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新創事業法規鬆綁 組織新選擇 出資籌資更容易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葉光章副總經理
有鑑於新創事業強調創業者的專業技術與勞務,重視股東間的緊密連結,而過往《公司法》中,許多規定是以大公司或上市櫃興櫃等公開發行公司的角度思維,增加中小企業的法令遵循成本,亦不適合剛起步、著重股東同心協力的新創事業,故參考外國立法例,經立法院於去年6月通過《有限合夥法》,並於《公司法》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引進強調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的有限合夥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展現政府為鼓勵新創產業發展,建構更友善法制環境的積極態度。
《公司法》原本即存在有限公司法制,有限責任股東得以現金或財產出資。本次引進的《有限合夥法》,除亦得以現金及現金以外的財產出資外,更允許普通合夥人尚得以信用、勞務或其他利益出資。惟應注意經濟部公布的函釋,規定出資總額未達新台幣3,000萬元時,信用或其他利益出資不得超過出資總額的1/2;若出資總額為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時,信用或其他利益出資不得超過出資總額未達3,000萬元部分之1/2加計出資總額3,000萬元以上部分之3/4。《有限合夥法》也同時開放合夥人得約定分次出資的彈性。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也允許股東得以現金、其他財產、技術、勞務及信用出資。依經濟部函釋,實收資本額未達3,000萬元時,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1/2;實收資本額達3,000萬元以上時,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1/4。
有限合夥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均未要求就信用勞務出資出具鑑價報告,但有限合夥的出資額若非全部以現金出資,當資本額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或合夥人人數達35人以上時,須請會計師查核簽證。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一般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相同,當資本額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時,須請會計師查核簽證,就非現金出資部分,會計師並應查核全體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記載出資種類、抵充金額及公司核給股數。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在籌資方面更有重大突破,除可發行特別股外,更可經董事會特別決議私募普通公司債,且在章程規定無須經股東會決議的前提下,得以董事會特別決議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但因可轉換公司債涉及股權性質,故仍應遵守《公司法》第356條之1有關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50人為上限及章程規定股份轉讓的限制。
值得注意,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開會方式也有簡化措施,容許以視訊召開,尚未開放電話會議。但《公司法》第356條之9規定經全體股東同意,就當次股東會議案可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無須實際集會,有助新創事業決策效率提升,符合實際。
本次修法對新創事業組織型態的選擇挹注源頭活水,有助企業多元化發展及經營管理彈性。但各類組織型態皆因不同特質而適用或衍生差異化規範,創業夥伴除考量共同理念、事業目的等因素,建議可與法律、會計及財務專家事前充分討論決定個案適用的組織型態,將創業夢想轉為具體商業成果。
(本文已刊登於2016-05-12工商時報A17稅務法務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