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商業事件審理法明年七月上路!

德勤商務法律:追蹤發展及審理方向 擘劃商業布局因應對策

【2020/10/19,台北訊】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之特別法「商業事件審理法」將於明年 7月 1日施行。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今(19)舉辦「德勤商務法律論壇-商業事件審理法重點解析」,提醒企業,商業事件審理法係以重大商業法制之重大變革,雖尚未正式施行,卻已可預見對商業行為紛爭解決機制將產生重大變革,公司負責人或股東等潛在商業事件之當事人,應對該法規為全面性之了解,並密切追蹤商業法院的發展及審理方向,以利妥適應對未來之商業紛爭。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瑞彬致詞時指出,依據其過往20、30年的陪伴客戶一起成長茁壯的經驗,深感公司對於法律規範及財務營運須持續不斷更新與應變,近年來公司證券法令日趨繁雜,社會對公司治理的期待也日益提高,導致重大商業紛爭案件頻傳,商業事件審理法的制訂,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集結產學界資源進行交流,希望能夠協助企業在面臨商業事件審理新時代的來臨,即早做好管理布局與法律規畫安排,讓企業持續站穩腳步並保持成長動力,讓臺灣產業能持續在國際舞臺發光發熱。

林瑞彬表示,商業事件審理法特別訂定當事人查詢權,使當事人在訴訟前階段,及有機會蒐集相關資訊,且在訴訟階段,亦得列舉有關事實或證據之必要事項,向他造查詢,當事人僅有在法定情形才可拒絕,顯而易見的,此項制度對於企業應予保密的財務業務事項必然會發生是否會被迫公開或者需耗費時間及費用來應對的風險。

林瑞彬呼籲,企業可考慮藉此機會建立對公司內部控制及法令遵循之數位管理機制,例如企業可藉助科技系統改善法令遵循流程及建立風險管理機制,減少因人為因素犯錯之空間,另可藉由合約管理系統,有效管控公司所有合約均經一定之審核流程及正確存放,對於遇到商業訴訟時亦會有利於相關之舉證該合約確實存在。

此外,林瑞彬表示,董事會須對公司治理落實程度負最終責任,許多商業訴訟要求董事會就其是否盡法令遵循及善良管理人義務盡舉證責任,因此,公司應從組織作業文化及管理流程著手,數位化管理公司業務流程,可有效落實企業管理分層負責之制度,強化公司治理制度及法令遵循義務,提升公司經營效能及股東權益保障,並可完整保留公司經營階層決策軌跡及判斷依據,對未來商業紛爭之處理進行更完善之準備。

 

商業事件審理法面面觀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法律科技創新服務負責人熊誦梅律師/副總經理表示,紛爭解決機制對於商業活動之發展,扮演重中之重角色。商業事件審理法排除刑事案件,恐怕導致訴訟程序延宕;原因在於,涉及重大商業犯罪之案件,於民刑事分立之情況下,為避免法院判決不一致,可能為等待刑事判決結果,反而遲滯民事審判程序,此為法官們於實務上極力避免之弊病。

熊誦梅指出,商業訴訟事件通常涉訟金額甚鉅,且案情複雜涉及高度專業,制定專法及專責法院處理商業事件,係可有效提升商業發展環境之品質;且商業事件審理法大幅加深專業人士於訴訟程序之參與度,要求律師強制代理,並搭配專家證人、商業調查官等制度設計,專業化審理下,應可達成妥適處理商業紛爭之效。

 

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之公平價格決定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陳盈蓁表示,為保障異議股東權益,企業併購法及大法官解釋770號均認定,異議股東有股份收買請求權並應遵循相關程序。研析近年來法院就公平價格裁定案件,經常援引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212號民事裁定,即採用股東會決議日之市場價格作為公平價格依據。然而,若非公開發行公司,實難有市場價格;縱為上市櫃公司,若因併購而下市櫃,亦可能無股東會決議日之市場價格,或該日市場價格與董事會委請獨立專家所出具價格合理性意見書中所載之合理價格有所不同。

陳盈蓁說明,商業事件審理法於明年 7 月 1 日施行後,要求調解先行程序,增訂律師強制代理,並引進專家證人、商業調查官等角色,希冀藉由更多專業人士參與,協助法院裁定更符合商業實務之公平價格決定。企業因應新法制度,於規劃併購活動時,宜事前充分盡職調查、委請律師等外部顧問協助踐行法定程序等,以降低日後爭議風險。

 

商業事件審理法下之專家證人制度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與確信諮詢服務部資深會計師郭慈容表示,依台灣現行訴訟法,專家意見是否可以合法地被法院考慮,而選任該專家為「鑑定人」,是由法院決定的。換言之,即便當事人直接檢附專家所出具的書面報告提呈法院,但若法院並未同意選任該專家為「鑑定人」,該專家報告是否會被法院所採,即屬法院自由心證的範圍。再者,鑑定人之鑑定結果通常以書面報告代替出庭作證,鑑定人無須到庭接受當事人詰問,對當事人程序保障或有不足。而今商業事件審理法引進英美專家證人制度,當事人可經法院許可聲明專家證人,亦可對他造專家證人提出詢問,且該專家證人有回答訊問之義務,可補足對當事人之程序保障。但未來當事人如何善用此專家證人制度,能否與聲明的專家證人做有效的溝通,以取得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的報告及意見,亦有其困難度。

郭慈容補充,近年台灣數個民間團體積極推動舞弊防治與鑑識調查的專業服務,法院應以如何之態度來面對專家證人所提出之報告或證言,也期待產官學界能盡快有共識。

本場研討會邀請臺北科技大學智財所教授陳春山、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朱德芳、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張心悌、臺灣大學法學院教授蔡英欣重量級嘉賓,共同探究商業事件審理法,對企業進行商業決策及執行之助益與注意事項,期待在設置專業法院、商業調查官,且採強制律師代理和調解程序,並採行專家證人制度、當事人查詢制度、秘密保持命令制度等,期待能迅速、妥適、專業處理重大商業紛爭 。

圖一(左起):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瑞彬、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法律科技創新服務負責人熊誦梅律師/副總經理、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與確信諮詢服務部資深會計師郭慈容、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陳盈蓁
圖二: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瑞彬
圖三: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法律科技創新服務負責人熊誦梅副總經理/律師
圖四: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與確信諮詢服務部資深會計師郭慈容
圖五: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陳盈蓁
圖六:本場研討會邀請臺北科技大學智財所教授陳春山、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朱德芳、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張心悌、臺灣大學法學院教授蔡英欣重量級嘉賓,共同探究商業事件審理法,對企業進行商業決策及執行之助益與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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