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看時事》企業併購慎選擔保機制

議題觀點

《律師看時事》企業併購 慎選擔保機制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林瑞彬主持律師、劉家全律師

在一般的買賣關係中,賣方必須為銷售的商品負「無瑕疵」擔保義務,擔保買賣標的物價值、效用與品質完好無瑕,否則買方可以主張損害賠償、甚至解約。

然而,在企業併購交易中,併購方為買方、被併購方則為賣方。買方所購買的是賣方的公司或經營權。於合併基準日後,由買方概括承受賣方於基準日前的一切權利與義務,其中當然包含了全數債權與債務。

雖然買方於併購交易前,會進行必要的法律、財務及業務等查核,以確認有無重大負債(包括或有負債)及風險,並由賣方於合併契約中,針對一定項目與內容向買方提出「聲明保證」與「承諾」,例如賣方保證除查核時已揭露的資訊外,無其他重大負債等。

但是,為避免在合併基準日時,買方概括承受賣方的權利義務,且賣方已經遭買方吸收而消滅後,才發現或發生賣方違反的情形,因此,多半會在合併契約中進一步設計「擔保機制」,以擔保賣方確實遵守承諾事項,而沒有任何違約情事。

併購實務中最常見的擔保機制,是由賣方的大股東出具保證書,明文約定大股東保證事項、內容以及保證期間,進一步保證賣方確實遵守合併契約所定的義務。若買方認為有違約情事,則可以依保證書向賣方大股東求償。

而若併購交易中,買方認為賣方存在的風險較大或風險實現的機率較高,則可於合併契約中,約定於合併基準日後一定期間內(通常為兩年),保留部分應支付的併購交易對價總額。如果沒有任何因違約而產生的損害,則可將保留款支付給賣方股東。

這種「保留款」擔保機制,實質上是以部分的併購對價作為擔保,使賣方於合併基準日無法獲得全額的併購對價,因此,相對於大股東擔保機制,保留款似乎較能保障買方權利。但為了確保保留款的保存與分配,建議應由買方於合併基準日,給付保留款以外的併購對價給賣方外,也應一併將保留款移轉並存入信託保管銀行。

保留款擔保機制的設計重點,在於所保留的款項金額和比例,應和所可能遭遇的風險呈現正向關係外,也應該於合併契約中明定,若違約損害金額大於保留款數額的求償機制、保留款擔保項目與範圍,以及保留款扣除數額的確定處理方法。

例如於合併基準日後,如果買方認為賣方確實有違約或約定扣除保留款的事由發生,但賣方股東代表認為扣除事由及數額有所爭議,究竟應由賣方股東代表,還是買方以訴訟或仲裁確認扣除事由及數額?此情況除了涉及信託保管銀行如何依分配協議書,執行保留款分配外,也與訴訟或仲裁成本及裁判費的預付有關,都應在合併契約中明確約定。

另外,實務上也常見先由買方於合併基準日前,給付賣方部分資金,此時應進一步設計對應的擔保機制。併購交易中買賣雙方的商業考量因素眾多,有時為了賣方公司潛在風險或有負債等不確定因素,致使交易談判陷入僵局,此時應視交易風險的高低,採取適當的擔保機制,除了可以作為交易談判的潤滑劑,也可適度緩解買方的風險疑慮,促使併購交易順利進行。

 (本文已刊登於2016.9.30  經濟日報A18經營管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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