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2024年報稅看過來,新的年度,新的改變,您都了解了嗎?

2024年趨勢解析《稅務篇》

勤業眾信稅務部 / 王瑞鴻會計師、李文廷協理

2024年度個人稅務申報有不少應注意之事項,其中CFC(受控外國公司)已於2023年1月1日正式上路,個人於2024年5月申報2023年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除符合豁免規定外,應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簡稱「個人CFC辦法」)規定,依持有CFC之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合計,併入當年度個人的基本所得額課稅。另外由於物價上漲已經達到稅法調整門檻,2024年除了遺產稅六大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金額將隨物價漲幅調高以外,財政部亦於日前公布針對2024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進行調整,納稅義務人於2025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即可適用。最後,納稅義務人也要注意容易漏報所得之樣態,避免因為漏報所得而面臨有補稅加罰的風險,以下就讓我們帶您針對2024年個人稅務申報變動一次了解。

一、 2024 年5月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重點注意事項(CFC申報)

為防杜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的受控外國企業,將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台灣納稅義務,CFC已於2023年1月1日正式上路。謹提醒納稅義務人於2024年5月申報2023年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先透過三個步驟來判斷自己是否應申報及計算CFC盈餘,首先應先確認自身是否符合CFC制度適用對象,並進一步再檢視是否取得CFC豁免資格,若非CFC豁免資格者,最後再計算CFC營利所得併入海外所得計入最低稅負制課稅。

1. 只要個人持有CFC就有申報之義務

若境外公司符合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台灣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境外公司就是個人之受控外國公司,納稅義務人應於2024年5月申報2023年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提交個人及關係人之結構圖,以及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即使該個人因符合CFC豁免規定而無納稅義務者,仍須完成個人CFC申報義務。其他需檢附之資料尚包括CFC前10年虧損扣抵表、CFC營利所得計算表、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CFC之轉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以及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CFC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失之等相關文件。

2. 如何獲得CFC豁免資格?

個人若要符合CFC豁免資格,免依個人CFC辦法規定計算營利所得,CFC 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CFC 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

(2) 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

其中第一個條件CFC符合實質營運活動者,應同時符合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以及被動收入占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比率低於 10%,即可自CFC制度豁免。另外一個條件是經計算CFC當年度盈餘皆未達700萬元且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數亦未達700萬元者,亦可以免除將CFC盈餘計入最低稅負制。

3. 計算CFC營利所得

個人之CFC營利所得係依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編製CFC財務報表,以稅後淨利加上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為計算基礎,計算CFC當年度盈餘。若個人或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2023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以上者,應按個人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惟若是涉及到CFC所得調整項目,不論是CFC轉投資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可自CFC盈餘中減除,或是日前公布個人CFC辦法修正草案,針對CFC所直接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可選擇於處分時始計算損益計入當年度盈餘,亦或是增加處分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股權之調整數,對於納稅義務人均是一件非常複雜又容易計算錯誤的苦差事,因此除了盡早備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CFC財務報表以外,積極尋求專家之協助或是建議,避免因計算錯誤而面臨有漏稅之風險實乃當務之急。

另外無論納稅義務人是否豁免適用CFC制度,若2023年CFC為虧損年度,仍應於2024年5月申報CFC相關虧損資料,嗣後稽徵機關核定之虧損數,方能於以後年度使用虧損扣抵。若個人於CFC虧損之年度未依規定申報虧損數者,該CFC之虧損則無法自該CFC未來年度盈餘中扣除。

二、 遺產稅6大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調增,2024年即可適用

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上次調整為2014年,2024年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2014年適用之指數相較,已上漲12.18%,達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應調整之標準,謹將遺產稅6大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調增整理如下表:

遺產稅項目

調整前

2024年

(調整後)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

89萬

100萬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

50萬

56萬

扣除額

配偶扣除額

493萬

553萬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50萬

56萬

父母扣除額

123萬

138萬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618萬

693萬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50萬

56萬

喪葬費扣除額

123萬

138萬

 

