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解析

投資勝利新法–M&A&D資產組合再平衡、資產活化再更新

2025年趨勢解析《法令遵循篇》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陳盈蓁主持律師、林孟衞合夥律師、林光彥合夥律師

一、對外投資風潮

(一)留意各地適法性議題

依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之統計,2024年1月至10月核准之對外投資較去年同期增加31.69%,另關於新南向國家投資件數,則較去年同期增加39.01%。顯見近年來台灣對外投資顯著成長,其中,更有不少台灣上市櫃公司憑藉其卓著經營績效及健全財務能力,同時基於地緣政經局勢考量,積極向歐美及日本等已開發國家企業進行收購或擴大投資。近年來收購海外企業之指標案例包括瑞儀光電以約新臺幣100億元收購丹麥NILT,友達以約新臺幣200億元收購德國BHTC,以及文曄以美金38億元收購加拿大Future Electronics等鉅額海外併購交易。

海外併購交易往往涉及不同國家法律規範與當地交易實務,買方需遵循各國證券金融法規及投資主管機關監管規定,契約談判溝通亦需考量不同語言、時區、政治與文化因素。因此,台灣企業進行海外併購交易以前,宜審慎評估專案之進行及選擇具備豐富跨國併購交易實務經驗及語言能力之台灣法律顧問,以地利及時效之便充分協助順暢統籌及管理海外併購案件。

(二)善用專業顧問協助備妥併購法律文件、取得主管機關核准

隨著海外併購交易協商進展,於買賣雙方確認意向後,通常買方宜在磋商與簽署股份或資產買賣契約、合併或收購契約等併購法律文件前,委任專業顧問對標的公司及其位於各地之子公司進行法律、財務及稅務盡職調查,以瞭解標的公司之實際價值及潛在風險。代表台灣買方公司之統籌律師將協助客戶辨識價值與風險較高之標的公司子公司所在地,協調當地法律顧問執行法律盡職調查,將調查結果向買方報告,再以此撰擬及談判併購法律文件。如果標的公司同時於多個國家設有子公司,統籌律師將協調不同國家之律師團隊提供支援,以控管台灣買方公司盡職調查程序中繁複之工程、節省時間成本。

最後,海外併購交易中,常見買方須向標的公司當地政府提交結合申報及外國人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下稱「FDI」)審議之挑戰。除併購交易是否能順利交割將繫諸於當地政府許可,導致交割時程不確定外,如未依法取得當地政府許可,買方可能面臨當地政府之鉅額罰鍰及命令終止交易。因此,代表買方之法律顧問需熟知標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之FDI規定與雙方相關市場之結合申報規則,與當地法律顧問密切合作,評估併購交易與買賣雙方之銷售金額及市占率是否達各市場當地法規之結合申報門檻,及標的公司子公司所在國家當地法規是否也要求買方取得FDI核准,以協助台灣企業盡早實現跨國併購之目標及海外策略之佈局。

二、資產組合再平衡:去蕪存菁,轉型才能永續傳承

(一)傳統併購搭配分割,掌握交易架構選擇

伴隨海外投資併購風潮,加速台灣企業與國際永續議題接軌,催生綠色資產重組趨勢。過往企業透過併購(Merger & Acquisition)實現成長目標、策略布局,現在亦須同步評估適度拆分處分,將非核心或不符主流策略目標的業務分割(Divestiture)出去,以達去蕪存菁、再平衡(Rebalancing)資產及投資組合。業務拆分處分可以透過「老股買賣」方式出售經營相關業務之子公司股權,或以「股份轉換」、「分割」、「重大資產或營業讓與」或「股份交換」等法定方式進行。

「老股買賣」屬於個別股東間之買賣行為,原則上不須被收購公司股東會決議,程序較為簡便;然而「股份轉換」、「分割」、「重大資產或營業讓與」或「股份交換」涉及收購公司與被收購公司間之行為,需經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後再進行。

「股份轉換」是台灣企業併購法下較特殊之交易架構,即可以股東會多數決取代個別股東同意,而將百分之百持股轉讓予另一公司,對價可為股份、甚至現金或其他財產,而異議股東可以請求被併購公司依公平價格買回其股份。此便宜措施幾乎未見於其他地區,相關法律競合議題應由台灣律師事前向外國律師說明、詢問及確認當地適法及可執行性,以順利交割。股份轉換交易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主體仍可存續,保留日後再拆分處分之便利性,亦提供台灣企業併購更彈性之架構規劃選擇。但適用台灣企業併購法之前提為至少一方交易當事人為台灣公司。

此外,台灣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就跨國併購亦有其特別規範,例如要求外國投資人需符合特定資格,須有實際營業活動、已在大陸地區以外之證券市場掛牌交易,或與進行併購之國內事業屬同一集團公司等,須於啟動專案前確認符合,以免徒勞無功。

業務拆分處分可以一步到位,亦可由買方先購再併,即買方先取得一部分股權或業務、與原經營團隊合資共治經營一段時間後,再取得業務或股權之百分之百控制權。此時,建議應先簽署股東協議,就股東間如何共治經營之重要議題預先協商約定、降低日後爭議,包含董事席次安排、高階經理人指派、保留事項、增資計畫、反稀釋、最惠國待遇、競業禁止、出場機制及僵局爭端解決機制等。

