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企業如何從TCFD接軌至IFRS S2

勤業眾信永續轉型服務團隊 / 李介文執行副總經理

從TCFD到IFRS S2的轉型之路

國際金融穩定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FSB)於2015年成立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 TCFD)工作小組,旨在提供企業一個自願性的框架,用於揭露氣候相關風險和機會,主要目的是鼓勵企業將氣候變遷因素納入其財務決策,並向投資者提供更透明的資訊,但並未制定具體的、強制性的揭露標準。

隨著氣候變遷議題的日益重要,以及利害關係人對氣候變遷影響的關注提升,對更具體、更強制性的氣候相關揭露標準的需求也愈來愈迫切。為了滿足這種需求,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在2021年底成立,並於2023年發布了IFRS S1與S2。其中,IFRS S2是在TCFD框架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並在更廣泛的範圍內制定了更具體、更強制性的揭露要求。金管會於同年8月召開「推動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座談會,邀請相關部會、上市櫃公司、永續相關公協會、專家學者等,在充分溝通討論後,發布「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並於2024年1月1日以後正式生效,上市上櫃公司應依資本額規模,以分階段方式接軌 IFRS 永續揭露準則(IFRS Sustainability Disclosure Standards),並以2026年為適用元年。

TCFD與IFRS S2之差異

TCFD與IFRS S2的相繼推出,標誌著全球對於企業氣候風險揭露的要求正朝向變得更廣、更多元詳細的方向發展。TCFD提供了一個廣泛的框架,鼓勵企業將氣候風險納入財務決策,而IFRS S2則在TCFD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氣候相關資訊的揭露要求,使其更具可比性和可操作性。

企業從TCFD向IFRS S2的轉型,不僅僅是簡單地調整揭露格式,更需要企業在氣候風險管理和財務報告方面進行深度的變革。首先,IFRS S2 同樣採用TCFD架構,引導企業從治理、策略、風險管理及指標和目標四面向揭露氣候相關資訊,但IFRS S2要求更為詳實。

  • 治理面向:TCFD建議揭露董事會對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的監督情況,IFRS S2規定需揭露治理單位或個人對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之責任如何反映於該治理單位或個人所適用之職權、職責範圍之描述及其他相關政策。
  • 策略面向:TCFD建議揭露所辨認之短期、中期及長期氣候變遷相關風險與機會,IFRS S2 亦額外規定企業於辨認氣候變遷相關風險與機會時,需參考行業基礎指標(Industry-Based Metric)並考量其適用性,且描述風險與機會落於企業個體經營模式或價值鏈之何處。
  • 風險管理面向:TCFD建議揭露組織辨認和評估氣候變遷風險之流程,IFRS S2要求其同樣揭露規範外,亦額外要求揭露機會評估流程,並說明如何整合至企業風險管理機制內。
  • 指標及目標面向:TCFD建議揭露組織依其策略和風險管理流程評估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所使用的指標。IFRS S2在TCFD基礎上額外規定揭露與個體經營模式及活動攸關之行業基礎指標。

企業從TCFD接軌 IFRS S2之影響

財務量化上主要差異

TCFD主要目的是鼓勵企業將氣候相關風險納入其財務決策中。側重於氣候變遷情境對於企業財務之影響,且提財務分析指引,供企業彈性選擇:

  • 彈性框架: TCFD並未提供僵化的揭露模板,而是給予企業較大的自由度,允許企業根據自身產業特性和經營模式選擇適用的財務指標。這使得企業可以更靈活地回應氣候變遷所帶來的挑戰與機會。
  • 情境分析強調: TCFD特別強調企業應進行多種氣候情境分析,以評估不同氣候變遷情境下對其財務狀況的潛在影響。這種情境分析有助於企業更全面地評估風險,並制定更具前瞻性的策略。

相較於TCFD的自願性,IFRS S2則是一項強制性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這意味著所有受規範的企業都必須遵循IFRS S2的規定,對其氣候相關資訊進行揭露。IFRS S2在財務量化方面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

  • 量化要求明確: IFRS S2要求企業必須對其氣候相關風險和機會進行量化,意味著企業需要將氣候變遷影響轉化為具體的財務數據,例如資產減值、營運成本增加、負債、收入和支出等。且需說明氣候變遷影響之財務數據如何於短、中、長期變化。
  • 同財報邊界:氣候資訊與企業整體財務表現之間的連貫性。換言之,企業在量化氣候風險對財務影響時,所採用的會計政策、估計方法以及所涵蓋的會計期間,皆應與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的揭露方式保持一致,助於提高不同企業間氣候變遷資訊的可比性。

此外,IFRS S2強調企業應考量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對其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和現金流量的影響,且不僅限於當期,更需展望短期、中期和長期的潛在影響。這意味著企業必須建立一套完善的機制,來評估氣候變遷對其未來營運的影響,並將這些評估結果納入財務規劃中。

碳數據揭露主要差異

隨著氣候變遷議題日益受到全球關注,企業在氣候相關資訊揭露方面所承擔的責任也隨之提升。從自願性的TCFD框架,到如今強制性的IFRS S2,企業在氣候資訊揭露方面所面臨的要求愈發嚴格;TCFD與IFRS S2在範疇一二三的揭露要求上,最顯著的差異在於具體性、一致性以及數據品質的要求。

首先範疇一和範疇二之揭露影響相對較小,依據TCFD許多企業已經於公開報告中揭露其碳排數據,但對揭露的詳細程度並無明確要求。IFRS S2強烈建議企業採用 GHG Protocol 所提供的計算方法和指引,並要求企業根據不同能源類型(如電力、熱能等)進行分類,並揭露能源採購合約的相關資訊。這有助於投資者更全面地了解企業的能源使用情況,以及相應的碳排放風險。

目前許多企業目前採用ISO 14064-1進行溫室氣體盤查。雖然ISO 14064-1與GHG Protocol在分類方式上有些微差異,但兩者皆為國際認可的溫室氣體盤查標準,且其基本原則和計算邏輯是相通的。因此,企業無需過度擔憂,可透過適當的轉換,將根據ISO 14064-1盤查的數據轉換為符合GHG Protocol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範疇三,TCFD鼓勵企業揭露範疇三排放,但由於範疇三排放的複雜性,TCFD並未提供詳細的指導,IFRS S2要求企業盡可能量化範疇三的排放,並提供相關的數據支持。這意味著企業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溫室氣體盤查系統,以準確計算和報告範疇三(包含上中下游三方供應商)排放。其次、將範疇三排放分為多個子類別,例如:採購商品和服務、上下游運輸、廢棄物處理等。需要對每個子類別的排放進行分別計算和揭露。再次,要求企業評估範疇三排放對企業所帶來的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並揭露相關資訊。這有助於投資者了解企業在氣候變遷下的韌性。

結語

IFRS S2要求企業更全面、更深入揭露與氣候變遷相關的風險與機會,使企業更深入地評估氣候變遷對其營運模式、價值鏈及財務狀況的影響,透過系統性的風險識別、評估與管理,企業能夠更有效降低氣候變遷帶來的風險,提高企業的韌性。此外,IFRS S2要求企業以一致的方式揭露氣候相關資訊,這有助於提升資訊的可比性與可靠性,面對投資人企業可以提供更全面且詳細的資訊,並說明於永續發展中的投入,同時,使投資人能夠更準確比較不同企業的氣候績效,這不僅能降低資訊揭露不完整導致的漂綠風險,更能夠提升投資人對企業的信心,獲得更多投資人的青睞和投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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