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台資藥品企業合規技術授權中國子公司之營運探討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陳建霖會計師、陳盈盈協理

前言

近期「三級管制藥品」的議題沸沸揚揚,藥與你我的生活息息相關,一般而言藥品區分處方箋、成藥與管制藥品藥,而藥品無論在製造或販售活動,皆應於該區域主管機關取得許可,以免觸法而遭受處罰。筆者以實際技術授權交易於台灣與中國大陸可能涉及稅務風險與遵循需要留意之處進行探討。

技術授權是醫藥領域技術跨國使用最常見的交易模式,當台灣母公司擁有藥品專利與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權利,透過授權合約方式授權旗下中國子公司在中國大陸境內、於一定期限與約定之目的範圍內使用相關無形資產,而中國子公司被授權方須支付權利金予台灣母公司。上述技術授權案例於兩岸現行法令下,稅務處理存在差異,說明如下:

1.    中國大陸增值稅/台灣營業稅

台商企業授權中國大陸子公司在境內使用的專利、技術,原則上應按6%稅率繳納增值稅,且中國大陸子公司負有代扣代繳義務。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納稅人為授權技術服務者,應可主張非屬第十二條第一項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然資源使⽤權除外)的銷售⽅或者購買⽅在境內。因此該授權交易有機會可免於中國大陸繳納增值稅,惟需經省級科技部門認證、稅務備案。台灣母公司提供中國子公司在境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營業稅則有機會適用零稅率申報。

2.    中國大陸企業所得稅/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

中國大陸對於境內無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僅針對其源自中國大陸境內的所得徵收所得稅。另《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五項規定,權利金所得的來源地需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因此,中國大陸子公司如取得台灣母公司之授權,在中國大陸境內使用藥品專利、技術,而需支付權利金者,應就權利金所得在中國大陸繳納所得稅,且中國大陸子公司負有代扣代繳之義務。一般情況下,針對非居民企業,權利金在中國大陸的預提稅率為10%。如海外授權方與中國大陸為稅收協定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居民者,在中國大陸境內無常設機構,且海外授權方本身滿足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9號規定的受益所有人條件,則可享受協定待遇,適用優惠稅率。為享受協定優惠待遇,海外授權方應準備證實自身符合締約對方國家/地區稅收居民條件及受益所有人條件的證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締約對方國家/地區出具的稅收居民證書等),以供查核。

台灣母公司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需留意營利事業取自大陸地區來源之收入,應減除為取得該筆收入所發生相關之成本費用等後,為來自大陸地區所得。

稅種

中國大陸子公司

(非居民企業)

台灣母公司

增值稅/營業稅

有機會申請免稅,需省級科技部門認證、稅務備案。

有機會適用零稅率申報。

企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般適用10%稅率納稅;稅收協定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居民者,符合規定得適用優惠稅率,備妥資料查核。

已於中國大陸繳納之預提所得稅,得扣除成本與費用進行抵扣。

 

交易安排留意事項

技術授權案例於兩岸現行法令下,除稅務處理外之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1.    台灣經濟部投審會申請

另台灣經濟部為防範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予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可能產生技術外流疑慮,於2020年底修訂了「在中國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五條之內容,台灣公司若以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授權中國大陸子公司,實務上不論投資方式為直接或間接皆須事前向投審會申請許可。

2.    合約明定分期付款

由於藥品授權合約擬定往往根據臨床試驗或藥品上市進度達到某一階段後,支付固定金額的里程碑款項,爾後藥品上市再根據銷量,按一定比例支付權利金等。惟根據印花稅第二條之應稅憑證,於2022年7月1日起合同雙方應各自適用萬分之三的稅率在中國大陸繳納印花稅。各地稅務機關對於上述付款安排的授權合約,能否分期繳納印花稅持有不同的觀點,交易雙方得依各案與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溝通。

3.    關係人之移轉訂價安排

(1)  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各國稅務機關針對跨境關係人交易,尤其無形資產的交易,將針對獨立交易原則之合規性進行檢視,如有疑義得依法進行調查調整,且存在重複課稅風險。因此,在特定交易形式下,交易模式可能同時涉及海關和稅務機關的雙重評價,進而產生對同一交易有不同主管機關重複徵稅的議題(如權利金被視為原材料進口價格徵稅),故建議集團在交易安排規劃上,應確保交易雙方的功能風險與其保留利潤相當,以作為兩岸稅局疑義之佐證。

(2)  租稅優惠適用

關係人的專利授權仍應留意,因非屬中國大陸企業的自主開發,以致中國大陸企業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或高新技術企業等企業所得稅之租稅優惠,並無法同步適用。鑒於藥品產業較特殊,自主研發的投入成本高,建議集團於營運規劃安排上可將整體的稅負與成本作評估,或將購置專利亦可納入考慮,作為營運最佳模式選擇。另實務提醒台灣母公司投入研發,如申請研發規範不得授權他人使用者,即便授權關係企業使用,仍無法適用台灣抵減優惠,務必留意。

(3)  常規交易合理性與外匯支付

鑒於藥品技術的授權,往往交易金額較高或加成比率較高,且跨境關係人交易較易備受關注,易被判定不符合獨立原則或加成比率判定過高或不足,故建議擬定合約之加成比率應符合授權之常規交易範圍,無論外匯支付上得以說明該交易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亦減少面臨無法支付或主管機關挑戰之困境。

近幾年國際稅務環境不斷變化,若在交易安排規劃上未留意法令更新,將導致稅務風險大為增加,建議中國大陸台商應與時俱進,參照各國最新法令,重新檢視藥品合規之運營最佳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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