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股權 稅負大不同

勤業眾信稅務部 / 王瑞鴻資深會計師、李文廷協理

2023年根據台灣證券交易所統計,整體市場有交易人數達到564萬人的創歷史新高紀錄,成交值也來到歷史次高,加上適逢近期台股大盤指數站上18,000點大關,可預見未來交易市場只會越發熱絡。另外除了投資上市櫃股票以外,不少投資人也涉略透明度較低但高報酬的未上市櫃股票,也因此隨著5月報稅季節即將到來,近期事務所就接到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出售股票相關稅負計算及申報方式?然而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就必須一一拆解股票持有者的身份以及持有股份之類型。

首先,如果持有的股權標的是上市櫃公司股票,按目前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之規定,不論是個人或營利事業買賣上市櫃公司股票所賺取之證券交易所得,免納入所得稅申報。惟營利事業仍應留意證券交易所得雖可免納所得稅,但應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其中出售之股票持有期間滿3年者,得以減除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股票交易損失後之正數餘額之半數計入,而其持有期間之計算,採先進先出法核算。

舉例來說,A公司分別於109年1月1日及111年6月1日以每股70元購入B公司股票15萬股及25萬股,嗣後於112年4月1日以每股100元出售B公司股票20萬股,按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其中15萬股係出售109年1月1日所購入的股票,屬持有期間滿3年以上,可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450萬元〔(100元-70元)×15萬股〕;其餘5萬股係出售111年6月1日所購入的股票,屬持有期間未滿3年,不可適用減半課稅規定,因此證券交易所得150萬元〔(100元-70元)×5萬股〕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A公司113年5月辦理112年度基本稅額申報時,其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375萬元〔(450萬元/2)+150萬元〕。

另外若是投資境外公司的股份,其相關所得應如何課稅呢?原則上個人投資境外公司股份時,無論是獲配境外公司所分配股利或是買賣境外公司股份所賺到的資本利得都屬海外所得性質,自2010年起個人海外所得需納入基本所得額中課稅,按規定一個申報戶海外所得超過 100 萬元,就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經扣除670萬免稅額度(2024年調增為750萬)後乘上20%稅率,若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今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才有可能需繳納基本稅額,並可扣抵海外已繳納之稅額。而營利事業投資境外公司股份時,無論是獲配境外公司分配股利或是買賣境外公司股份所賺到的資本利得都應該計入營利事業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然而需要特別留意提醒的是不少投資人選擇投資海外公司來台掛牌上市之股票(以下稱”F股”),而投資人投資F股所獲得的收益,獲利來源主要是投資者持有期間取自F股獲配之股利收入以及出售F股票所賺取之資本利得,因為F股股息是由海外發行公司支付,該股利收入係屬海外所得,個人獲配此類股息雖無須併入綜合所得,但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而國內營利事業獲配F股股息,係屬海外投資收益,並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免稅之規定,而是須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然而出售F股票所取得之資本利得與獲配自F股票之股利課稅方式卻截然不同,主要是因為F股雖由海外公司發行,惟係由我國證券交易所或櫃臺買賣中心核准來臺掛牌買賣,依其性質仍屬於國內有價證券之範疇。換句話說,營利事業出售F股票所獲取之資本利得仍比照出售國內上市櫃股票課稅方式,也就是其證券交易所得須併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負;然而若投資者為個人時,則該資本利得無須併入最低稅負。

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稅負相對複雜

除了一般大眾投資上市櫃股票以外,也有不少投資人投資未上市櫃股票,首先以營利事業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所獲取之證券交易所得仍維持前面出售上市櫃股票一樣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課稅方式。惟就個人部分,財政部自110年1月1日起將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及未登錄興櫃股票所產生之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再加上其他應計入項目(綜合所得淨額、符合條件之保險給付、達100萬元之海外所得、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等)後之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670萬元(2024年免稅額調增為750萬元)部分乘上20%稅率即為基本所得稅額。若當年度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個人須補繳這筆差額稅款;反之,若一般所得稅額高於基本稅額,就毋須補繳稅額。另外提醒政府為培植新創事業、配合產業轉型政策,若投資人出售符合一定條件成立5年內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股票即可排除適用前揭規定,其交易所得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

此外,另一個要特別注意的是並非出售所有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股票所獲取之報酬都是證券交易所得,僅限依公司法第 162 條規定經主管機關簽證發行股票者,方須申報基本所得稅。換句話說,若轉讓的是有限公司出資額或股份有限公司但未經簽證發行股票者,其所賺取之利得係屬於所得稅法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個人須計入綜合所得稅,並按所適用之所得稅率(5%~40%)課徵綜合所得稅,至於營利事業則依法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申報繳納20%營利事業所得稅。

房地合一2.0納入特殊股權交易課稅

另外一個是近幾年投資人最容易發生漏申報的樣態,主要是政府為了防堵個人透過成立投資公司持有房地產,再以股權買賣方式炒作不動產,藉以規避房地交易所得稅負,自110年7月1日房地合一稅2.0生效後,若同時符合下述兩要件者,則該處分利得即須按股份持有期間改課徵房地合一稅,包括:一、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直接或間接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營利事業之半數;及二、處分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台灣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惟一般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未上市櫃股權容易先入為主認為該股權交易係為證券交之所得,應計入個人或是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然而,若是個人出售股權同時符合前揭兩項要件,個人除了應依房地合一稅規定,按股份持有期間方式計算應納稅額以外,且須於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期限內申報房地合一稅,若未及於期限內申報房地合一稅,將有漏未申報遭補稅帶罰之風險,而營利事業則應於交易日隔年5月所得稅申報期間,申報該房地合一稅。

 

營利事業

個人

資本利得

股利所得

資本利得

股利所得

上市櫃、興櫃

證券交易所得納入營利事業最低稅負申報課稅,稅率12%;持有3年以上者,所得降低為1/2課稅

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免計稅

免稅

1.  按個人適用之稅率(5%~40%),併入綜所稅課稅,並享有8.5%可扣抵稅額,上限8萬元

2.  適用單一稅率28%分離課稅

未上市櫃

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

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

視為財產交易所得,按個人適用之稅率(5%~40%)併入綜所稅課稅

境外公司(非F股)

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

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

視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視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若基本稅額超過綜所稅額須補繳差額。

F股

證券交易所得納入營利事業最低稅負申報課稅,稅率12%;持有3年以上者,所得降低為1/2課稅

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

免稅

 

結論

總結來說,除了營利事業出售股票所賺得之資本利得須計入基本所得額以外,在現行法規證券交易所得停徵的情況下,一般個人買賣上市櫃或興櫃公司之證券交易並沒有稅負影響。然而,若投資買賣標的是未上市櫃及未登錄興櫃之股票者, 個人出售所賺得之證券交易所得即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但考量到最低稅負有750萬的免稅額,所以個人移轉未上市櫃公司股分之證券交易所得若在750萬以內者,實質稅負影響有限。最後,投資人若出售之標的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且該標的擁有不動產者,亦應先判斷是否同時符合房地合一稅特殊股權交易的兩項要件,若確為符合兩項要件者,則須按房地合一稅相關規定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避免有漏未申報遭補稅帶罰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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