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佈
【報稅必看】海外所得需納稅嗎?
留意最低稅負申報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莊瑜敏 會計師、謝秉璟 經理
納稅義務人在準備10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的同時,如果有海外所得、海外資產投資,別忘了檢視自己需不需要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也就是俗稱的最低稅負。尤其是本身資產配置包含海外資產或投資者,更應該特別檢視當年度的海外所得,是否已達申報門檻。
最低稅負制規定
從95年度開始施行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通稱的「最低稅負制」,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應以綜合所得淨額,加計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私募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以及非現金捐贈扣除額計算基本所得額,並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不過,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670萬元者,才需辦理申報。
然而,即使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670萬元,也不一定需繳納基本稅額,而需進一步判斷,基本稅額(最低稅負)「是否大於一般所得稅額」(也就是綜合所得淨額,按累進稅率5%、12%、20%、30%、40%、45%計算)。如果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則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民眾只要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即可;反之,一般所得稅額若低於基本稅額,則除了原來的綜合所得稅額外,應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補繳所得稅。
海外所得規定
個人海外所得是從99年1月1日起,規定算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含港澳地區所得,但不包括大陸地區所得)達100萬元以上者,應將全部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未達100萬元者,則免計入。
海外所得的計算,應以「成交價格」減除「原始成本和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此外,申報的海外所得,若已經在國外繳納所得稅,已繳納的所得稅額可扣抵基本稅額,不過,扣抵的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海外所得而增加的基本稅額。
一般國人買賣國內上市櫃股票或基金,無須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不過買賣「海外有價證券或基金的證券交易所得」是屬於海外所得範疇,需以「成交價格」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所得。值得注意的是,若為98年12月31日以前即購買的境外有價證券或基金,原始取得成本低於98年12月31日的收盤價或淨值者,得以98年12月31日的收盤價或淨值作為成本。也就是說,將海外有價證券視為皆自99年1月1日始取得,避免造成溯及既往的課稅,原始購買日至98年12月31日間產生的利益,不計入所得課稅。
當然,投資並非穩賺不賠,當海外財產交易產生損失時,該損失只能在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都要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不過,若財產交易所得依規定採98年12月31日收盤價或淨值計算成本者,也算是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投資人當年度若有財產交易損失者,也可自該財產交易所得額中減除。
此外,若有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者,得適用財政部核定的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例如,有價證券得按實際成交價格的20%、不動產可按實際成交價格的12%計算所得額。
最後,提醒您,民眾投資海外金融商品時(如股票、基金、債券等),除了直接投資外,也可能透過國內金融機構進行投資,例如銀行指定用途信託基金,或證券商受託買賣國外有價證券等。投資人可留意除各類常見的所得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外,是否收到金融機構提供的海外所得相關清單,或自我檢視年度海外所得情形,並備妥相關所得證明文件,以免因疏忽而未申報海外所得,最後被追稅要求補繳,甚至罰鍰。
(本文已刊登於2016-04-29經濟日報 / 聯合財經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