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2023年趨勢解析《稅務篇》2023年營利事業不可不知的租稅優惠措施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惠明會計師、蕭卓翎協理
2023年眾所矚目的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正式上路,營利事業過去透過於境外低稅負地區保留盈餘不分配以遞延課稅的效果已不復存在,企業除應留意因CFC所產生的投資收益將提前課稅外,亦應審慎因應CFC制度施行後所增加的稅務申報遵循義務。除此之外,主管機關自2022年以來陸續頒布多項重點產業發展之租稅優惠措施亦為營利事業所應關注之重點,包括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及相關辦法頒布、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修訂、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修正草案發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修訂、配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修所發布營利事業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以及配合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修訂發布員⼯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加成減除辦法等,營利事業務必了解相關內容,俾為2023年做好準備。謹彙總相關2023年上路或即將上路之租稅優惠規定如下:
一、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相關租稅優惠措施
考量台灣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方向,新版「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原: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於2021年底修正上路,並於2022年間陸續頒布了相關辦法。新版條例將再生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療等新型醫藥產業,以及「受託開發製造(CDMO)」生技醫藥產品之公司等納入擴大適用的範圍,由研發朝向研發與製造並重,並新增投資生產製造使用之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投資抵減及增訂個人股東現金投資未上市(櫃)之生技醫藥公司享有股東投資抵減等租稅優惠,相關租稅優惠之施行期間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31年12月31日止,惟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重複享有優惠。茲就新法下相關租稅優惠重點彙總如下:
項目 |
重點內容 |
法令依據 |
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
研發製造之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之支出,得按支出金額25%,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每年度最高抵減稅額以應納稅額50%為限,最後年度則不受限。 |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及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機械設備或系統投資抵減 |
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於生產製造所使用之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全年支出金額合計達1,0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可選擇於當年度抵減(抵減率5%),或分3年抵減(抵減率3%)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最高抵減稅額以應納稅額30%為限,與其他租稅優惠合併計算則以50%為限。 |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6條及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機械設備或系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 |
「營利事業股東」現金投資取得生技醫藥公司新發行股票並持有達3年以上,得於取得股票價款之20%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每年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50%為限。如投資對象為「受託開發製造之生技醫藥公司」,則尚須符合為未上市(櫃)公司或自設立登記日未滿10年之上市(櫃)公司之條件,始能適用股東投資抵減優惠。 |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及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 |
個人股東投資所得額減除 |
「個人股東」現金投資同一未上市(櫃)生技醫藥公司金額達100萬元以上,取得新股並持有滿3年,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股滿3年之當年度起2年內減免所得額,每年得減除之金額,合計以500萬元為限。前述投資未上市(櫃)生技醫藥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仍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計算。 |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8條、個人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所得額減除辦法,以及財政部1110315台財稅字第11104519540號公告 |
獎酬及技術入股緩課所得稅 |
生技醫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因獎酬及技術投資人因技術入股而取得新發行股票而產生之所得,可選擇緩課所得稅,待實際轉讓或劃撥至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之年度,以其實際轉讓價格作為收益依法課稅。 高階專業人員及個人技術投資人選擇緩課者,持有股票且繼續任職或提供技術應用相關服務累計達2年者,於實際轉讓或劃撥至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得按「實際轉讓價格」與「股票取得時價或價格」兩者孰低者作為收益依法課稅。 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執行認股權取得股票者,得適用前述規定課徵所得稅。 |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9條及第10條、生技醫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技術投資人緩課股票認定作業辦法及適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緩課所得稅辦法,以及生技醫藥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作業辦法 |
二、 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
後疫情時代加速改變產業營運模式,智慧應用之需求大增,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處於技術發展階段,均需持續為產業添柴火,推升投資動能;另為強化台灣各產業資安防護能力,呼應「資安即國安」戰略,確保其在國際供應鏈上取得客戶信賴,並因應日益增加之國際資安攻擊事件及威脅,爰立法院於2022年2月18日修正通過「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延長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之適用年限至2024年底,並增列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之適用規定,其適用期間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營利事業全年支出金額合計在100萬元至10億元之範圍內,可選擇於當年度抵減(抵減率5%),或分3年抵減(抵減率3%)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最高抵減稅額以應納稅額30%為限,與其他租稅優惠合併計算則以50%為限。
經濟部並配合於2022年7月4日修正發布子法規「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明確定義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範圍及所具備之要件,並明文自2022年度起,投資抵減之當年度改以交貨或服務提供完成之年度認定。
