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解析
營利事業重要稅務議題回顧與展望
2025年趨勢解析《稅務篇》
勤業眾信稅務部/李惠先資深會計師、王昭悌協理
近年稅務環境與法規變化快速,於一年之始開春之際,讓我們來回顧2024年營利事業在台灣稅務法規的重要變化與議題,並展望2025年將上路生效之法規變動,提醒讀者留意並妥為規劃因應。
- 回顧2024
- 與韓國之租稅協定自2024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
台灣與韓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台韓租稅協定) 於2023年12月27日生效,而自2024年1月1日開始適用,為台灣第35個生效之所得稅協定。台韓租稅協定生效後,股利、利息與權利金之上限稅率10%;台商源於韓國的營業利潤,如果在韓國未構成本租稅協定下之常設機構者,可以免納韓國所得稅(在韓國包括農漁村特別稅及地方所得稅);而韓國公司取自台灣之營業利潤,若在台灣境內無本租稅協定之常設機構或未經由該常設機構從事營業者,亦可檢具相關文件向台灣稅務機關申請核准適用營業利潤免稅;而台灣或韓國居住者轉讓股份之利得,除例外情形外原則僅由轉讓人居住地國課稅。
適用租稅協定時應留意相關所得之時點,依台韓租稅協定第28條規定,就源扣繳稅款,為本協定生效所屬年度之次一曆年1月1日(即2024年1月1日)以後應付之金額;其他稅款,為其課稅年度始於本協定生效所屬年度之次一曆年1月1日(即2024年1月1日)以後者,換言之,於2024年1月1日以後應付之股利、利息及權利金始能適用該租稅協定之上限稅率扣繳稅款,之前發生的股利、利息及權利金則無法適用上限扣繳率。在此也要一併提醒各位讀者,「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屬於租稅協定中免予課稅之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若因未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台灣應納稅額。例如,台商企業源自韓國2024年的權利金,因未申請適用台韓租稅協定之上限稅率,被扣繳韓國稅款22%,此台商在申報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就該22%稅款超過上限稅率10%的部分,於申報時主張扣抵境外已納稅款,否則該超過部分將被稅務機關予以否准扣抵,因此台商企業應積極評估並適用台韓租稅協定,以避免增加稅負。另外除租稅減免利益之外,台韓租稅協議亦訂有相互協議機制,可進行爭議解決、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需求、或申請雙邊預先訂價協議機制,以減少關係企業交易遭查核調整之風險並增加稅負確定性。
- CFC開始申報
為避免透過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受控外國企業(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而減少台灣稅負,自2023年起施行營利事業及個人之CFC制度。未有實質營運及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超過新台幣700萬之CFC公司,縱然不分配盈餘至台灣營利事業,台灣營利事業仍需將CFC應計所得於2024年5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納入計算申報。而營利事業除了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書上之相關格式申報CFC所得明細表外,尚應於申報時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之結構圖、年度決算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及持有比率
- CFC 財務報表: 報導期間應與營利事業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所屬會計期間相同,並經其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但營利事業有其他文據足資證明 CFC 財務報表之真實性並經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者,得以該文據取代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檢附 CFC相關文據者,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或於所得稅申報書內勾選併同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6 個月,並以1 次為限。
- CFC前10年虧損扣除表
- 認列CFC投資收益表(包含實際獲配CFC股利或盈餘減除數、按處分比率計算之累積至處分日認列 CFC 投資收益餘額減除數)
- 營利事業實際獲配CFC股利或盈餘中所包含之股利或盈餘所得稅境外已納稅款憑證;屬大陸地區之已納稅款憑證,並應公認證
- CFC的轉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 CFC的轉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惟大陸地區之證明文件應公認證
此外,營利事業應於稽徵機關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 1 個月內提示以下文件,或敘明理由申請延長1個月提示:
-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持股變動明細
- 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財務報表
- CFC符合有實質營運之證明文件,如:會計師出具意見書、固定營業場所之所有權狀、租賃契約及給付租金之原始憑證、CFC 給付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之員工薪資支出原始憑證、CFC 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之相關證明文件等