(二)兼顧環境、社會、治理永續傳承

M&A&D新時代,成功的資產組合再平衡,仰仗董事會兼顧環境、社會、治理三個面向之關注及採取因應之道。當企業能有良好之公司治理(Governance),在環境面(Environment)、社會面(Social)之永續行動亦能水到渠成。

依金管會2023年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自2025年起適用者包含但不限於:

  1. 實收資本額 100 億元以上、鋼鐵業及水泥業之上市櫃公司,應揭露以完成合併財務報告公司盤查資訊為基準年,所設定之次一年度減碳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
  2. 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下之上市櫃公司應編製永續報告書。
  3. 證交所將獨立董事任期不逾3屆納入公司治理評鑑指標(惟2024年已修訂上市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第4條第3項,獨立董事半數以上連續任期不得超過3屆;且自2027年起,獨立董事全體連續任期均不得超過3屆。故獨立董事任期不逾3屆將成為強制規定,不再納入公司治理評鑑指標)。
  4. 上市櫃公司任一性別董事席次未達1/3者,須於年報具體揭露原因與採行之措施。
  5. 全體上市櫃公司應揭露其所屬產業別之永續指標資訊。
  6. 興櫃公司董事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惟金管會已於2023年12月29日金管證交字第1120386116號令規定,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選舉均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7. 永續報告書數位平台第二階段「輔助產製永續報告書功能」上線。
  8. 證交所視國際發展情形,推動ESG評鑑(預計於2026年將公司治理評鑑指標轉型為ESG評鑑)。

台灣企業多為家族企業,董事會包含家族成員,亦可藉此資產再平衡之契機重新檢視集團組織、股權架構,及接班人計劃,以凝聚家族成員共識。進行併購或分割交易尤應著重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保障,強化與員工、客戶及供應商之溝通,確認經營權變動或限制轉讓條款之應對措施,必要時安排過渡期支援協助,務求以人為本。亦可規劃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設計黃金否決權或複數表決權等限制股權轉讓,鞏固經營權以利永續傳承。

三、 資產活化再更新:善用容積優惠,搭上老屋都更列車

(一)都市更新條例修正及政策走向

除以併購或分割方式重新平衡資產及投資組合外,企業亦可盤點既有不動產、評估進一步活化、增值之可行性。立法院2024年10月25日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規定之修正法案,放寬適用以原建築容積計算建築容積規定範圍,使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得比照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於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時,享有較為優惠之容積獎勵。且於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已提出申請、尚在審議中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件,亦得一併適用。上述修正,放寬原建築物容積規範之適用範圍,旨在提供所有權人更多誘因參與都更,進一步提升建築物之耐震能力,強化民眾之居住安全。

回顧「都市更新條例」自2018年12月28日全文修正以來,立法者已經進行3次修正,密集之修法歷程,從簡化地方政府代拆高風險建築之程序、依據建築物致災風險放寬容積獎勵額度上限及核給方式,到如今放寬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得適用較為優惠之容積規定,皆是考量近期頻繁發生之地震風險,期望加快民間都更重建之腳步,以降低天然災害對於民眾生命財產之威脅。且由行政院2024年7月通過草案,立法院於同年10月即三讀通過之時程觀察,亦可見危老都更之迫切與震災防範之概念已深入社會,並成為各界共識。接下來,勢必可預期此風潮將進一步擴展、持續推動都市更新進程。

(二)都更改建潮之優勢與障礙

根據行政院提供之統計資料,於實施容積管制前申請建造執照,而於管制後始興建完成而取得使用執照之6層樓以上合法建築物,全國共有8,216棟。其中,有近三分之二之建築物集中於雙北地區,分別為臺北市2,725棟、新北市2,740棟,顯示雙北地區在都市更新與改建方面實有極為龐大之潛在商機(見圖一)。

以新北市為例,其於1997年全面實施建築容積管制,故為獲得更高之建築容積,眾多建築業者選擇於1996年及1997年間即實施容積管制前申請建造執照。然隨著時間之推移,前述建築物之屋齡即將屆滿30年,而屬於「老屋」之範疇,故政府為加速推動老屋重建之週期,亦持續更新並提供相關容積獎勵等政策優惠,提高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之意願。另外,考量前述建築物所在地區多為都市發展成熟、地價高昂之區段,所有權人應可積極評估參與都更之可能性,於提升土地使用效益、活化資產之同時,搭上都更重建、提升生活品質及居住安全之列車。

惟應注意,縱使有種種政策利多加持,都市更新之推動上仍然有諸多挑戰尚待克服,例如:地主及建商間之利益協調、所有權人間之意見整合、對於都更法定程序之不熟悉、都更權益保障等難題。都更事業宜委任專業顧問團隊,協助解決前述問題之關鍵節點、輔助協調各方利益、協助釐清及消弭參與者疑慮等,順利推動都市更新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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