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簡介與企業轉型商機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陳彥勳主持律師

行政院環保署於2021年10月21日預告「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著重在與國際接軌,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的排放,以落實環境正義,並全面建構因應氣候變遷之健全體系,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

本次草案主要有以下修正重點:

一、2050淨零排放目標入法

有鑑於國際間已超過130個國家及歐盟已宣示或評估淨零排放的目標,為明確宣示台灣減量決心,草案第四條從現行的205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2005年的排放量50%以下,修改成2050淨零排放,明確宣示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參酌國際公約決議及情勢變化,適時調整減量目標並定期檢討。

二、呼應巴黎協定,增訂兼顧跨世代衡平及弱勢族群扶助

為因應氣候變遷,草案第五條、第六條參考巴黎協定增訂兼顧跨世代衡平及弱勢族群協助,致力於氣候變遷科學及溫室氣體減量減量技術之研究發展,並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促成投資及產業追求永續發展之良性循環,透過中央地方協力及公私合作,來推動因應氣候變遷之教育宣傳及專業人員能力建構。

三、強化排放管制及誘因機制促進減量

在減量對策上,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修訂具有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排放源的事業,應每年進行排放量盤查,並經查驗機構查驗;為降低新設排放源排放溫室氣體對於氣候變遷造成衝擊,明定事業應採行最佳可行技術,並要求其取得扣減溫室氣體增量之排放量。鼓勵事業及各級政府自願提出減量計畫,在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後,得申請取得對應減量額度,減量額度經登錄於資訊平台帳戶,得轉移或交易之。

四、徵收碳費專款專用

為達成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草案參考國際間常用的碳定價機制,在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新增徵收碳費制度,區分直接與間接溫室氣體的排放源徵收碳費,徵收對象、費率及差別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定期檢討,碳費計算方式、徵收方式等其他辦法也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另外,因應國際碳邊境調整機制,增訂針對高碳含量之進口產品,對輸入業者徵收碳費,以維持台灣產業競爭力,並考量輸出國之碳定價實施情形,訂定相應退費機制,碳費收入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得支用於補助、獎勵發展低碳與負排放技術及產業、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等用途。

五、強化碳足跡管理機制及產品標示

因應全球減碳趨勢,草案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增訂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產品,事業應在指定期限取得並標示碳足跡,以延伸生產者之責任;主管機關並得禁止或限制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之製造、輸入、販賣、使用及排放。

六、此外,配合新增的管制措施,草案於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新增違反效能標準、增量抵換、碳足跡標示、二氧化碳捕捉、再利用及封存、高溫暖化潛勢氣體禁止、限制等管理規定之處罰;如事業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碳費,或以不正當方式短漏報碳費者,草案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亦明訂加徵滯納金、加倍計算應繳納費額等處罰規定。

本次草案明揭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入法,強化碳排放管制措施,並增訂碳費徵收機制,在面對日趨嚴格的環境法規及國際零碳排趨勢,企業應超前佈署,盡早推動減碳計畫,先從檢視自身在社會和生產活動各個環節,以及產品生命週期過程中直接與間接產生的溫室氣體進行碳盤查作起,據此設定及規劃出減碳目標,循序漸進落實減碳政策,降低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後對於企業之衝擊;此外,投資發展低碳製程及負碳技術,除可協助企業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外,亦為本次草案揭櫫政府補助及獎勵產業發展重要政策之一,企業應及早布局,以掌握負碳創新技術及產業轉型之新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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