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修法方向
勤業眾信稅務部 / 袁金蘭會計師、周正國協理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稱「促參法」)自89年初立法施行迄今已逾20年,期間迭有修正,而依財政部所發布之新聞稿所述,其考量配合國家政策及產業發展,擬修法鬆綁相關法規,以引進民間資金、提高民間參與,加速提供公共建設及服務,故而以「促參20年,促參2.0」作為主題,舉辦一系列之產官學界座談及拜會活動,探討相關問題及凝聚未來修法之方向。
有關促參法修正草案則於今年2月間預告,並於4月預告期滿,係以「擴大促參法公共建設適用範圍」、「新增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PFI)」、「增訂促參案調解機制」等,作為此次「促參2.0」所涵蓋之三大修法方向。此外,財政部更於7月間就子法規「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之修正草案予以預告,以期強化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審核作業之公平性、同時精進申請作業程序及提高申請人投資誘因。
茲就「促參2.0」之三大修法方向予以重點說明如下:
1. 擴大促參法公共建設適用範圍:
新增長照服務、綠能設施、數位建設,及新增主管機關認定有疑義者,得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處理方式。
2. 新增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PFI):
參考過去案例(汙水下水道及ETC案等)及國際作法,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機制納入促參法,以提供多元民間參與方式,明定透過PFI方式,由政府與民間訂定長期購買或承租契約,政府定期付費購買或租用。
3. 增訂促參案調解機制:
促參業者得經當事人合意進入調解程序,透過調解委員提出建議,以排解促參案件之糾紛。
綜觀此次修正草案中所列之擴大公共建設適用範圍,其中「綠能設施」及「數位建設」,皆為行政院前瞻基礎建設項目之一,而「長照服務」則為因應人口老化,顯見該等修法方向確能與國家發展重點政策之呼應。依行政院前瞻基礎建設項目之說明,「綠能設施」主要為太陽能光電、風電等相關電業設施及綠能科學城,然而電業設施本為現行促參法之公共建設範疇,此可參照現行促參法第3條「電業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13條明定「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電業設施,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經營發電業務,因供給電能而需設置之相關發電設施(含電源線)」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則規範電業設施為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此外,財政部促參司公告案件中亦有沙崙智慧綠能科學城及清水地熱、宜蘭及台南風電園區等相關案件,顯見現行促參法原似已涵括此次修法之「綠能設施」,但現行申請實務上,主管機關間卻似存有不同之見解,若此次修正草案能將此予以明定以茲遵循實為正確,惟如考量修法須歷經一定程序及時間,主管機關間實應儘速統一見解,方為正辦。
又,本次修法並未就現行促參法所定相關之租稅優惠予以調整,重點租稅優惠茲列表如下,而相關租稅優惠皆有其申請期限及程序,因此,擬參與促參法之公共建設者,實應予以留意。
對象 |
項目 |
重點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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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之營利事業股東 |
股東投資抵減 |
抵減開始年度 |
取得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因創立(新設立)或擴充(增資)而發行之記名股票之第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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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減稅額 |
取得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因創立(新設立)或擴充(增資)而發行之記名股票價款之20%(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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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 |
5年免稅 |
免稅期間 |
5年(自有課稅所得年度起開始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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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免稅始日 |
不得超過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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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抵減 |
購罝設備、技術 |
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額達60萬元 |
抵減率:5%~13%(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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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展 |
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額達150萬元或營業收入淨額2% |
抵減率:20%(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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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訓 |
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額達30萬元 |
抵減率:20%(註) |
註: 如當年度無應納稅額或應納稅額不足時,得於以後4年度抵減應納稅額。除最後年度外,每年抵減稅額不得超過當年應納稅額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