- 選擇CFC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始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者,應提示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受控外國企業持有(包含數量及原始取得成本)、衡量(包含當年度未實現評價損益及其歷年累計數)及處分(包含處分價格、處分日之帳面價值)金融工具情形之查核報告。
- 中小企業相關租稅優惠更加優化,自2024年1月1日起適用
由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修正業於2024年8月7日經總統公布,經濟部乃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於11月27日發布「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另與財政部於12月4日會銜發布修正「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優化租稅優惠措施之適用對象及範圍、申請期限及程序等事項,以配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作業時程。以下謹彙整列示相關重點供參:
- 就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的增僱對象,除維持現行24歲以下青年外,亦增加納入65歲以上本國籍員工也得適用本項租稅優惠,並提高薪資費用的加成減除率至200%。
- 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刪除「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的啟動門檻,並將營利事業所得額加成減除之比率由130%提高至175%。
- 中小企業研發投資抵減之適用對象擴大至包括「有限合夥」事業;另為鼓勵中小企業投入資源培訓全職研發人員,新增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支出得適用研發投資抵減。
- 有關研發投資抵減、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及增僱基層員工及為基層員工加薪等稅租優惠條文將自2024年1月1日起適用,施行至2033年12月31日止。針對非歷年制之中小企業2023稅務年度涵蓋2024年部分期間者,相關辦法訂有過渡性期間申請規定,可於辦法發布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適用相關租稅優惠。
- 展望2025
- 扣繳義務人由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或團體等本身
立法院於2024年7月15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行政院已核定自2025年1月1日施行,自該日起,給付應扣繳所得時,扣繳義務人從給付所得之事業其負責人、機關或團體其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或團體等本身,如有違反扣繳規定之情形,處罰也由變更後的扣繳義務人承擔。此一修法解決了過去長久以來,以公司負責人等自然人為扣繳義務人,承擔扣繳責任及違反規定之罰鍰、甚而作為扣繳相關行政救濟主體,惟實際扣繳事務卻係由營利事業處理之不合理現象,使扣繳規定達到事責一致。本次修法針對信託行為受託人因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所為支出,導致有給付扣繳範圍所得,亦明訂由受託人擔任扣繳義務人。此外,對於給付非居住者所得的扣繳義務,給予時限彈性,若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繳納期限可延長5日;也針對扣繳及填報憑單等相關處罰修正得依違章情節輕重而定。
- 財政部規劃針對特定企業自2025年起將所得基本稅額增收率自12%調高至15%
在「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Global Minimum Tax, GMT)」已獲得國際支持與共識之情況下,要求跨國企業集團於成員所在各租稅管轄區之有效稅率應達15%,歐盟、日、韓、越等多國皆陸續立法實施,財政部為與國際接軌並因應,已預告並規劃自2025年起,針對符合GMT門檻的大型跨國企業集團(原則指跨國企業集團前4個財務會計年度中任2個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全年度收入達7.5億歐元者),其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簡稱AMT)徵收率將由現行的12%上調至15%,如非屬前述規定之營利事業,其AMT徵收率則維持12%。此一AMT徵收率之調整,無須經立法院三讀修法,建議讀者應密切關注正式規定之發布。而此一稅率調整為財政部接軌與因應GMT浪潮之第一步,跨國企業須持續關注財政部對於導入符合國際標準之合格當地最低稅負制之動向及時點,以即時規劃因應。
- 產業創新條例可望因應產業政策進行修法而有多項調整
經濟部於113年10年5日起預告「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重點如下:
- 第10條之1投資抵減租稅優惠,除保留現行智慧機械、5G 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等項目,更增加人工智慧、節能減碳項目;此外,配合項目增加,也將現行適用投資支出金額上限新臺幣10億元提高至 18 億元。
- 第22條有關從事國外投資申請核准或備查等規定,為避免關鍵技術外流,修正特定國外投資應事前申請核准之規定,並於第 67條之3增訂相關罰則。
- 第23條之1有關依有限合夥法新創創業投資事業之獎勵,修正創投有限合夥穿透稅制之出資額門檻及投資新創事業門檻
- 第23條之2有關個人現金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抵減,放寬個人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定義。
- 於第72條將第10條之1、第23條之1及第23條之2施行期間延長至2029年 12 月 31 日。
本預告修正草案中涉及多項租稅優惠措施,建議企業密切留意產業創新條例修法進度、實際修法內容及其相關辦法之發布,俾利即時評估並進行相關申請,善用相關稅務優惠與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