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香港公告企業遷冊及境外收入豁免制度釋疑最新發展
勤業眾信稅務服務 / 許嘉銘資深會計師、賴宏恩資深經理
前言
為鞏固香港作為全球商業和金融中心的地位,香港政府分別於2024年7月3日公告企業遷冊制度的徵詢結論及相關立法建議,並於7月5日更新了境外收入豁免(Foreign Source Income Exemption, FSIE)課稅機制指引常見問題釋疑,以宣示香港將繼續推動開放高效的法規及稅務制度,以吸引更多外國企業及資本進駐。
遷冊制度目前公告之規定
下表係彙總香港遷冊制度(re-domiciliation regime)徵詢結論及相關立法建議相關重點:
制度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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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敘述 |
立法意旨 |
企業遷冊制度允許公司遷冊至香港,並保留其原法律身份,無需創立新的法律實體 |
持續性 |
公司的財產、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相關的合約和法律程序將不受影響。公司將被允許在遷冊後保留其原先公司名稱和商業登記號碼。 |
權利和義務 |
企業遷冊後,該公司擁有與香港公司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例如,任命公司秘書,自企業遷冊日期起持續記錄,並準備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等。 |
申請資格和申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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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敘述 |
公司類型 |
企業遷冊制度將適用於四種類型的公司: 1.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2.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3. 有股份之私人無限公司,以及 4. 有股份的上市無限公司。 此外,申請公司於遷冊後之公司類型應與在其原註冊地的公司類型相同或基本相同。 |
原註冊地法規允許 |
原註冊地須允許遷冊的行為。為確保申請公司符合其原註冊地法律的要求,公司需提交一份由原註冊地法律執業者出具之法律意見,確認企業遷冊係被該國法律所允許。 |
申請時間 |
申請遷冊必須在公司成立後至少一個年度才能提出。 |
股東同意 |
申請公司需根據其原註冊地的法律獲得公司股東同意。如果原註冊地的法律未有要求,則公司須取得至少75%符合資格之公司股東正式通過的決議認證副本。 |
證明清償能力 |
申請公司需提供財報(日期不早於申請日期前12個月)和法律意見來證明其清償能力,確認公司在原註冊地仍註冊且有效存在,且未進入清算程序。 |
金融機構監管 |
申請公司若為保險公司或被授權之金融機構,需滿足香港當地監管要求,未來將由香港金融監管機構進行評估。 |
審核 |
在收到所有應備文件後,公司註冊處一般會在兩週內審核並通過,且註冊處不會強制針對申請公司進行經濟實質測試。在申請成功後,公司註冊處將向申請公司發出企業遷冊證書。 |
原註冊地註銷 |
申請公司需在120天內從其原註冊地註銷。如有必要,可延長註銷期間。 |
稅務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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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敘述 |
所得稅 |
企業遷冊不會影響香港或原註冊地之所得稅義務。 |
過渡事項 |
香港稅務局將會修訂稅務條例以解決遷冊後的過渡稅務事項,包括存貨、特定類型的費用和折舊費用等扣除額。 |
