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透過鑑識科技 打造法律與科技雙贏局面
勤業眾信:e-Discovery讓訴訟及調查更加科技化且效益化
【2020/11/25,台北訊】德勤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今(25)攜手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舉辦「讓數位證據說真話 ─ 鑑識實務與科技運用」研討會,共同探討數位證據與證據開示(e-Discovery)的實務運用之道。潛藏在資訊環境中的「數位證據」,往往是協助企業找出佐證的最終關鍵,然而,雲端化、虛擬化等各種新興資訊儲存技術,雖使企業得以儲存龐大資料量,卻也加深了法務人員及企業律師的分析負擔與資訊鴻溝。勤業眾信建議,數位證據的特性有別於傳統的有體物證據,企業在建置內部管理系統時,即應預先進行相關規畫。透過數位鑑識與電子取證/證據開示等鑑識科技的輔助,擴大內部調查深度並兼顧調查效率,並維持證據能力的要求,以期能破除法務人員及企業律師對於數位鑑識科技的運用隔閡,共創合作契機。
數位證據首重證據能力 嚴謹鑑識過程為必要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法律科技創新服務負責人熊誦梅副總經理/ 律師表示,數位證據在實務上逐漸廣泛運用,正顯示科技發展對人類生活所造成的改變,也對司法實務帶來了嶄新的挑戰,以數位鑑識為例,如何確保數位證據的監管鏈、乃至後續以鑑識技術進一步判定數位證據是否受竄改變造、是否仍具同一性,技術上皆具高度專業性,且會隨新科技的演進而發展出新的方式;而就證據能力的問題而言,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搜索、扣押的相關規定,可能皆須因應數位證據之「載體」與「資訊標的」二分衍生出的複雜性,重新加以檢視與調整。整體而言,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24號刑事判決中對數位證據性質的說明,仍扮演重要指引。而對於數位證據在保存上的特殊需求,企業於建置其內部資料管理系統時即應有所認知,預防未來於訴訟中如欲提出數位證據而可能產生的問題。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蕭奕弘指出,數位證據的特殊之處在於,難以確認製作權人且更改不留明顯痕跡,容易隱匿之外,另需要特殊設備才能解讀。因此,在對應數位證據的過程中必須遵守鑑識原則,以確保證據能力不被破壞。蕭奕弘提出四要點提醒:首先,分析結果的可驗證性。因鑑識是科學方法的一種,必須可以重複驗證,以經得起第三方的檢驗;其次,完整性的維持。數位證據必須確保法庭上所呈現的與蒐證時相同,方能證明並未遭受任何竄改變造;第三,證物監管鏈的維持。明確的紀錄保存過程中在監管狀態下,以避免證據遭到污染;最後,最小更動原則。在操作過程中應盡可能讓數位證物的變動影響最小化,減少破壞證據的風險。
e-Discovery促進審判公平效率 無所隱瞞接近真正事實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暨所長陳鋕雄表示,e-Discovery是促進審判程序公平及效率的重要制度,在美國及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常運用於民刑訴訟。台灣新進商業事件審理法43條、制定國民法官法第47條亦引進此制度。若沒有e-Discovery,雙方在證據不明的情況下,難以精準攻防主張,讓法院確定爭點、發現真實。程序上在起訴後,應先進行證據開示,使雙方完全了解證據、考慮和解、再作法庭攻防。美國因證據開示制度,超過九成民事訴訟以和解收場。
陳鋕雄提醒,此制度重要規定之一,是當事人若不依法提出證據,法院可認定他造之主張為真實,或對不提出證據之當事人予以裁罰。台灣在引進此制度後,將在營業祕密、民刑競合案件有較多運用。藉引入數位鑑識技術,將可大幅改變台灣審判程序之面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庭長蔡志宏指出,目前台灣民事訴訟實務多半為當事人主張後,進行爭點整理,之後根據確立的爭點,進行調查辯論;過程中並未有完整的e-Discovery要求,以致缺乏有效發現證據的手段,而導致訴訟結果往往都是舉證責任分配下的產物。但舉證責任分配結果對於真正的事實,往往有著很大的落差,使司法正義難以透過司法訴訟實現,不免違背了法院設立的初衷,也傷害了社會對於司法的信賴。若能經由一定程序審理以確立訴訟必要性後,即引進e-Discovery程序,使兩造對於所掌握的證據均能無所隱瞞,其實才能夠確立爭點是根據充分可得的證據而來,也才能夠使得之後的證據調查辯論反映出真正的事實。
鑑識科技確保證據能力 e-Discovery為企業調查運用新場景
德勤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楊怡芳表示,企業運用鑑識科技的情景多元,除了一般的妨害電腦使用舉證外,包含營業秘密、智財權與個資等各類侵害事件調查皆屬其範疇,更可以協助企業進行舞弊事件調查與國內外訴訟的支援因應。基於企業資訊環境的複雜度,運用鑑識科技可有效確保數位資料的證據能力,並能更有效率地找出具備較強證明力的資料內容。
楊怡芳指出,典型的數位鑑識過程,通常分析解讀之標的都是各台電腦的跡證或留存日誌,透過鑑識分析軟體快速檢查,較適合分析資安事件或操作紀錄認定上的糾紛。但若面對較大規模的內部事件,例如涉及多員工、多地點或是橫跨多年的疑似舞弊行為與海內外訴訟因應,當事件擴大為不再侷限於電腦內的操作行為時,在歐美已成熟應用於企業內部調查的e-Discovery科技,適合處理龐大檔案數目與聚焦收斂資料量,透過多人協作的方式,讓法務或稽核團隊在調查過程中親自參與分析結果的調查或覆核,加速效率的同時,亦能掌握分析結果和後續調查或訴訟的策略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