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律師看時事》反向收購海外上市的四大架構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陳盈蓁資深顧問
企業為發展多角化經營、擴大經濟規模及營運版圖,會進行併購,並順應全球化趨勢,可考慮以反向收購達成海外上市、開拓海外市場的目的。
反向收購是指一家非公開發行公司,藉由與已公開發行的公司進行股份收購或轉換,使原本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取得已公開發行公司的股份。形式上看似公開發行公司為收購方,但實質上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取得對公開發行公司的控制力。
進行反向收購有利於原本非公開發行公司於尚未達上市標準或為避免上市程序的繁雜及勞費,透過此方式達到短時間內上市的結果,不失為企業尋求上市的好選擇之一。但相關架構及稅賦規劃都應預先考量。
基於稅賦考量,企業進行併購時通常會透過境外公司為之。實務上,英屬維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等境外公司廣泛被運用為投資時的特殊目的公司甚或上市主體,除有助於組織重整、盈餘分配時的稅賦規劃外,當地法令較為寬鬆,例如公司設立時程短、董事會及股東會召集及決議程序簡單、併購架構設計彈性大,都是吸引投資人採用的主要因素。
因此,台灣企業進行反向收購及海外上市,通常也不會直接和海外上市公司進行股份收購或轉換,多是藉由中間架構一或多層境外公司與海外上市公司進行股份收購或轉換,最後再合併。
以下舉例四種台灣非公開發行公司反向收購海外上市公司的架構:
一、台灣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設立境外公司A,境外公司A先取得台灣非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再直接與海外上市公司進行股份轉換。完成後,境外公司A的股東取得海外上市公司股份並有控制力,海外上市公司取得境外公司A股份而間接持有台灣非公開發行公司股份。
二、台灣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設立境外公司A,且海外上市公司亦設立境外公司B,此二境外公司合併(A消滅、B存續)。完成後,境外公司A的股東取得海外上市公司股份,海外上市公司持有境外公司B股份而間接持有台灣非公開發行公司股份。
三、境外公司A及境外公司B進行合併(A存續、B消滅),再由海外上市公司與境外公司A進行股份轉換。完成後,海外上市公司持有境外公司A股份而間接持有台灣非公開發行公司股份。
四、境外公司A及境外公司B進行新設合併,成立境外公司C。完成後,海外上市公司持有境外公司C股份而間接持有台灣非公開發行公司股份。
完成上述程序後,原先持有台灣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即持有海外上市公司股份並有控制力,亦得保有台灣非公開發行公司的營運收益,達成反向收購目的。惟國內法令對外資/陸資設有投資限制,境外公司及海外上市公司的設立地法亦可能對併購架構有所限制,又海外上市公司所屬證券交易所對反向收購所持意見為何,及台灣企業如何藉此籌資挹注其業務成長及開拓等,均為進行反向收購達成海外上市目的應一併考量的重要議題。
(本文已刊登於2016-01-01經濟日報A15經營管理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