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併購風起 步步為營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解析新型態併購因應實務
【2017/05/24,台北訊】新企業併購法自去年一月開始施行,不僅擴大簡易併購類型、簡化併購程序,也放寬對價選擇多樣性,提供企業併購更多彈性規畫的同時,也提高對股東權益的保障,並加強董監相關責任。實施至今,也累積了許多實務問題待探討。有鑑於此,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今(24)舉辦「併購風起,步步為營-新型態併購下之股東及員工權益與董監責任」研討會,針對新型態併購及發展實務、企業併購之董監事責任與勞工議題進行深度探討,帶領企業領略如何透過併購提升綜效。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陳光宇致詞時指出,台灣企業規模已由過去中小型,逐漸發展為中大型企業,透過「併購」將更能加速企業轉型,發揮擴大市場、提升競爭力、取得關鍵技術與資源的效果。目前,不論是台灣企業跨國併購外商,或外商來台併購台灣企業,都在蓬勃進行中。顯見,企業併購法規修正後,為市場帶來革新局面。但近來,內線交易弊案頻傳,突顯出適法性遵循的重要性,也提醒企業應全面提升董監責任,並加強保障股東權益,以在充滿變動的環境中穩健成長。
新企併法時代!併購新型態應運而生
新企併法為企業併購注入新動能,新法施行一年多以來,出現許多新型態併購交易案例。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陳盈蓁指出,有別於過去常見的「兩階段併購」,市場上出現外國企業透過百分之百以現金為對價的股份轉換,以併購台灣上市櫃公司,達到股權集中及私有化。這種沒有先經過公開收購,而直接進行併購的案件類型,應該與去年發生公開收購違約不交割的首例有著密切關係,也促使公開收購法令修正從嚴。
針對股東權益保障議題的部分,陳盈蓁強調公司應實踐法定程序,包含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也應設置特別委員會、委請獨立專家出具價格合理性意見。其中,公平價格的決定攸關股東權益,公司必須充分考量財產狀況,及其他類似上市櫃公司的市場價格,如此,較能獲得法院支持公司所提出的收購價格。
然而,董監事是否發揮把關角色,也在併購過程中甚為重要。陳盈蓁說明,強化董監責任為企業併購浪潮勢之所趨,董監善盡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責無旁貸,應為公司謀最大利益,違反將有民刑事責任,不可不慎。
併購浪潮下 勞工議題對策解析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指出,除了涉及企業經營策略,企業併購也與員工留用、解雇、年資計算及勞動條件變更等「個別與集體勞動關係」息息相關。
林佳和表示,當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新雇主並非當然地接受原來的勞動契約,對於新舊雇主不願留用的勞工,舊雇主應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和資遣方式處理。因此,可能涉及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相關程序遵循,及與員工間協商的議題。
此外,林佳和指出,在可預見的未來,現階段法制將可能有大幅度變革;加上,近年風起雲湧的工會等勞工代表組織積極介入及參與,將使問題面貌丕變。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張憲瑋也表示,「商業間諜」議題在國內日趨受到重視,對於不留用的員工,企業應於物的管理、人員管理及組織管理層面,採行合理的保密措施,以完善該企業規模及業務機密性應達成之保密措施。
董監責任面面觀 防堵併購弊端於未然
針對併購內線交易弊端頻傳及樂陞案所引起的輿論,本場研討會與談人就董監責任議題進行討論。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黃士元,說明目前對重大消息成立時點的認定標準,並分享啟動偵查依據的理由、證據及決定起訴與否的關鍵,也進一步分析偵辦併購案件中涉及背信、詐欺和侵害小股東權益的實例。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朱德芳,也以開發金併購金鼎證案為例,探討公開收購人能否與一致行動人,共同於消息公開前先建立部位。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瑞彬表示,建議企業可明訂內部控制規定,建立防避內線交易的對策,要求內部人就持股及買賣股票狀況填寫申報資料,及取得事前核准等控制程序,並就併購案標的公司及相關人員等以代號方式稱呼,以確保資訊機密性。
德勤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副總經理潘家涓,就其參與眾多併購案的豐富實務經驗,分享董監監督併購過程的最佳解決方案。潘家涓指出,過去董監事在參與企業併購決策上,經常扮演被動告知、請求同意的角色,建議董監事可發揮請求管理階層提供充分資訊的權利,盡早參與公司治理,並適時引入專業顧問與協助。
潘家涓提醒,「價格」往往是併購各方矚目的焦點,管理階層應善盡監督義務,針對標的進行實質審查及價格評估,與收購方協商後達成合理的價格共識,並依法取得由第三方出具的合理性意見書,以完善併購流程、減少股東爭議。
此外,張憲瑋補充異議股東請求收買程序,並提醒在新企併法下是由公司對異議股東起訴,因此,將增加企業訴訟費用負擔。為避免程序延宕及減輕訴訟費用,建議企業可參考專家價值分析程序,並落實執行,也是一套訴訟預防的法令遵循措施;朱德芳則補充外國比較法的異議股東股份收買制度,並提出相關評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