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機密資訊、營業秘密與國家安全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熊誦梅律師

一、機密資訊(confidential information)不等於營業秘密(trade secret)

(一)   機密資訊之管理

原則上只要是企業認為對公司有經濟利益之資訊,均可經由一定之規範或契約約定成為公司之機密資訊。舉凡商業性、經營性之資訊,例如授權合約、技術合作協議、行銷策略、客戶資料、顧客非公開情報、人事、薪酬資料、財務、投資、管理資訊等。以及技術性資訊,例如:研究開發設計及相關研究資料、臨床試驗計畫及相關資料、製程技術相關資料、品管、檢測技術、廠房規劃設計相關資料等等,可以作為公司機密資訊之客體,相當之多,重點在於公司有無訂定規範或以契約約定。例如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機密資訊保護(Proprietary Information Protection, PIP),其實施的對象不僅及於公司員工,亦包括承攬商/供應商等。機密資訊之管理主要是依據規劃、執行、查核與行動(Plan-Do-Check-Act, PDCA)的管理模式,持續不斷強化員工及廠商等具有對機密資訊保護的能力,並提升相關人等對機密資訊保護的正確觀念及警覺性,降低機密資訊外洩的風險。

(二)   機密資訊之保護

機密資訊一旦外洩,即非常有可能喪失機密性(除非收受者亦以機密資訊保護之,但此種情形對企業之傷害更大),因此,關於機密資訊之保護,早在民國24年1月1日公布之刑法,即訂有第 28章妨害秘密罪,其中第317條即為妨害工商秘密罪,其規定為: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依據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709號刑事判決意旨,本條之重點在於企業必須先對機密資訊加以規範,且使行為人有守密之義務,始會構成該條之犯罪。

(三)   營業秘密之管理與保護

營業秘密法則係於民國85年1月17日始制定公布,並於第2條明確規定營業秘密之範圍及要件:「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從其範圍觀之,與機密資訊/工商秘密相當,但其要件則更加嚴格,特別是合理保密措施,且合理保密措施,不單是有規範即可,尚須客觀上確實有執行。因此,機密資訊並不等於營業秘密。由於營業秘密對公司之競爭實力影響更大,其要件較為嚴格,違反之刑度自亦更高。依據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規定,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   營業秘密之跨境保護

營業秘密法於民國85年間制定時,本無刑事責任,隨著人才對公司而言越來越重要,以及人才的流動產生不少侵害營業秘密之案件,以竹科為首之企業遂向政府建言增訂營業秘密之刑事責任,且特別是對跨境洩漏營業秘密案件,引進美國經濟間諜法(the U.S. Economic Espionage Act)之立法精神,加重跨境侵害之刑事責任,只要有意圖係在外國、中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即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營業秘密(trade secret)不等於國家機密(National Security Information)

民國92年2月6日為建立國家機密保護制度,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制定    公布國家機密保護法。依該法第2條之規定,本法所稱國家機密,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者。且依該法第4條之規定,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由此可知,國家機密係由行政機關核定,且係規範行政機關,與私人特別是企業所有之營業秘密無關。但由於高科技產業係台灣重要經濟命     脈,行政院著眼於近年來,紅色供應鏈滲透臺灣產業之情形愈趨嚴峻,並有刻意規避法律規範,未經許可在臺從事業務活動,或假借他人名義,違法來臺投資等情形,對資訊安全、經濟利益、產業競   爭力與國家安全等,均造成相當危害,因此於民國111年2月17日提出國家安全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法修正草案,將原為私領域之營業秘密納入國家安全之保護範疇。

三、國家安全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草案最新修正內容

兩法案修正重點包括訂定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經濟間諜罪,最高處   12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元。同時增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最高處10年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5千萬元罰金。另外,受政府一定程度委託、補助或出資從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者之赴陸審查,違者處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同時也訂定陸企繞道來台從事業務活動提高罰則,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明定違法陸企及陸資來台人頭之罰責,提供名義者可處新台幣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採取事前預防,事後嚴懲之制度。由於修法重點在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目前係規定授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訂定辦法, 並由行政院公告,如何確定與執行,尚須政府及產業界一起溝通討論。此外,所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仍應符合營業秘密要件,則國家級機密尚須繫於企業對營業秘密之管理,實務上應如何執行,想必亦會產生許多討論空間。期待政府與企業智慧共享,在保護國家競爭實力與促進產業進步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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