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律師看時事》防範內線交易 擬妥遵循計畫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林瑞彬主持律師、張憲瑋資深律師
近來的內線交易案件占據不少新聞版面,例如在重大消息公告後18小時之前就出售股票,有可能被認為屬內線交易的刑事犯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這類處罰不能說不重,甚至有社會名流接受證券營業員的建議在解盲消息公告前出售幾張股票,雖不是蓄意大量出脫持股而嚴重侵害投資人的行為,而且可能該行為人不是這麼清楚法律規範,但除非有正當理由而無法處罰外,人民不能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刑法第16條定有明文。
為避免此種誤觸法網的狀態一再上演,主管機關或企業經營階層就應該考慮是否仿效國外實務,要求企業建立防範內線交易遵循計畫,以避免董事在未充分注意下誤觸法網,招致牢獄之災。
過去台灣上市櫃公司常見的內線交易管理規範,大多僅將證券交易所頒布的「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及第6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中關於重大消息的種類列於規範上,並重申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2項的構成要件,或強調重大消息保密,參考先進國家實務,防範內線交易遵循計畫大致有幾個方向可供思考:
首先是對於業務上可能會接觸到重大消息的董事、公司員工採取事前管制措施,亦即有關該等人員就公司股票買賣應進行事前核准、申報等控管。
其次,對於重大消息如何進行機密資料的管理措施,包括如何貫徹「知」的必要性(need to know)及防火牆的控管。
第三,對於董事及員工的教育訓練與宣導措施也極為重要,更重要的是,如何讓董事及員工認知公司所制訂的防範內線交易的遵循體制,以免規範與實際作業層面脫節。
此外,依內部稽核確認防範內線交易遵循計畫的有效性,並促使遵循計畫可以持續改善、調整。
一般而言,防範內線交易遵循計畫是以不夠注意法令的內部人員為規範考慮對象,避免董事、經理人或員工因對於法令知識不充分而成為刑事訴訟的被告,當然內部人如果可以接觸到其他公司的重大消息,不僅是自家公司的股票買賣需要申報或報請核准,其他公司的股票買賣亦可能成為申報或核准標的。
國外實務作法是董事、經理人或財務部、企畫部重要職員僅在特定期間才可買賣自家公司股票,惟此僅為推定該期間無重大消息,如具體狀態下仍存在重大消息已成立者,知悉重大消息的董事或員工仍不應買賣公司股票。
至於機密資料管理的部分,首先應制訂重大消息的利用、管理規範,並進行定期的檢視。
其次對於重大消息的存取控制,不論是實體安全、區域控制、資訊安全等層面,均應加以控管。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8條第3項第2款規定,防範內線交易的管理亦為內部控制制度之控制作業,主管機關及上市櫃公司實可以此規定為基礎,展開有效性的內部控制作業,並配合公司作業環境與業務特性,進行相關遵循計畫的擬訂,避免公司相關人誤觸法網。
(本文已刊登於2016.12.30 經濟日報 A17 經營管理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