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解析

2020年趨勢解析《稅務篇》您準備好了嗎?2020年國內稅務新規定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惠明會計師、王瑞鴻副總經理

延續這幾年國內稅務法規的重大變動,2020年仍然是有許多規定上路的一年,尤其有些規定是在2020年申報所得稅時開始適用,大家務必要做好準備。以下謹彙總2020年不可不知國內稅務新法規如下:

一、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上路

為了吸引將國人存放在境外之資金導引回台投資,「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業於2019年8月15日上路,個人及營利事業自施行日(2019年8月15日)起2年內依該法規定申請匯入之資金得分適用有8% (第一年匯入)及10% (第二年匯入)之稅率,另所匯入之資金投入實質投資並完成投資計畫者,可再申請退還一半之稅款,謹彙整其重要內容如下:

項目

規定內容

適用對象及範圍

  • 個人匯回資金(不區分性質,含大陸地區資金)
  • 營利事業自其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含大陸地區)轉投資事業獲配並匯回之投資收益

申請程序

  1. 向戶籍所在地及登記地稽徵機關申請
  2. 受理銀行依洗錢防治、資恐防制法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3. 稽徵機關核准申請 / 或駁回申請
  4. 向受理銀行辦理開立「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並將資金匯回

稅率

  • 資金入專戶先課稅,由受理銀行直接扣款繳納。
  • 第一個年度內匯回課徵8%,第二個年度匯回課徵10%。
  • 若實質投資產業,於投資完成或期滿後向經濟部申請核發完成證明,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50%已繳稅款。
  • 若違反規定將資金移作他用、作為質借或擔保之標的、實質投資未投入而未匯回專戶、實質投資未依規定時間備查執行進度等,須補繳稅款至20%。

資金運用規定

  • 5%可自由運用(但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
  • 25%可進行金融投資
  • 剩下70%可進行實質投資(或可全數用於實質投資)
  • 除5%可自由運用部分、實質投資部分經核准而動支外,95%匯回資金需在專戶「綁」5年,第6年起可每年提取1/3

不得重複適用租稅優惠

  • 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已擇定依本條例規定課稅者,不得就該同一資金之投資適用其他法令所定之租稅優惠。

 

二、產業創新條例擴大租稅優惠

產業創新條例於2019年中分別做出了二次修法,除將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穿透課稅、天使投資人減免所得額、個人與創作人智財權入股緩課及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股票所得之緩課等租稅優惠展延至2029年12月31日外,另增訂購置智慧機械及投資5G系統投資抵減及實質投資支出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等租稅優惠,謹彙整規定如下表:

實質投資支出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規定

項目

產業創新條例第23-3條

適用對象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適用期間

公布施行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

投資標的

以未分配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購置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者

投資時間

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

檢附文件

檢附投資證明文件並送所在地稅捐機關

申報未分配盈餘稅

申報時已完成投資: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申報時未完成投資: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之稅款

申報2018年未分配盈餘稅始適用

 

購置智慧機械及投資5G系統投資抵減

項目

產業創新條例第10-1條

適用對象

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適用期間

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5G至2022年12月31日)

適用支出範圍

全新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不包括設備維護、檢測、更新……等)

年度適用金額限制

100萬元至10億元

投資抵減稅額計算

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擇下列二種投資抵減稅額算:

  1. 在支出金額5%內抵減當年度營所稅
  2. 在支出金額3%內抵減當年度起3年內營所稅

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若合併其他投資抵減總額以不超過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三、外國營利事業得預先核定計算我國課稅所得額

財政部於2019年9月26日修正「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下稱認定原則)增訂第15點之1 (以下簡稱認定原則預先核定)及訂定「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核定計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明確規範外國營利事業得申請預先核定計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明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核定方式,以簡化納稅依從成本及減少跨境課稅爭議。未來外國營利事業除了依認定原則透過退稅方式外,亦可透過認定原則預先核定,減輕徵納雙方退稅作業負擔及減少外國營利事業因溢扣繳稅款造成資金積壓。謹彙總認定原則預先核定及作業要點內容如下表:

項目

說明

適用之主體及條件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外國營利事業)取得台灣來源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依認定原則預先核定,得於取得收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我國境內交易流程對全部交易流程總利潤貢獻程度(以下簡稱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據以計算我國課稅所得額。

申請人及受理稽徵機關

  1. 外國營利事業得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
  2.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之所得屬扣繳範圍所得者,其受理稽徵機關為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國稅局;非屬扣繳範圍所得者,其受理稽徵機關為中央政府所在地國稅局。

淨利率之核定方式

  1. 外國營利事業可提示帳簿、文據供核者,按來源收入核實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核定。
  2. 不符合前款情形,但可提示與我國同一營利事業所簽訂內容相同之合約,且前三年內曾經稽徵機關依其帳簿、文據核實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核定淨利率者,按各該次核定淨利率之平均數核定。
  3. 不符合前二情形,但可提示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及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定主要營業項目者,按該主要營業項目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
  4. 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淨利率高於依前二款規定核定之淨利率者,按查得資料核定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核定方式

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勞務行為或營業行為同時在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者,依下列規定核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1. 可提示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利潤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例如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移轉訂價證明文件、工作計畫紀錄或報告等)者,核實核定。
  2. 不符合前款情形,但可提示與我國同一營利事業所簽訂內容及交易流程相同之合約,且前三年內曾經稽徵機關依其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利潤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核實核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按各該次核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平均數核定。但稽徵機關查得實際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較高者,按查得資料核定。
  3. 不符合前二款情形者,按百分之百核定。

 

