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全球稅務環境變遷 集團企業供應鏈布局
勤業眾信:預先布局、全盤考量資源配置與風險 方能「稅稅平安」
【2020/01/07,台北訊】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今(7)舉辦「勤業眾信稅務論壇-全球供應鏈稅務新思維及自由貿易港區之運用及發展」,透析美中貿易戰影響下之全球稅務環境變革,探究集團企業價值鏈之整合及組織架構重組。此外,為積極推動貿易自由化及國際化,冀望臺灣成為區域甚至全球運籌中心,政府也透過自由貿易港區相關法規更新,期望在配合各國租稅措施變動之餘,發揮臺灣產業叢聚及優越地理位置的優勢。勤業眾信提醒,集團企業在國際間對租稅之透明度及公平性要求提高的趨勢下,應即時修正全球布局規劃、檢視架構及供應鏈配置,以因應減低租稅環境變動造成的衝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林宜信指出,全球稅務環境時刻變化,加上經濟實質法案及美中貿易摩擦等因素影響,衝擊跨國集團的全球布局計畫,企業需重新考量供應鏈配置及稅負成本。而臺灣具備電子業及半導體產業叢聚及優越地理位置之優勢,可望作為運籌中心。輔以政府相關配套措施,包括自由貿易港區租稅優惠與資金回臺專法等,有助我國個人及營利事業建構專業思維及提供可思考之發展方向,以在關鍵時點,擬定長久的稅務規劃策略。
全球供應鏈新布局 三項租稅措施帶動跨國企業物流調整新商機
交通部航港局組長饒智平表示,結合目前國際政經局勢變化,在美中貿易戰、香港反送中、國際反避稅合作及CPTPP、RECP的各方影響下,臺灣因具備所得稅制度創新變革及自由貿易港區的類租稅協定優惠措施下,成為集團企業投資臺灣的新機會。受貿易戰影響較大的「伺服器、網通設備、自行車、汽車零組件及汽車電子」等產業,在臺灣產業群落完整,臺商返臺投資加速引導上中下游廠商回臺,擴充產線及建置新廠。
饒智平進一步指出,自由貿易港區具備境內關外、物流轉運及加值、自主管理等功能,在營運面、效率面、成本面及服務面皆對集團企業調整投資架構、降低成本、提升競爭力大有助益。善用自由貿易港區進行調整投資布局之多元營運模式,可做為臺商將產線拉回臺灣進行加值製造再出口之機會,或提升外商來臺設立全球運籌發貨中心之布局之運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局長宋秀玲表示,因應美中貿易戰,財政部提供「專屬稅務諮詢、一致性解釋及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等三項租稅措施。同時,財政部也揭示所得稅法下合理簡化境內利潤貢獻度;在我國境內從事輸入、儲存、運送等活動,與我國經濟關聯性微小、境內利潤貢獻度不高,得採簡易計算公式之原則,並合理調降利潤貢獻度。以及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類同租稅協定優惠營利事業,外商如在自由貿易港區從事前述活動,符合與我國經濟關聯微小之原則者,可適用此項租稅優惠。此二變革將為跨國企業及物流調整帶來新商機。宋秀玲也指出,租稅協定締約國(已簽署生效三十二國)之居住者企業在境內從事採購、儲存、展示、運送等準備或輔助性質活動,認定為無常設機構,營業利潤可適用免稅優惠。而自由貿易港區租稅優惠提供類同租稅協定待遇,給予外商類同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優惠。
配合政府租稅措施,將有利廠商利用臺灣優越地理位置,設立區域或全球運籌物流發貨中心,即時供貨或於境內從事實質轉型加工,以增加使用我國港埠或機場設施、物流或加工服務之意願,促進我國物流、運輸及製造業者之發展。
整合供應鏈 移轉訂價及關稅需全盤考量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經理洪于婷表示,當企業調整供應鏈時,關稅可依「完稅價格、稅則號別、原產地原則及關稅豁免機制」四大主要因素來檢視應納關稅之認定;企業因應美中貿易摩擦之對策也可由應考量四大主要因素加以衍生,包括跨國交易更為頻繁、各國稅負複雜度及確定度不一、全盤考量間接稅和所得稅、及未來集團關係人交易型態將更多元,未來移轉訂價政策之制定及如何調和移轉訂價及關稅將更具挑戰性。
營利事業適用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因應,除持續關注法規及實務進展外,亦可運用所得稅預先訂價協議(APA)管理移轉訂價風險;而關稅法第36條之一提及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機制,可協助進口人確認完稅價格應加計項目以管理關稅風險;營利事業則應留意利潤變動及進口貨物價格之波動與集團移轉訂價政策之制定與執行。
全新利潤分配規則 企業未來應朝供應鏈產生之價值進行利潤配置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際租稅負責人廖哲莉表示,國際政治經濟情勢瞬息萬變,國際間對租稅之透明度及公平性要求逐漸增高,集團企業曝險程度也隨之增加,跨國企業將面臨多重挑戰與政治的不確定性,未來企業稅務遵循成本將大幅增加,國際租稅課稅趨勢將更重視企業價值鏈下產生之利潤是否合理配置。臺灣企業現已逐步邁向跨國企業,稅務治理將是未來企業營運不可忽視的一環。企業應檢視現行供應鏈是否有利潤配置與供應鏈各階段價值不一的稅務風險。且隨著傳統的移轉訂價功能風險之觀念正與時俱進,集團企業應檢視其價值驅動因子,方能進一步了解其利潤配置之合理性。
數位經濟發展及電商崛起,改變過去以是否有固定場所課稅之原則,市場價值的重要性將取而代之。課稅權將由傳統實體連結(如常設機構)變更為「價值創造」及「使用者參與程度」等方式,視與當地市場聯繫程度認定;全新利潤分配規則將朝向分配剩餘利潤至消費者所在國家,將改變長期以來各國政府對企業的課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