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保險作為財富傳承工具,你需要事先了解什麼?

勤業眾信稅務部 / 王瑞鴻會計師、陳品君經理

在眾多的財富傳承工具中,不乏見到保險也經常是大眾選擇的工具之一,而市場上布滿著各式各樣的保險商品,在想要達到傳承財富的前提之下,事先了解保險的各要點及如何達到傳承財富的效果,進而選擇符合自己需求的投保方式,是很重要的事前準備作業,本篇筆者將蓋括說明保險工具須留意的各面向,供讀者在選擇投保時對保險商品能有更完整的概念,以達到預計的傳承目的及節稅效果。

保險工具之特點

1.  預留稅源

當被繼承人過世後遺留下許多財產,按遺贈稅法規定,繼承人繼承遺產前須先將被繼承人的遺產向稅局申報並繳清遺產稅後才能辦理移轉登記,而繼承人面臨龐大的遺產稅時往往沒有足夠的現金可支應,人壽保險的死亡給付理賠金通常可在約定期間或接獲理賠申請後15天內給付保險理賠金,此理賠金即可作為替後代預留稅源的工具。

2. 資產隔離

民法第1138條及1144條中述明被繼承人的配偶及血親對遺產繼承之相關順位,又依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故保險理賠金不屬於遺產,不受民法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特留分等規範,可透過指定受益人,將資產留給想給的人。

3. 租稅優勢

死亡給付的保險理賠金,指定受益人時除了可不計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外,受益人所獲得的理賠金,若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330萬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所以即早規劃的保險相較於其他資產來說仍具有某些程度上的租稅優勢。

保險契約期間應留意之稅務要點

保險具備上述的優勢,但在購入保單前也需要了解保險契約中各項關係人的定義和權利義務,以及保險契約在不同的時點對各關係人可能產生的相關稅負影響或需留意的要點。以下先就保險契約中的各關係人分別說明:

  • 保險人: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有保險費之請求權亦負擔賠償之義務。
  • 要保人:為保單的所有權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決定保單內容、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並負有繳納保費的義務。
  • 被保險人:為保險事故約定的標的,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 受益人:為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為保險金給付的對象。

當保險契約簽訂後,要保人需按期繳納保險費予保險人,假若保險費由非要保人代為繳納,舉例若一保險契約之要保人為女兒,保險費卻是由父親的銀行帳戶進行扣款,實質上為父親贈與現金予女兒以繳納保險費,故此行為即為贈與,將被核課贈與稅。

保險契約期間中若變更要保人,形同於要保人將保險這項資產無償移轉予他人,此行為亦為贈與,舉例若一保險契約原要保人為爺爺,爺爺考量年事已高直接將要保人變更為孫子,則需以契約變更日的保單準備價值計入爺爺當年度的贈與總額中核算贈與稅。

最後當保險契約期滿或條件達成,要保人及受益人非同一人時,受益人在領取保險給付時,生存給付需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所得稅,死亡給付則可享有新台幣3,330萬元之免稅額,超過部分仍需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所得稅。需特別留意生存給付的部分,因要保人無償將領取保險金之權益給予受益人,此行為即有可能被認定為贈與。

以下表格針對本段所述需留意的稅務議題整理列示:

時點

說明

購買保險時

要保人負有繳納保費之義務,若由其他人代要保人支付保費,則有贈與的行為,將被核課贈與稅

變更要保人

因保單為要保人的資產,若係無償變更要保人,則有贈與的行為,將被核課贈與稅

領取保險給付時

(要保人與受益人同一人)

  • 生存還本給付或滿期給付

要保人:無償將領取保險金之權益給予受益人,按實質課稅課徵贈與稅

受益人:領取之保險金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所得稅

  • 死亡給付

要保人:免計入遺產總額

受益人:領取之保險金超過新台幣3,330萬元部分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所得稅

 

實質課稅原則

雖遺贈稅法明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惟在實務上並非所有死亡保險給付都能夠免徵遺產稅,財政部發布「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函令,列舉了以下幾點符合實質課稅之特徵:高齡投保、重病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舉債投保、鉅額投保、密集投保以及保險給付相當或低於已繳保費,由此可見,若在投保時符合了前述所列之數項特徵,則很有可能被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將保單價值計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中核計遺產稅。

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給付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的立法之用意係為了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可保障照顧其家庭遺族的生計,免於因頓失經濟來源使生活陷入困境,為避免被高資產人士將保險契約用於規避納稅義務的手段故發布此函令。

結論

保險有別於其他傳承工具的優勢,可依照要保人的意思將財富傳承給理想的人選,也能夠為後代預留繳納遺產稅的稅源,又在特定條件下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並享有新台幣3,330萬的免稅額,若已提前安排以購買保單的方式作為傳承的工具,卻又不甚額外衍生贈與稅的風險,顧此而失彼,難免較為可惜,故透過本文的歸納整理,將保險可能涉及的遺產稅、贈與稅及基本所得稅額一併說明,雖然狀況較為複雜,但可以讓投資人在選擇投保前以及整個保險期間都能夠善加留意上述幾點的相關影響,以期達到保險在傳承目的中的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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