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電腦犯罪與訴訟攻防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企業風險服務 / 嚴蕙溱顧問

一、 前言

資訊發達的社會,新興犯罪型態層出不窮,透過電腦網路從事犯罪行為亦屢見不鮮,而因應新型態的犯罪類型,我國法上針對此種利用電腦從事犯罪行為於刑法上有特別的專章規範,然電腦犯罪與一般犯罪畢竟有所不同,本文主要針對電腦犯罪訴訟中訴訟程序的進行、被告於常見的抗辯態樣及提出相關實務見解加以介紹說明,藉以使讀者了解電腦犯罪訴訟程序之特殊性。

二、 電腦犯罪概念介紹

因電腦及網路的普及,一般民眾越來越依賴網路及相關科技設備,而新興的犯罪型態亦隨之產生,我國於民國92年刑法中增列了刑法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因電腦犯罪之行為與保護對象與當時刑法現有的規範不同,且未有對於專以電腦或網路為攻擊標的的犯罪類型,故增列妨害電腦使用章節。

三、 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

(一)由檢察官負擔舉證責任

(二)電腦犯罪舉證的特殊性

 

四、 電腦犯罪中常見的被告抗辯及相關實務見解

由於刑事訴訟程序是由檢察官負擔舉證責任,證明被告確實有犯罪事實,而被告則會就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加以爭執,以下整理出電腦犯罪中被告可能會提出的抗辯態樣以及相關實務見解:

(一) 數位證據同一性抗辯

(二) 傳聞抗辯

(三) 木馬抗辯及溢波抗辯

五、 結語

對於電腦犯罪而言,因電腦犯罪具有匿名性,不易得知真正犯罪人為何,且能夠證明被告確實有犯罪事實存在的證據幾乎都是數位證據,而數位證據有其易受汙染受竄改的特殊性存在,若無法證明數位證據本身並沒有受竄改則該證據得否作為判決基礎則是會被挑戰的,就如同文章所述檢察官必須善盡舉證責任且被告亦可能會爭執證據採證程序或抗辯是駭客所為並非被告本人的行為。

因此,為釐清犯罪事實發現真相,「數位鑑識」就具有一定重要性,數位鑑識主要以專業鑑識工具保全數位證據以確保證據的同一性,也就是證據本身沒有被竄改汙染,而後續的分析則係交由專業的鑑識人員,以還原犯罪現場,釐清案件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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