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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商務法律:公司治理的聰明快速鍵 設置公司治理人員

【2018/09/25,台北訊】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今(25)舉辦「公司治理的聰明快速鍵:設置公司治理人員」研討會,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之新版公司治理藍圖(2018年~2020年),討論設立公司設立治理人員的最佳實務、公司法修正後之子公司管理新思維,以及公司治理人員應如何協助董事會審核財報及召開董事會、股東會等事宜。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林宜信指出,公司法修正後董事會行使職權有更嚴格的監督機制,例如:少數股東聲請法院指派檢查人及對董事提起訴訟之門檻降低、擴大檢查人權限使其可檢查公司特定交易,不僅董事會行使職權更容易遭到主管機關、司法機關及少數股東之檢驗及挑戰,公司內部文件和交易被查閱的可能性增加,也可能產生重大機密洩漏的問題。面對新公司法下更嚴謹的要求,公司治理人員可以協助強化董事會職權,降低法律遵循風險。

設立公司設立治理人員的最佳實務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瑞彬表示,企業在規畫建置公司治理人員時,需考慮其規模大小、業務屬性、企業文化和管理需求,以規畫公司治理人員職責之具體範圍,例如:是否包括協助董事會制訂改善公司治理機制、應如何協助董事執行業務及準備相關資料,以及如何辦理公司法及證交法(如適用)等相關帳簿管理、登記申報及其他法律遵循事宜。更進一步者,亦可考慮讓公司治理人員負責建置公司整體法令遵循之制度、績效評估和持續改善。林瑞彬建議,企業經營者評估自身公司治理現況與我國法令政策和理型之差異,並以最佳實務或公司治理標竿企業之經驗為參考,積極導入有效率之公司治理人員機制,積極除弊興利。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張冠群進一步說明,英國財務報告委員會(Financial Reporting Council)於2018年公布的最新版英國公司治理規則(UK Cod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詳細規定公司治理原則及細部事項的最佳實務守則。值得注意的是,在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Premium Listing Company),均被要求在其年報中揭露對公司治理規則的遵守情形,若有未達成公司治理規則要求者,必須在年報中說明無法達成的原因,此點值得作為具體落實公司治理之參考。

林瑞彬說明,面對公司治理和法令遵循越發嚴峻的大環境,企業宜儘早妥善建置公司治理人員之組織、制度與行為,不但協助董事盡忠實義務及注意義務,亦協助董事會規畫建立可行有效的法令遵循架構,防免訴訟爭議。

公司法修正後之子公司管理新思維

針對公司法修正後如何管理子公司方式之轉變,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管理顧問服務部營運長鄭興說明,本次公司法修正對集團管理之影響,包括:對企業轉投資之限制放寬、對子公司之盈餘分配控制度以及金融工具之使用彈性增加等,建議企業宜趁此次修法,調整對子公司之管理策略,並透過集團總管理處定位與功能之重新思考,落實並強化對子公司營運績效管理及政策監理之效度,以達集團營運最佳化之目標。

公司治理人員如何發揮功效

林瑞彬表示,公司治理人員之職權範圍於現行法中並無明確規範,實務上具體計畫和執行方法,有待釐清。在既有的董事會架構下,公司治理人員可能扮演輔助角色,利用其專業協助董事會善盡其責,例如:具有金融財務專業之公司治理人員可以協助董事會審核財報,提升審查品質與效能。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部會計師黃海悅進一步指出,財務報告之編製與核准屬於公司管理階層責任,董事需對財務報表編製原則及報告呈現內容有一定瞭解,方能善盡其責。董事會及監察人(審計委員會)可以透過與財務長、簽證會計師、內部稽核人員等溝通,核閱財務報表內容是否妥適,而公司治理人員可居中協助強化其職權行使,依相關單位職權與重要議題,建立整年計畫之溝通模式,就財務報表中的非財務資訊,也協助董事瞭解相關意涵,依公司情形明確揭露更能獲得投資人青睞。

公司治理人員協助公司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應注意重點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陳月秀舉例說明,董事會和股東會常見問題和瑕疵,包括:不成立、無效和得撤銷三種瑕疵和不同效果,並以公司法修正第206條擴大董事利害關係為例,說明修法後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董事會決議事項有利害關係時,視為董事個人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陳月秀表示,所謂「二親等內血親」包括父母子女和兄弟姊妹,應注意半血緣的同父異母/同母異父或擬制血親(養父母子女或再婚收養配偶前段婚姻之子女)均算在內,而且法條用語是「視為」而非推定。她舉例,若某董事與半血緣兄弟不相往來,倘公司欲與兄弟進行交易,仍視為該董事有利害關係,若該董事未在董事會議中揭露利害關係或說明不致損害公司,將使董事會決議無效,滋生違反忠實義務的法律責任。

陳月秀建議,公司治理人員在辦理規畫董事會之召集和運作前,除分析開會提案和內容之適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外,尚可包括各董事對於提案事項有無利益衝突和應迴避或不迴避之事由,協助該董事如何為充分和必要之說明,以減低違法風險。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經理藍聰金表示,「持股過半股東自行召集股東會」和「公司得為期中盈餘分派」(每半個會計年度或每季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是公司法修正案討論度最高的項目。他以此為假設案例,說明企業股東會實際作業可能遭遇問題,包括:公司內部應由哪一專責單位負責認定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與召集權人(過半股東)協調行政作業和資訊公開申報,以及公司股利政策細部規畫等細節。

藍聰金指出,主管機關已於107年7月31日對於上市櫃和興櫃公司如何認定過半股東自行召集之作業細節,包括:過半股東應辦理公告申報作業,並於公告申報時和股東臨時會停止過戶日時均提出持股條件證明,若涉及到多數人合併計算(俗稱揪團)、融資買進持股打折或保險業等股東是否計算,甚至股務單位通知不符持股要件以停止股東臨時會進行等情況,都還需要公司治理人員與股務單位/股務機構統籌和釐清作業細節。

陳月秀補充,公司法擴大董事利益迴避事由、過半股東召集股東會以及期中盈餘分派等修正,不僅適用於公開發行公司,亦適用於全國70萬家大小公司,建議企業在規畫公司治理人員的角色和職權時,建立一套提供董事或第三人資料和文件保管之完整作業,以及委請專家諮詢或辦理之委外作業評選標準和作業流程,並定期檢討改善,除預防董事會或股會決議遭股東挑戰或法院判決推翻,更能積極提升董事會職能和運作績效。

(左起)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陳月秀、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部會計師黃海悅、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瑞彬、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張冠群、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林宜信、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經理藍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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