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中國大陸新公司法對台商的影響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徐曉婷資深會計師、陳品君資深經理
中國大陸《公司法》自2018年進行修訂後,為了優化商業經營環境、促進資本市場健全發展等前提下,於2023年末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公司法修訂草案的第四次審議,該審議稿確定將於2024年7月1日正式實施。本次公司法修訂條文中對中國大陸台商企業的影響,大致可歸納為三個方向,包括完善公司登記規定、維護資本安全等配套措施及優化退場程序,本文將分別對各面向的修訂展開說明。
一、完善公司登記規定
2014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推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各類企業信息查詢系統,大多數的企業已陸續將公司註冊登記等相關信息披露在該網頁中,惟所登錄資料的完整性和即時性並未統一規範。本次公司法對此新增訂了相關規定加以管控,條文如下:
第40條 公司應當按照規定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下列事項:
(一)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二)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股權、股份變更信息;
(三) 行政許可取得、變更、註銷等信息;
(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應當確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若未依照上述規定公示有關信息或者不如實公示有關資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人民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人民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維護資本安全等配套措施
1. 恢復註冊資本認繳期限
自2014年3月起施行修正後的中國大陸《公司法》,將註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出資期限由股東在章程自行約定,並取消首次出資的比例,大幅放寬了公司資金到位期限的規定,使公司數量迅速增加,加速促進市場發展。實務上常見一些中國大陸公司將股東認繳期限訂定過長,甚至有股東在認繳期限之前轉讓其股權,進而損害公司及債權人的利益。本次公司法修定,為完善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維護資本充實和交易安全,明訂有限公司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恢復股東應限期繳足股本。
除了規定股東認繳出資的期限外,對於未足額到位的認繳股東、其他股東以及董事會均有完善的配套措施,以加強全體人員共同維護資本安全的意識以及責任。
下表將按照不同時點對有限責任公司各成員規範的義務和責任加以歸納說明:
責任義務 對象 |
義務 |
責任 |
認繳股東 |
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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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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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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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明確未到位股權轉讓的責任
新公司法第88條中新增股東資金未到位而轉讓股權的相應責任,在不同情況下轉讓人及受讓人均各自承擔不同的義務和責任,以下表格彙整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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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人 |
轉讓人(原認繳股東) |
1. 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轉讓 |
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 |
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 |
2. 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股權轉讓 |
轉讓人與受讓人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
受讓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轉讓人承擔責任。 |
由上表可知,原認繳股東對出資的義務並非在轉讓後即可全數卸責,若受讓人未在期限內完成出資義務,轉讓人仍需承擔補充責任;同樣地,受讓人在原出資額未足額到位的情況下,轉讓人與受讓人應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但若受讓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情者,則由轉讓人承擔責任。
3. 債權人可要求股東提前完成認繳義務
修訂前公司法的認繳資本制給予了股東出資認繳的期限利益,由股東自行決定資本金到位的時間,著實讓股東可自行支配如何運用資金,成功吸引投資人,並達到商業利益。但在面對公司無力清償的到期債務,而股東資本額卻未繳足也未屆期限,債務人對股東的認繳資本是否可進行追討,在司法實務上一直都存在著不同的見解。本次修法在平衡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後,納入了新規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未來當公司面臨無力清償的到期債務時,新公司法為債權人的權利救濟提供了新指引,也對債務人公司股東的惡意逃避出資義務情形提供了遏止的手段。
4. 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擴及公司高管人員
現行公司法已規範在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違反抽逃出資的股東將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而新公司法在原法令的基礎上,更強化了股東違反抽逃出資的責任,將範圍擴及對因抽逃出資而造成公司損失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該違反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人民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由此可見,主管機關維護出資安全的力道逐漸加強,將各管理人員一同納入監督出資安全的行列中。
三、優化退場程序
1. 增加彌補虧損的途徑
過往中國大陸公司營運若有虧損,僅能用任意公積金及法定公積金彌補虧損。根據新公司法,若使用任意公積金及法定公積金仍不足以彌補虧損,開放允許使用資本公積金進行彌補虧損。
2. 簡化減資程序
若仍無法彌補公司虧損者,可進一步減少註冊資本彌補虧損,且不需要通知債權人,但應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報紙上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惟仍需留意以該方式減少註冊資本者,不等於免除股東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義務。在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累計額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潤。
3. 新增簡易註銷程序
根據新公司法,對於企業在存續期間未產生債務或是已清償全部債務的,經全體股東承諾,可以按照規定通過簡易程序註銷公司登記,應透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不少於二十天,公告期限屆滿後,未有異議的,可在二十天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但仍須留意股東若對所承諾的內容有不實的,應對註銷登記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由董事組成的清算小組,若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結語
綜觀本次公司法修訂的條文,完善了公司登記制度,公司須將基本資訊登錄至企業信息公示系統。針對資本安全的環節,更是本次修訂的重點,除了恢復五年的出資期限外,當公司無力清償的到期債務,公司或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未屆繳資期限的認繳股東提前繳納出資,也縮減原認繳股東可享有的出資期限利益。此外,法令擴大公司高管人員對出資安全和維護的把關責任和義務,即便是認繳股東轉讓出資後,也無法全然切割原先的出資責任,和受讓股東在某種範圍上仍有各自應承擔的責任。而優化後的減資及註銷程序也都讓台商企業在公司運營上更富有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