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Deloitte Private》境內信託之運用及相關稅負議題

勤業眾信私人暨家族企業服務(Deloitte Private)/莊瑜敏會計師、謝秉璟協理

《Deloitte Private》專屬團隊整合審計、稅務、財務諮詢、風險諮詢、管理顧問及法律專家,替四大客戶群——高淨值資產客戶(High Net Worth)、家族企業(Family Business)、私募基金及創投(Private Equity & Venture Capital)及小型高成長企業(Small High Growth)——提供客製化一站式服務。

《通訊》自2019年8月份推出《Deloitte Private》專欄,內容將包括國際間家族企業發展趨勢剖析、家族企業稅務及法務解析及家族企業的永續發展等,敬請收看。

企業傳承為台灣許多家族企業普遍面臨的重要議題,傳承方式可分為生前贈與及身後繼承。以生前贈與股權而言,優點在於企業主可依自己意願安排,且不受民法特留分之限制,惟缺點則在於受贈人將可隨意處分股權,易使股權分散不易集中。另就身後繼承而言,優點在於企業主生前仍保有財產控制權,但缺點則是繼承人可隨意處分或因繼承者眾而分散股權,且台灣民法特留分之制度,亦容易造成經營權之紛爭。因此,家族企業可選擇信託架構來解決股權跨代傳承之問題,及確保家族企業股權於信託契約期間內可妥善保全與管理。因台灣近年已陸續推行各項反避稅措施及全球租稅資訊透明化等趨勢,境內信託架構亦漸為企業主選擇的一項工具。一般常見之境內信託架構則包含遺囑信託、他益信託及公益信託。

遺囑信託主要是指委託人透過立遺囑之方式,把指定範圍之遺產,於申報及繳納遺產稅後交付信託,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之約定管理遺產至信託期間屆滿或終止為止,以確保遺產可以依照委託人生前意願來管理運用。惟遺囑信託並無稅負上之優勢,因該信託於委託人生前尚未生效,委託人仍就其財產負擔相關所得或贈與稅負,待委託人死亡後,方就過世當時之價值課徵遺產稅。而於遺囑信託存續期間內,受益人則須就每年受益部分申報繳納所得稅。

所謂他益信託,係指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之信託關係,當委託人將信託利益全數給予受益人時,即為全部他益信託,其課稅效果與委託人直接贈與財產予受益人一致,皆須於信託契約成立時即對委託人課徵贈與稅,因此並無節稅功能,其主要目的在於資產保護或延緩信託資產控制權交予受益人之時點。以家族財富傳承目的而言,若企業主擔心過早交付財產予下一代會影響其努力意願或下一代年紀尚輕等因素,可提早安排以他益信託方式,於每年10%甚至15%贈與稅率內,將財產贈與予子孫後代,剩餘資產則可搭配遺囑信託加以安排。

另,實務上曾有委託人透過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股權信託安排,將股票孳息贈與子女,以降低贈與及所得稅負,主要是依台灣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係以推計計算孳息方式計算贈與價值,因此,當每年股權信託資產之股利殖利率高於用以計算現值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利率時,委託人繳納之贈與稅負將低於以孳息實際價值計算之贈與稅負,委託人即可依此方式讓受益人逐年取得實際價值較高之股票孳息,並節省贈與稅及所得稅負。惟需提醒注意的是,財政部過去已特別就此類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發布解釋令,若委託人對盈餘分配具控制權或可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知悉被投資公司將分配盈餘,稽徵機關認定盈餘於信託契約訂立時已明確或已可確定,將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孳息部分仍屬委託人之所得,補徵委託人之綜合所得稅,受託人交付孳息予受益人部分則補徵贈與稅。

近年來越來越多家族企業捐贈股權予公益信託,公益信託主要優點在於可做公益提升企業形象,亦具有租稅減免之優勢,惟需提醒注意的是,並非捐贈予公益信託即可免除贈與稅或遺產稅,仍須符合一定條件,例如受託人需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者、公益信託除因設立目的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以及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另需注意的是,股權捐贈予公益信託後,名義上即屬公益信託所有,未來亦不得再回流至家族企業。此外,現今社會針對公益信託之管理要求越來越嚴格,除了財務透明化以外,更有聲音要求公益信託從事公益支出之比例應達一定比例,因此,未來公益信託之使用可預期將面臨越來越多之挑戰。

企業主或高資產人士於安排家族財富傳承時可依實際需求,搭配不同境內信託架構以達傳承目的,惟沒有一種工具可完美解決傳承目的,建議仍應與專業人士討論合適之工具或架構,以免無法確實達成預定之傳承目標。

是否找到您要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