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能科技產業自由化與電業法修正

議題觀點

《稅務法規篇》綠能科技產業自由化與電業法修正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林瑞彬主持律師、陳月秀資深律師

兩階段開放電業,再生能源優先

攸關民生必需用電之電業自由化及電業法大幅修正草案,在2016年蔡總統新政府拍版兩階段漸進式修法後送立院審議,預計第一階段再生能源優先,開放發電業及售電業之申設,2.5年內使再生能源業者得透過代輸、直供及售電業等方式銷售予用戶,不再由台電公司獨占售電;第二階段為電業開放和電廠與電網分工(廠網分工),預計九年內台電公司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其下成立發電及輸配售電公司,以期打造電業公平競爭之市場環境。

電業法修正重點

本次電業法修正之重點有「發電市場自由化」、「電業組織」、「開放多角化經營」、「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監管改革與電價政策」、「大幅提高行政罰鍰」六項。

由立法院對電業法修正的積極程度看來,上述新電業法的修正方向應是勢在必行,即不久的未來我們將看到我國全面開放發電業和售電業,再生能源除維持電能躉購費率制度外,亦提供直供售電予用戶的選擇。加上我國外銷企業和跨國公司亟需綠能電力以符合當地法令,能善用再生能源的業者也一定能獲得CSR(企業社會責任)評比的優勢,以目前再生能源等綠電占發電比率還不到5%,相關產業鏈商機頗具發展潛力,陸續吸引國際重要綠電之業者來臺尋找投資、併購和合資合作機會。如何在產業變革下掌握先機,將是企業持續成長與獲利之關鍵之一。

本次電業法修正,除行政配套措施(包括電業籌設、擴建、併購等事項和審查原則)尚須調整與釐清外,因攸關全民用電之公益,政府祭出諸多嚴格之監理管制手段,鉅額罰鍰上限2,500萬,處罰對象從源頭之發電、配輸電和售業者,另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電器承裝業、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等與用戶端有關者最高可處100萬罰鍰,從上到下管理強度與法令遵行之要求非同日可語,為此,產業鏈上下游相關業者應謹慎準備即早因應未來之鉅額罰鍰時代。

建議相關業者洞燭機先,加強經營管理之法令遵行(Legal Compliance)和風險管理,即早建立與完善企業內部關於法令遵行之政策、程序與執行計畫,並委託外部專業顧問定期評估與獨立監督,除能防止內部弊病、降低違規之損失和行政處罰外,更能積極避免重大社會損害及維護企業信譽。另一方面,投資人在尋找併購或合資合作對象時,除評估新事業或專案之財務可行性、稅務優惠、籌設申請、併購許可、收購電價等議題外,亦應審酌評估法令遵行之成本與計畫,針對電業法本次修正後法令之解釋適用,即早尋求專業顧問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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