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解析

全民稅改減稅,展望2025年不可不知的稅法要點更新

2025年趨勢解析《稅務篇》

勤業眾信稅務服務 / 王瑞鴻資深會計師、葉芷英協理

前言

回顧2024年以至開啟2025年度的重要稅務變革,政府除了力拼全民有感降稅,更積極推動稅務改革,以與國際反避稅浪潮接軌。本文將針對個人及其家族成員之傳承議題,彙整說明相關的稅務政策與其重要變革,包含:

① 遺產稅及贈與稅減稅之要點整理,以及「有計畫的贈與」之於傳承的重要性;

② 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項指標全面調高,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時留意自身權益;

③ 台灣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首次申報後的選案查核樣態與關鍵提醒。

在此歲末年終之際,希望透過本文簡明扼要的說明,讓讀者在與家庭成員相聚的同時,可以進一步思考「傳」與「承」的重要性,期望能藉由新一代的主導下,將世代打拼積攢的財富資產,世世代代永續傳承,並避免家族成員間不必要的紛爭。

遺產贈與稅變革與影響

台灣遺贈稅法在近二十年間,經歷三次大幅修訂,2008年(含)以前遺贈稅最高邊際稅率為50%(分十級累進稅率,遺產稅率2%~50%;贈與稅率則為4%~50%);然自2009年1月23日起,全面修改為單一稅率10%,並同時拉高免稅額(遺產稅免稅額新台幣(以下同)1,200萬,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再至2017年,考量與國際社會接軌,並因應高齡化社會以提撥長照基金等需求,大幅改以遺產淨額、贈與淨額之數為依據,適用不同的級距稅率10%、15%、20%,正式再從單一稅率改為三級累進稅率結構。

另近年來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之累計漲幅已達到調整門檻,先在2024年針對「遺產稅6大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調高適用,又於2024年11月28日經財政部公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針對「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2025年適用的消費者物價指數已較前次調整的2017年上漲12.42%,達應調整標準,爰依規定調整並適用於2025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

以下即針對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彙整2024年至2025年間之重要變動:

遺產稅

項目

調整前(2023)

2024案件適用

2025案件適用

免稅額

1,333萬

不計入
遺產總額之金額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

89萬

100萬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

50萬

56萬

扣除額

配偶扣除額

493萬

553萬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50萬

56萬

父母扣除額

123萬

138萬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618萬

693萬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50萬

56萬

喪葬費扣除額

123萬

138萬

項目

調整前(2023)

2024案件適用

2025案件適用

課稅級距

10%

遺產淨額5,000萬以下

遺產淨額
5,621萬以下

15%

遺產淨額超過5,000萬~1億

遺產淨額
超過5,621萬
~1億1,242萬

20%

遺產淨額超過1億

遺產淨額超過
1億1,242萬

 

參照上述遺產稅扣除額以及課稅級距之調高,若為2025年發生的繼承案件,被繼承人離世後遺有配偶、已成年子女2人,假設遺產總額1億元,扣除免稅額及遺產扣除額共2,136萬元(即免稅額1,333萬元+配偶扣除額55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萬元*2+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後,遺產淨額為7,864萬,計算遺產稅金額為898.55萬。

贈與稅

項目

調整前(2023)

2024案件適用

2025案件適用

免稅額

244萬

課稅級距

10%

贈與淨額2,500萬以下

贈與淨額

2,811萬以下

15%

贈與淨額超過2,500萬~5,000萬

贈與淨額

超過2,811萬

~5,621萬

20%

贈與淨額超過5,000萬

贈與淨額超過

5,621萬

 

參照上述贈與稅課稅級距之調高,假設贈與淨額1億元,當適用2025年贈與稅課稅級距,相較於調整前課稅級距,可節省贈與稅約46.6萬元。

站在資產財富傳承的角度,建議透過有計畫性的贈與,例如:運用贈與人每年免稅額度與較低級距的贈與稅率、夫妻間贈與免稅、子女婚嫁贈與節稅、隔代贈與以及善用附有負擔的贈與等方式,不僅兼具傳承及能有效降低未來遺產稅之級距負擔,更能藉由生前的主控權,更能減少未來遺產糾紛等爭議。

此外特別提醒,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以贈與論,仍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辦理贈與稅申報。除非能提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而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則可認定為買賣,否則仍須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除補徵稅款外,還要按核定的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的罰款。

