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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計畫10─交易利潤分割法修訂準則之討論稿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張宗銘會計師、周宗慶協理

行動計畫10─交易利潤分割法修訂準則之討論稿

國際經合組織(OECD)於2017年6月22日發佈有關BEPS行動計畫10關於交易利潤分割法(Transactional Profit Split Method)修訂準則之討論稿。其內說下列三項主要議題:

於何種情況下,交易利潤分割法最為合適?

討論稿提供3項指標:第1項指標為與交易各方均出現對交易有獨特而有價值之貢獻並同時滿足以下二點時,該貢獻(例如所執行之功能、使用、或貢獻之資產)將被認為係獨一無二且有價值的: (i)在可比較情況下之非控制方作出之貢獻無法與之相比,並且(ii)該貢獻在商業營運中為實際或潛在經濟效益之重要來源;第2項指標為存在高度整合之商業運作。高度整合意味著交易雙方履行之職能、使用之資產、及承擔之風險相互聯繫,並且不能拆分出來單獨進行評估。於某些情況下,各方可能共同履行職責、共同擁有資產、和(或)分擔風險,使得不可能將其各自貢獻拆分出來進行評估;

第3項指標為是否存在共同承擔重大經濟風險的情況下或存在單獨承擔密切相關風險之情況。於共同承擔重大經濟風險的情況下,交易雙方(根據合同雙方遵守之合同條款)承擔具體風險並一起控制具體風險,且各自有承擔其風險份額之財務能力,那麼該風險之承擔應得到認可(如企業同意共同承擔創造新產品成本的交易下所共同承擔研發風險)。於單獨承擔緊密相關風險之情況下,與交易相關之各種重大經濟風險由雙方分別承擔。但這些風險相互之間密切關聯,使每一方之風險無法被合理拆分出來,因此交易利潤分割法也可能被認為係最合適之方法。

如何確定須分割之利潤?

討論稿亦列出3個需注意問題:第一為識別相關交易。一般情況下,需要根據精確交易性質與交易各方之財務資訊進行分配,從而識別交易雙方共同參與貢獻所對應之利潤。在不同市場銷售皆為同一類產品,因此作分割相對簡單,然而不同市場銷售不同成本構成之產品或不同技術之展品則更為複雜。第二為實際利潤與預期利潤。當交易利潤分割法被認為係最合適之移轉訂價方法時,交易各方共同承擔與經營相關之風險或分別承擔密切相關且重大經濟風險之情況下,交易雙方應分攤實際利潤或損失,即受到交易各方所承擔之重大經濟風險影響之利潤。第三為取決於具體交易性質之利潤分割方式。如交易各方共同承擔市場風險從而影響銷售量與價格,並且承擔與生產相關之風險因而影響利潤水準時,最合適之方式為按照毛利進行分割。若交易性質表明交易各方分擔市場與生產環節之風險與可能影響到營業費用之風險,最合適之方法為按照營業淨利分割。

利潤分割之考量因素為何?

第3項議題為利潤分割考量之因素。該討論稿提出利潤分割法經常使用的考量因素係為資產、資本(營業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資本)、成本(花費或投資於主要領域如研發、工程技術、市場)與其他利潤分割之因素(如銷售增加部分、員工報酬、時間成本及利潤產生相關所花費之時間)。

因獨立實體間之交易較少使用交易利潤分割法,因此多數人認為其在受控交易之應用可能也相當少見。然而,如已確認此方法最為合適,OECD也表明不希望大幅度限制利潤分割法之使用,只需確保該方法於適當情況下被使用,因移轉訂價方法之主要目標並非複製公平交易之行為,乃作為建立和(或)驗證受控交易是否獲得公平交易之結果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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