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律師看時事》贈與化整為零 節稅有道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林瑞彬主持律師、黃瑋如實習律師

贈與人無財產 向受贈者追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本文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是贈與人,上開贈與稅的稅捐債務,即行政執行法所稱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稅捐債務在完成一定的法定程序後,如納稅義務人仍然逾期不履行,國稅局可以移送隸屬法務部的各地行政執行處,對納稅義務人的財產行強制執行程序;而依同法第17條,在具有管收事由及管收必要性的情況下,行政執行處可以經法院裁定核准後,對稅捐債務人拘提、管收,藉由對稅捐債務人身體自由的限制,促使其履行稅捐債務。

而且遭拘提管收後,稅捐債務的給付義務並不會因而免除,簡單的說,稅捐債務人被關了三個月後,還是得乖乖繳錢。 

如前所述,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是贈與人,但因為贈與人是減少財產的一方,所以符合某些前提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但書規定可例外改向受贈人課徵,例如:

(一)贈與人行蹤不明;(二)贈與人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三)贈與人已死亡,且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其中要特別說明的是所謂的「無財產可供執行」,在實務上並不需要贈與人名下完全沒有任何財產,例如贈與人有財產可供執行,但財產的價值不足以清償全部贈與稅款,那麼就不足清償之部分而言,亦屬「無財產可供執行」,國稅局可以改對受贈人課徵。

或者是贈與人有財產但不足清償全部稅款者,逾越繳納期限仍未繳納,如有逾核課期間之虞時,為了稅捐保全的考量,國稅局也可能先行就差額部分估算,改對受贈人課徵。

化整為零贈與 勿操之過急

依現行的法令規定,每人每年贈與的免稅額為220萬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在100萬元的範圍內也可免贈與稅。且土地、房屋是以公告現值及評定價值作為贈與、價值的認定,遠比市價要低許多。

若是預計贈與的財產金額龐大時,可考慮及早規劃,利用夫妻間贈與每年贈與稅之免稅額及子女婚嫁贈與,將財產逐步移轉給下一代,以減少稅賦,惟應注意若是贈與土地時,莫忘一併考量土地增值稅,以避免增加之土地增值稅較節省的贈與稅為多,反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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