另外值得持續關注的是,2024年10月28日憲法法庭【擬制遺產課稅案】中,判決遺產稅制度部分條文違憲,並指出立法機關應於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等相關規定。可預期未來遺產贈與稅法將有重大修正,影響可能包括:
①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的財產,未來應按比率由配偶負擔遺產稅;
②死亡前兩年贈與給生存配偶的財產,仍可計入遺產稅有關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的計算等層面。
雖然截至目前尚未發布修正,建議仍應密切觀察修法進度,提早規劃因應。

減稅有感-全面調高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特別扣除額、基本生活費

財政部於2024年11月28日公告202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 21萬元(相較2023年增加8,000元),民眾於2025年5月申報202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若申報戶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以21萬元*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則該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以五口之家(納稅者及配偶、1名就讀大學子女、未滿70歲父母)舉例,基本生活費總額為105萬,當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95.2萬(即免稅額48.5萬+標準扣除額26.2萬+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房屋租金支出18萬)後之差額9.8萬,即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又假設該申報戶適用稅率5%,則可產生節稅效益約4,900元(即9.8萬*5%)。因應此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之調整,若家庭報稅戶人數愈多,愈有機會享受到節稅效益。

此外,除了調高上述基本生活費,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漲幅已達調整門檻,財政部早於2023年11月23日公告調高2024年度適用之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同樣能於2025年5月申報202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一併適用。

以下彙整2024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項目

2024年度

免稅額

一般

97,000

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免稅額增加50%

145,500

標準扣除額

單身

131,000

有配偶者

262,000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218,000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218,000

課稅級距

5%

0~590,000

12%

590,001~1,330,000

20%

1,330,001~2,660,000

30%

2,660,001~4,980,000

40%

4,980,001以上

退職所得

一次
領取

退職所得額為0

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內

半數為所得額

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
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

全數為所得額

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減除金額

859,000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個人)

7,500,000

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營利事業)

600,000

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度

37,400,000

 

2024年5月CFC首次申報-注意選案查核四大態樣

台灣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制度,居住者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合計達50%,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而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權達10%,且無符合豁免規定者,皆應於CFC盈餘發生當年度,按持股比例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

當符合上述適用條件者,2024年5月應已進行首次CFC申報計稅,根據財政部近期新聞稿中指出,在2023年CFC申報案件中將針對四大態樣進行選案查核,其中包括:

①  個人及其關係人持有境外低稅負區符合CFC構成要件,應申報而未申報CFC營利所得案件;

② 申報CFC適用豁免規定案件,其CFC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構成要件,以及當年度盈餘是否符合微量盈餘(NTD 700萬)豁免門檻

③ 申報CFC當年度虧損案件,其虧損之計算是否正確;

④ 申報CFC營利所得案件,其CFC當年度盈餘及營利所得計算是否正確。

針對2024年5月才首次申報的CFC制度,鑒於許多申報戶對CFC相關適用法令、申報要求、計算依據,以及相關提示文件準備或提交要求等可能都不熟悉。本文建議納稅義務人應積極尋求專業機構意見,重新檢視評估持有境外低稅負區的適用情形(是否符合CFC構成要件? 是否確實符合豁免規定?)、申報內容(當年度盈餘/虧損計算是否正確?),以及相應的佐證文件是否已備妥並於期限內完成提交等遵循規定。

如確有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CFC營利所得者,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若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仍有機會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結語

展望新的一年,除了上述遺產稅及贈與稅減稅修訂、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要點提醒暨CFC選案查核樣態說明之外,本文站在家族應首重傳承暨永續的角度,建議家族成員及企業應同時並重「傳」與「承」的重要性。

而必要時應諮詢專業機構與團隊,從個人以至家族成員的綜合面向,以稅負優化與合規遵循為起點,進而檢視家族集團的投資架構與整體有效稅率的優化;再至家族層面的財富傳承規劃,妥善結合家族治理機制,依據每一家族不同的成員生長背景與發展目標,客製化並隨時因應不同局勢與需求調整;以確保家族在傳承的短、中長期計畫中,都能順利避開稅負地雷,也能讓世代辛苦經營的成果能順利搭上永續治理的機制,讓世世代代的家族成員除了能有穩定的利潤分配,更能專心致志於企業之經營,財富永續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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