前項調整2024年即可適用。舉例來說,被繼承人若遺有配偶、子女2人、母親健在,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可主張免稅額1333萬元,配偶扣除額553萬元、子女扣除額112萬元、父母扣除額138萬元,經計算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在2,136萬元以下者,就不會繳到遺產稅。

三、 因應物價指數上漲,202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與最低稅負制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全面調高

1. 人民小確幸,2024年度綜合所得稅減稅有感

依所得稅法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前開各項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2022年度,2024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2022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5.50%,已達應調整標準。因此2024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皆有所調整。謹將202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調增整理如下表:

項目

調整前

113年度

(調整後)

免稅額

一般

92,000

97,000

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免稅額增加50%

138,000

145,500

標準扣除額

單身

124,000

131,000

有配偶者

248,000

262,000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207,000

218,000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207,000

218,000

課稅級距

5%

0~560,000

0~590,000

12%

560,001~1,260,000

590,001~1,330,000

20%

1,260,001~2,520,000

1,330,001~2,660,000

30%

2,520,001~4,720,000

2,660,001~4,980,000

40%

4,720,001以上

4,980,001以上

退職所得

一次領取者退職所得

退職所得額為0

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內

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內

半數為所得額

超過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

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

全數為所得額

超過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

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減除金額

814,000

859,000

 

換言之,2024年若以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之雙薪家庭,其年收入未超過108.6萬元者,應可不用繳稅,與2023年相比,高出了5.6萬元,對於一般家庭而言不無小補。

2. 最低稅負制免稅額調增至750萬、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度調增至3,740萬,2025年5月報稅適用

針對最低稅負制的部分,2024年免稅額也從每一申報戶670萬元調增至750萬,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度也從3,330萬元調增至3,740萬,然而該調整適用於2024年個人綜合所得稅及最低稅負制,故納稅義務人於2025年5月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及最低稅負制申報時才能適用,今年(2024年)申報綜所稅時仍應適用 2023年度之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

四、 貼心提醒容易漏報所得之樣態

除了關心2024年個人稅務申報的變動以外,房地合一稅1.0已於2016年開始實施,個人房屋、土地交易不論有無應納稅額,請務必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完成交易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並繳納稅款。另外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起生效後,只要同時符合一、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直接或間接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營利事業之半數;及二、處分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台灣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之規定, 該股權交易即落入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惟目前仍有不少人因不諳法令規定,移轉公司股權時落入特殊股權交易課稅範圍而不自知,未於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期限內申報房地合一稅。若未於規定期限申報房地合一稅者,除了遭國稅局開單補徵稅額以外,恐面臨漏稅處以罰鍰之風險。

另外一個納稅義務人容易漏報所得之態樣為海外所得,在以往納稅義務人認為海外所得國稅局不易掌握情形下,大部分都是等到要匯回台灣時才進行申報。然而事實上,海外所得與資金匯入無必然關係。王瑞鴻指出,其包含二種涵義:第一,匯入之資金有可能是原始匯出海外之資金返還、已經申報過以前年度海外所得之所得,或是已經過了核課期間之以前年度海外所得,這些資金都無須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所以並非匯入之資金都屬海外所得;第二,海外所得是以「所得實現為準」,而非以匯回金額為準,所以並非不匯回海外之資金就沒有申報海外所得之義務。因此,個人若「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就須將海外所得納入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另外再次提醒,自2023年1月1日起,個人或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以上者,該個人應將該CFC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計算營利所得,所以2024年5月申報個人綜所稅時,應留意CFC營利所得應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海外所得合併計算,計入當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五、 結論

2024年個人稅務申報最直接影響的還是個人CFC申報的問題,雖然對於一般納稅義務人看起來相對複雜,但我們只要抱著「戒慎」但不要恐懼的心態,按照前面所述透過三個步驟來判斷自己是否應申報及計算CFC盈餘,並盡早備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過之CFC財務報表,若有需要亦可盡速對外尋求稅務專家之意見,相信CFC申報不會再是惡夢一場。最後,雖然2024年仍是充滿挑戰的一年,但相信不論是202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均調增,或是遺產稅六大扣除額的增加,透過有感的減稅措施,相信仍能帶給人民一點小確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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