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立法院三讀通過《紓困條例》!
勤業眾信:善用防疫隔離薪資加倍減除 兼顧員工照護及降低企業營運影響
【2020/02/26,臺北訊】立法院昨(25)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自109年1月1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而第12至16條之處罰規定自條例公布日施行。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衝擊全球經濟,營利事業除作好內部防疫作工作及營運因應外,應檢視紓困條例給予的獎勵與補助,以降低疫情對企業營運的負面影響,特別條列重點項目詳附表。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以下五事項:
1. 了解特別條例及配合政府作好防疫工作的規定,避免違反而受處罰,例如員工配合防疫規定請防疫假,營利事業應依規定給假並保障員工應有的權益,如違反相關規定將被裁處100萬元以下罰鍰。
2. 特別條例訂定,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依規定請防疫假,該期間之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惟營利事業給付上述員工之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則不得適用。例如給付公司研發人員防疫假期間薪資,如選擇適用加倍減除規定,則該部分薪資不得適用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優惠。
3. 受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營利事業,雖然特別條例的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尚有待子法規訂定,企業仍應持續關注並善用政府提供的補助或租稅減免措施,以降低營運成本壓力。
4. 受疫情影響而發生困難之營利事業或個人,可依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5. 會計師簽證申報所得稅案件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凡依核准後之期限繳納稅捐,不影響簽證案件優惠之適用。例如,甲公司各年度均屬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108年度扣除以前年度虧損後仍須自繳稅額500萬元,甲公司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分期繳納500萬元稅額,只要甲公司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及繳納分期稅額,不影響甲公司108年度扣除以前年度虧損的適用資格。
Ø 附件:防疫特別條例重要項目彙總表
項目 |
內容 |
防疫隔離假及補償 (第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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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給薪獎勵租稅優惠(第4條) |
防疫期間之薪資支出加倍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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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補償(第5條) |
各級政府得因疫情需要徵用或調用廠商生產設備及原物料,並給予適當之補償。 |
紓困、振興措施 (第9條) |
受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及醫療(事)機構,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 |
罰則 (第12條至第16條) |
刑事責任
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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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期間(第19條) |
109.01.15~110.06.30(罰則規定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