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財團法人申報所得稅不卡關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惠明會計師、官振進協理
非營利組織係以公益為目的,推動社會福利、教育、文化、慈善等事業,而常以財團法人的形態設立。因為非營利組織並非以營利為目的,這點跟以營利為目的營利事業有本質上的不同,所得稅法對於財團法人在符合一定條件時會給予免稅待遇,以下會說明財團法人在適用免納所得稅時需要留意的地方,以及在申報作業與一般營利事業課稅有什麼不同之處。
一、財團法人不是所有收入都免稅
所得稅法對於非營利組織財團法人係歸類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中,財團法人主要特質包括1.以公益為目的、2.盈餘不能分配、3.解散後剩餘財產不能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法人或團體。在這樣特質下,稅法鼓勵其收入應善用於創設目的相關支出,所以在免稅要件中即訂有支出比的規定。
財團法人的收入依是否需相對提供貨物或勞務的對價關係,分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及「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二類,前者是指提供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代價,如商品銷收入、租賃收入、教育訓練收入、銷售出版品收入等銷售收入,後者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例如捐贈收入、會費收入及利息收入等收入,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財團法人對於「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之所得」就如同一般營利事業課徵所得稅,只有對於「銷售貨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所得」若符合免稅要件時可以免納所得稅。免稅要件主要包括有關組織型態、不得進行盈餘分配、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基金及各項收入之運用範圍及支出比例等規範[1],其中支出比例是指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簡單講就是全年的收入至少60%要花用掉。
釋例如下,甲財團法人全年度與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收入總計為1,000萬(包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30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700萬元),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700萬元(包括銷售貨物或勞務支出20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支出500萬元),甲財團法人所得合計為300萬元, 其中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100萬元(B欄)仍需繳納所得稅,只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所得200萬元(A欄)若符合免稅要件即可免納所得稅,釋例一其支出比例為70% (700 ÷ 1,000 ),即符合免稅標準支出比例60%規定。
釋例一
甲財團法人收支金額 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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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銷售以外(A) |
銷售(B) |
收入 |
1,000 |
700 |
300 |
支出 |
700 |
500 |
200 |
所得 |
300 |
200 |
100 |
應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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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 |
應稅 |
二、只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虧損,可供未來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扣除
財團法人因為其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所得是如同營利事業一樣需要課稅的,所以當銷售貨物或勞務發生虧損時,也可以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自以後1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至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虧損(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則無法自以後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扣除。雖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虧損不能遞延給以後年度的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抵扣,但仍可以用來扣抵同一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整理如下表一)。
表一
虧損原因 |
使用時點 |
說明 |
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發生虧損 |
當年度 |
扣抵同一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 |
銷售貨物或勞務發生虧損 |
未來10年 |
供以後10年「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扣除 |
虧損扣抵舉例如下,乙財團法人全年度與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收入總計為1,000萬(包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30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700萬元),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1,300萬元(包括銷售貨物或勞務支出40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支出900萬元),乙財團法人虧損合計300萬元, 其中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虧損100萬元(B欄),可以供以後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抵扣,至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虧損200萬元(A欄),僅能在同一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有所得時抵扣所得。
釋例二
乙財團法人收支金額 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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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銷售以外(A) |
銷售(B) |
收入 |
1,000 |
700 |
300 |
支出 |
1,300 |
900 |
400 |
虧損 |
-300 |
-200 |
-100 |
簡單的來說,可以把財團法人的活動分成免稅(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及應稅(銷售貨物或勞務)二部分,應稅部分原則比照營利事業課徵所得稅也可以適用盈虧互抵,至於免稅部分則要看是否符合免稅規定,若符合免稅規定就可以免納所得稅,不符合的話還是需要課徵所得稅,若免稅部分發生虧損也只能當年度扣抵應稅部分所得,不可以遞延以後使用,在實務上國稅局查核時仍發現有財團法人申報前10年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扣除額時,誤應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虧損合併計算,而遭補徵稅款。
三、財團法人投資股票不踩雷
財團法人之設立主要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為確保其財產的運用不會影響本身公益目的之推行,是以對於財團法人資金的運用有嚴格的規範,所以除了可以存放在金融機構也可以購買風險較低的公債、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等商品,為了避免財團法人運用過多財產投資股票,暴露過度風險,也避免財團法人透過購買股票變相成為控股公司,所以財團法人法對於財團法人財產的之運用規定,如果是購買股票則限於財產總額5%範圍內,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5%。而且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也不得購買捐助或捐贈累計達基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捐助人或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所發行之股票。除了財團法人法的限制外,有關所得稅的免稅標準,原則上是准許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也無投資比率的限制,但如果是購買非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只能購買捐助事業之股票,且投資捐助事業之比率不得超過受贈基金80%。
財團法人購買股票除了投資時必須兼顧財團法人法及免稅標準之規定外,於投資之後獲配股利時也要留意以下課稅規定,107年以前財團法人取得股利是如同一般營利事業可以依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是107年修正所得稅法第42條後,已經刪除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所以財團法人投資獲配股利自107年度起需先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再依免稅標準徵免所得稅,當符合免稅標準才能免納所得稅。上述股利包括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盈餘增資配股)都需要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如果是來自捐助事業股票之股票股利則不受投資捐助事業比率80%限制。
股利收入申報釋例如下,丙財團法人全年度與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收入總計為1,000萬,包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30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700萬元(含股利收入200萬),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500萬元(包括銷售貨物或勞務支出20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支出300萬元),丙財團法人所得合計為500萬元,除了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100萬元需課徵所得稅,另因當年度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基金之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60% (僅50% = 500 ÷ 1,000 ),所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所得(含股利收入)400萬元(A欄)不符免納所得標準,亦需要課徵所得稅。
釋例三
丙財團法人收支金額 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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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銷售以外(A) |
銷售(B) |
收入 |
1,000 |
700(含股利200) |
300 |
支出 |
500 |
300 |
200 |
所得 |
500 |
400 |
100 |
應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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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 |
應稅 |
財團法人在購買股票時,必需留意相關法令規定,如果不符合稅法免稅要件,將會影響免稅資格,使得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所得也需要課稅,若是違反財團法人法規定,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或解除全體董事之職務。
四、財團法人免辦暫繳申報還有…
一般營利事業的所得稅申報作業,除了每年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年度中的暫繳申報,到了解散時也需要辦理決清算相關申報作業,但財團法人盈餘不能分配,而且解散後剩餘財產需依捐助章程的規定處理,若章程無規定時,賸餘財產則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所以所得稅申報作業上會較一般營利事業單純,整理財團法人與營利事業在年度所得稅申報作業之差異如表二。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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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 |
財團法人 |
所得稅結算申報 |
V 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V 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
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
V |
X |
未分配盈餘所得稅申報 |
V |
X |
暫繳申報 |
V |
X |
解散決清算申報 |
V |
X |
V : 應辦理事項 X: 免辦理事項
[1] 詳細規定請參考「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