三、 前瞻創新研發投資及先進製程設備投資抵減
在全球供應鏈走向區域化及產業鏈進行重組之際,各國基於關鍵產業自主等考量,透過鉅額獎勵措施來推動重要產業發展,為鞏固並提升台灣關鍵產業在國際供應鏈之地位,行政院爰於111年11月17日通過「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修正草案並送請立法院審議,以鼓勵公司持續投入開發前瞻創新技術及購置先進製程設備。茲就草案增修重點彙總如下:
項目 |
內容 |
適用期間 |
預定施行期間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
適用對象 |
於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不限適用產業別 |
適用條件 |
符合以下各款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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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優惠 |
當年度投資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金額2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最高抵減稅額以應納稅額30%為限,與其他租稅優惠合併計算則以50%為限,惟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律為鼓勵研究發展目的提供之所得稅優惠。
當年度購置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達一定規模者,得於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最高抵減稅額以應納稅額30%為限,與其他租稅優惠合併計算則以50%為限,惟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律規定機器或設備投資之所得稅優惠。 |
四、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修訂
為持續優化民間機構投資參與公共建設環境,並配合實務作業檢討,立法院於2022年12月2日三讀通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以下稱促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俟總統公布後施行。促參法修正涵蓋三大重點,包含擴大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類別、增訂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及新增履約爭議調解機制,期望能透過本次修法擴大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能量。謹彙總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項目 |
內容說明 |
法令依據 |
擴大公共建設適用範圍 |
新增影視音設施、綠能設施、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及數位建設。 |
促參法第3條 |
增訂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 |
參考過去案例(汙水下水道及ETC案等)及國際作法,增訂主辦機關得於營運期間有償取得民間機構公共服務機制。由政府與民間機構訂定長期購買或承租契約,並由民間機構自籌興建的財源,政府定期付費購買或租用。 |
促參法第9條之1 |
新增主辦機關協商補償義務 |
主辦機關於簽約前,因政策變更或公益考量,不予議約或簽約時,應以書面通知最優申請人 ,並應與其協商補償金額,補償範圍得包括其準備申請及因信賴 評定所生之合理費用。 |
促參法第45條 |
新增促參案調解機制 |
由財政部設置履約爭議調解會,民間機構得向履約爭議調解會申請調解,透過調解委員提出建議,以有效排解促參糾紛。 |
促參法第48條之1 |
對於本次修法擴大公共建設適用範圍之具體內容,財政部將發布施行細則明定,營利事業若有相關投資計畫,應注意相關法令進度,而本次修法並未就現行促參法所定相關之租稅優惠予以調整,重點租稅優惠茲列表如下,若能爭取適用促參法相關租稅優惠,將可有效提高投資效益:
項目 |
重點內容 |
法令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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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免稅 |
自所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最長以5年為限。前述年度得於四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年。 |
促參法第36條、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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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抵減 |
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下列支出金額及抵減率之限度內,於5年內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每年度最高抵減稅額以應納稅額50%為限,最後年度則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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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參法第37條、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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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 |
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並持有達4年以上,得以其取得股票價款之20%限度內,於5年內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每年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50%為限,最後年度則不受限。 |
促參法第40條、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營利事業股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五、 營利事業捐贈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費⽤加成減除
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於2021年底增訂並施行,營利事業透過專戶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1000萬元之限度內得按該金額150%(具關係人身分則為10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加成減除;其對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則不受額度限制,按150%加成減除,教育部並會銜財政部於2022年5月12日發布子法規「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以供營利事業做適法遵循。財政部另於2022年10月06日進一步發布台財稅字第11104634360號令公告營利事業對此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營利事業應予一併留意。
六、 員⼯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加成減除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8條」於2022年5月27日修法通過,並回溯至同年1月1日生效,營利事業如在員工接受教召期間給付薪資,得就給付薪資金額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加成減除,施行期間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屆期行政院可視情況再延長八年。國防部並會銜財政部於2022年11月30日共同公告子法規「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明定相關適用細則,營利事業在辦理營所稅結算、決算、清算申報時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依規定格式填報,就給付薪資的150%自所得額中減除,惟營利事業應留意如該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租稅優惠(例如研發投抵),則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