財產制等),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如果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在離婚或配偶死亡時,不會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

 (三)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計算,是以結婚登記為分水嶺,依據財產取得時間點,區分結婚登記前取得的「婚前財產」及結婚登記後取得的「婚後財產」,只有婚後財產才會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計算標的。但是如果是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屬於慰撫金時,則不計入婚後財產。

 (四) 根據前面界定的婚後財產,在離婚或配偶死亡時進行「結算」,先各自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果有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兩個人「差額」的一半(不是請求一方財產「全部」的一半)。

 (五) 例如夫列入婚後財產計算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婚後債務200萬元;妻列入婚後財產計算的金額為600萬元,婚後債務100萬元;則夫婚後財產淨值800萬元、妻婚後財產淨值500萬元,兩者「差額」300萬元,妻可以向夫請求「兩者差額之一半」150萬元,而不是「夫婚後財產淨值之一半」400萬元。

三、 夫妻財產制-約定財產制的主要內容

 (一) 除了法定財產制另外,夫妻於結婚前或結婚後,尚可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

 (二) 分別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大致相同,差別在於分別財產制消滅時,並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適用,就真的是各有各的財產,在財產上各自獨立沒有關聯,自然也就不用規定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時如何分配財產的問題。

 (三) 共同財產制則是將兩人原有財產及婚姻存續中所得財產,除特有財產外(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合併為共有財產,而屬於雙方公同共有。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離婚時,則由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則由夫妻各得其半數。

 (四) 上述兩種約定財產制除應以書面約定、變更及廢止外,尚應向法院辦理登記,方能對第三人發生效力。

四、 事前規劃避免潛在衝突

 (一) 從上述內容可以發現,婚姻的締結所牽動的法律層面相當廣泛,甚至可能因為對於法律的誤解、雙方認知上的差距,在婚姻存續中或消滅後產生爭議,影響家族傳承的明確性及穩定性。

 (二) 因此,適當運用婚前協議,預先就可能遇到的各種情形充分溝通並進行規劃,必能大幅降低潛在的未來衝突。婚前協議可約定的事項幾乎涵蓋婚姻生活的各方面,例如家務分擔、日常費用負擔、子女教養、生活作息等,當然也包含家族財富傳承的事項,均能預先進行約定。

 (三) 總而言之,婚前協議的靈活運用不僅能保障雙方權益,更能促進雙方對婚姻生活的期望有更加一致且明確的認知,協助伴侶打造美好幸福的婚姻。因此,婚前協議絕對是值得重視及適度利用的重要法律工具,透過專業法律服務的協助,家族傳承及婚姻幸福都能圓滿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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