應檢附證明文件

  1. 已簽署生效之合約(含中譯本)。
  2. 營業內容及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
  3. 主要營業項目證明文件。
  4. 前三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適用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核准文書(無則免附)。
  5. 委由代理人申請之委任書(無則免附)。
  6.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所得稅課徵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我國來源收入(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並依作業要點規定核定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之所得額,課徵方式如下:

  1. 屬扣繳範圍之所得者,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計算之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2. 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者,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申報納稅。

四、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

2019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26條規定,自108年1月1日起,薪資所得計算,得以薪資收入定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採規定費用項目(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支出金額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擇優適用。納稅義務人符合上述規定費用金額合計超過定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者,可選擇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財政部於11月8日公告「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明定三項支出能否認列之適用範圍、認列方式及舉例。謹彙整主要內容如下表:

項目

適用範圍

認列方式

財政部舉例

職業專用服裝費

從事職業所必須穿著,且非供日常生活穿著使用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包括依法令規定、雇主要求或為職業安全目的所需穿著之制服、定式服裝或具防護性質之服裝,以及表演或比賽專用服裝)相關支出

服裝之購置或租賃費用,與清洗、整燙、修補及保養該服裝所支付之清潔維護費用。

*限額: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

如法官、書記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應著之制服;金融業要求員工應穿著之特定服裝;醫療、營造、建築工程及與潛水作業人員工作時穿著之防護衣、具反光標示服裝或特殊材質潛水衣;模特兒舞台表演專用服裝等。

進修訓練費

參加符合規定之國內外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

支付符合規定機構之訓練費用(含報名費、差旅費)、與課程直接相關之教材費、實習材料費、場地費及訓練器材設備費等必要費用。

*限額: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

如受僱從事法務工作人員,因工作需瞭解最新法規或國際法制改革趨勢,參加大專院校開設法律課程或至立案補習班修習相關課程,支付之註冊費、學分費或補習費等費用。

職業上工具支出

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之書籍、期刊及工具(包括中、外文書籍、期刊或資料庫;職業上所必須且專用、及為職業安全目的所需防護性質之器材或設備;表演或比賽專用裝備或道具)之支出。

購置符合規定之職業上工具支出得以認列,惟工具效能超過2年且支出金額超過新台幣8萬元者,應採平均法,以耐用年限3年(免列殘值),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認列。

*限額: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

如研究人員自行購置效能超過2年之資料庫計花費12萬元,該金額12萬元採平均法分3年攤銷,免列殘值,每年得認列職業上工具支出4萬元。

納稅義務人採列舉費用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具薪資費用申報表併同檢附費用憑證、足資證明符合費用項目所定條件、與業務相關等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五、關係企業間受控交易得於會計年度結束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相關規定

全球布局之跨國集團企業,常透過建置移轉訂價計價模式控管集團整體移轉訂價風險,並常於年中或年底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以降低集團重複課稅風險。為反映交易經濟實質以確保關係企業間之受控交易利潤符合常規交易並負擔合理稅負,財政部於2019年11月15日發布函令核釋:自2020年度起,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符合一定要件並依規定繳納相關稅捐(費)者,得於會計年度結束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謹彙總要件內容重點如下:

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要件:

所涉受控交易之參與人,事先就其交易條件及所有影響訂價之因素達成協議,且該依協議調整之應收應付價款已計入財務會計帳載數。

所涉受控交易之其他參與人,同時進行相對應調整。

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繳納稅(費)規定:

營利事業進行前述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應依下列規定,按其調整後之交易價格,繳納關稅、營業稅、貨物稅及所得稅等相關稅費,未依規定繳納者,不得於調整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主張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

屬跨境有形資產移轉之受控交易

關稅

1.貨物進口時,應於進口報單註明辦理「○○○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作業」,檢附預估商業發票及貨價申報書,以暫訂價格向海關申請依關稅法第18條第3項第3款規定以繳納保證金方式先行驗放,並取得由海關核發之「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

2.於辦理調整之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檢送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按調整後交易價格依關稅法完稅價格規定辦理審核,補繳或退還進口貨物關稅及相關代徵稅費。

3.申請書應載明事項及相關資料如下:

(1)申請核定完稅價格之進口報單號碼、項次、暫訂價格及正式商業發票價格。
(2)決定交易價格之理由或價格計算方法。
(3)檢附交易合約、正式商業發票、付款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

4.於貨物進口時,向海關申請以繳納保證金方式先行驗放,惟未於辦理調整之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檢送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依關稅法完稅價格規定辦理審核者,海關將逕行核定完稅價格。

屬跨境有形資產移轉以外之受控交易

營業稅

應檢附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聲明書等證明文件,併同會計年度最後一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營業稅;除購買國外勞務及外銷貨物或勞務案件外,應於調增交易價格時併同開立統一發票、調減交易價格時應按折讓處理,並於統一發票或折讓單註記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

貨物稅

應檢附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聲明書等證明文件,併同會計年度最後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款,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貨物稅。

所得稅

調整有形資產移轉以外之交易價格,如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退補扣繳稅款。

 

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申報揭露規定:

營利事業應於辦理調整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該受控交易相關資訊,併同檢送交易合約、該受控交易其他參與人進行相對應調整相關證明文據及相關稅目調整憑證予所在地國稅局,並說明交易價格變動理由及實際調整結果。

另外,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應依常規交易原則訂定價格或利潤,其符合規定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國稅局於審理營利事業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如發現有不合常規情事,依規定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核定,該調整屬於所得額之調整,非屬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範疇,不得依此向海關或國稅局申請更正所得稅以外之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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