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永續發展潮流下的治理新趨勢及漂綠風險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陳盈蓁合夥律師
一、國際永續發展趨勢帶動國內政策制定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2023年9月發布新版公司治理原則(G20/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納入永續及韌性篇章,建議公司治理架構應促使公司、投資者及董事會以有助於永續發展的方式進行決策並管理風險,強調所揭露的永續資訊應具備品質,並應考慮由第三方獨立機構進行確信服務。
2023 年 12 月第 28 屆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28)甫通過決議,為達成 2050 年淨零排放及全球升溫控制於攝氏 1.5 度內的目標,未來 10 年各國應透過逐漸減少燃煤發電、提升再生能源比例等方法,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量,進行能源系統轉型、脫離化石燃料。
有鑒於國際 ESG 潮流,台灣政府也積極應對。除修訂《氣候變遷因應法》,也推動上市上櫃公司將氣候變遷及永續發展納入永續發展實務守則;金管會也要求自 2025 年起,所有上市上櫃公司都應編製永續報告書。而公司治理評鑑自 2024 年起,已新增指標「公司編製之永續報告書是否經提報董事會通過」、「揭露高階經理人薪資報酬與 ESG 相關績效評估連結之政策」,並再次調升「推動永續發展」權重至 35%,顯示對永續報告書編製的高度重視。
二、永續發展委員會為核心單位
ESG 係指環境、社會及治理三個面向;若從治理面根本著手,環境面及社會面也能上行下效。準此,企業宜檢視產業特性、從組織架構應對及規劃解決方案,例如設置永續發展委員會,上隸屬於董事會、下轄各工作小組,專責永續事務的決策推動及執行。就編製永續報告書及氣候相關財務揭露,涵蓋治理、策略、風險管理、指標與目標四大面向,也可擴及資安維護、洗錢防制、永續金融及社會公益等議題,甚至設置永續長、引入永續管理師,以建立宏觀性的 ESG 治理架構。
三、從環境面到社會面著重人權評估
永續報告書編製也應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RI)發佈的通用準則 2021,將人權議題納入,以符合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所揭示的「國家保護人權義務」、「企業尊重人權責任」及「人權侵害救濟管道」藍圖而制定的人權評估。
人權評估的具體實踐方式,目前是進行人權盡職調查,雖尚無統一標準流程,但大致分為六步驟:(一)人權保護政策制定、(二)人權侵害風險辨識、(三)風險評估與結果分析、(四)相關管理措施擬定、(五)向利害關係人揭露重大資訊,即編製並公佈人權盡職調查報告,及(六)定期追蹤與缺失改善。關注面向涵蓋:職場安全、多元包容、性騷擾防治、超時工作、公平報酬、申訴管道、個資與
隱私保護等,甚至延伸至社區群體、居住品質及供應鏈,要求上下游廠商也應符合其人權政策。由此可見,ESG 發展進程已不侷限於傳統環境面,以人為主軸的社會面益發重要。
四、留意漂綠相關法律責任
永續議題已從單純自主的資訊揭露、有做有加分,轉變為沒做會扣分,企業應將永續發展內化為企業文化 DNA,並採取行動方案,以有效控制法律風險。
但也應避免在永續浪潮來襲下,為求脫穎而出,刻意美化數據、過度承諾、偽造、隱匿或誤導等涉及「漂綠」(Greenwashing)行為,不論是:(一)選擇性資訊揭露,即只選擇揭露正面資訊而忽略或刻意忽視負面資訊;或(二)象徵性行動,即僅表面上宣示達成永續相關目標,卻無採取實際行動,都可能招致主管機關調查,甚至消費者、投資人提起反漂綠訴訟。
台灣《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的財報不實責任,是否包含永續報告書,尚無定論。有論者認為永續報告書屬於「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業務文件」,因為上市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是依《證券交易法》第 62 條及第 138 條授權訂定的證交所營業細則及櫃買中心業務規則而發佈。但基於罪刑法定主義,能否如此擴張解釋而究責,不無疑問。未來修法動向值得關注。
然而,永續報告書既然是公開資訊,消費者、投資人可以閱覽、得知,若有不實,仍可構成《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第 1 項的證券詐欺罪。況且,若藉此宣傳商品或服務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也會觸犯《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的廣告不實規定,衍生相關民事及行政責任。
董事會負責公司業務執行,而董事身為公司負責人,面對永續報告書編製、揭露內容應審慎評估、忠實執行受託人職務。法院實務見解已有採認企業自主編製永續報告書即表示其願意承擔企業社會責任、視為履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具體化,因此,如有違反,負責人應依《公司法》第 2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有
鑒於訴訟風險升高,董事應積極監督內部政策妥適性、瞭解法令遵循現況,並納入外部專家顧問團隊協助確信,以把關所蒐集及揭露的永續資訊可信度及透明度,維護公眾權益。
(本文已刊登於 2024/01 董事會評論第35期專家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