出走稅單邊稅收抵免 |
若申請公司在遷冊時於註冊地被課徵出走稅,香港將提供單方面稅收抵免。 |
稅務居民身份 |
香港稅局認為無需釐清企業遷冊公司的稅務居民身分,因為該公司不論其註冊地是否在香港,皆針對源自香港的利潤繳納香港利得稅。 |
印花稅 |
由於遷冊過程不涉及香港資產所有權的轉讓或變更,因此不會產生印花稅。 |
境外豁免收入
雖然境外收入豁免(FSIE)制度已實施超過一年,但仍存在許多疑義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局(IRD)於2024年7月5日新增了多項FSIE制度常見問題(FAQs),以反映IRD對境外收入豁免(FSIE)制度最新觀點。以下為相關重點彙整:
一、境外收入單獨紀錄
如果某特定境外收入用於購買海外財產,而該財產隨後出售,該出售財產收益匯入香港時,除非滿足豁免條件(如經濟實質、參與或關聯要求等),否則原特定境外收入仍將需繳納香港利得稅。原先境外收入的金額不會因後續資產的收購和處置而改變,任何因再投資產生的境外處置收益或損失將被視為獨立的境外收入進行個別獨立判斷。
二、純股權持有實體身份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15K(3)條規定,純股權持有實體是指僅持有其他實體的股權,且僅賺取股息、處分收益及與涉及股權收購、持有或出售相關收入的實體。
IRD於此次更新說明,公司在年度中途身份變更時,是否符合純股權持有實體。如一家公司於2023年間,持有債權和股權,但在年底前處置了所有債權,只保留股權。IRD認為該公司於2023年間特定時點仍持有債權,因此即使其在年底前已處置債權部位,仍無法被視為純股權持有實體並適用要求較低的經濟實質要求。
三、應稅條件及間接轉讓的境外稅負
應稅條件係參與稅務豁免下的反濫用規則。如果境外收入是來自一公司被投資實體股權處置的收益,該公司僅在該處置收益在香港外的地區被課徵相關稅負,且該稅率至少為15%的情況下,方能適用參與稅務豁免。
HK IRD表示,在確定是否滿足應稅條件時,稅負不一定在被投資實體所在的地區徵收。IRD進一步舉例,一香港公司出售了其位於B地區的公司B股權,從而間接轉讓了位於C地區的公司C。香港公司在C地區因間接轉讓股權而需繳納間接股權轉讓稅負(即企業所得稅),而C地區的法定企業所得稅率為25%。因此,香港公司於C地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將被納入考量且由於,C地區的稅率高於15%,因此應稅條件將被視為滿足。
四、不允許分攤方式
HK公司在確任是否滿足股利應稅條件時,需考量股利、基準利潤或者子公司相關收入在香港境外是否被課稅,且這些利潤或收入的總金額應至少與股利金額相等。
IRD舉例,若一香港公司從其X地區的全資子公司X公司收到HKD 100的股利,該股利在X地區匯出時未有課徵任何股利扣繳稅款。X公司用於支付股利給香港母公司的組成包括:
- X公司從其子公司收到HKD70的股利,該股利已在香港外的地區被課徵不低於15%的企業所得稅;和
- 在X地區HKD 30免稅利息收入。
在此例子中IRD的觀點為,由於X地區仍有免稅收入用以支付香港公司股利的應稅股利少於其收取的股利(即70小於100),未能達到應稅條件,因而不符合參與稅務豁免之資格。
結論
綜上,雖香港針對涉及企業遷冊制度的相關法令將陸續修訂,但仍有兩處疑義需香港當局進一步釐清。
首先企業遷冊香港後是否直接被視為香港註冊公司而當然成為香港稅務居民,從而免除其證明於香港進行管理或控制的必要性,也同時當然適用香港目前簽署的租稅協定下的稅務居民定義?此外,有鑑於企業遷冊後公司的股份也將在香港註冊,後續股份的轉讓是否也將因此產生印花稅稅負?
另一方面,在FSIE制度下,當香港公司未滿足豁免條件時,香港公司使用未匯入香港之境外收入持續購置海外資產,該原始境外收入都應被持續記錄,且當該收入最終仍匯入香港時,原始境外收入仍需課稅。此外,若前述資產被出售且該收益被用於購買其他海外資產,導致其他的境外收入產生,該收入也應被記錄,進而增加公司紀錄及稅務遵循負擔。
因此台商若有透過香港公司進行對外投資,應關注後續香港稅務局是否能採取相關務實做法,例如對於資產交易紀錄次數或交易範圍設置時間限制。此外,香港公司若有擬匯入的境外收入,也應注意該收入是否符合應稅條件或經濟實質規定方能享有稅務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