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留意呆帳損失認列之判定

勤業眾信稅務部/ 朱光輝資深會計師、簡子茵協理

報稅季節五月即將來臨,提醒公司若有呆帳損失,須留意稅法上發生呆帳損失之原因,並注意不同的呆帳損失發生原因,其認列損失之年度及合法憑證亦不相同。

公司在營運過程中,若發生呆帳損失,依據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可分為下述兩種情況:

  1. 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宣告等因素,導致債權無法收回;
  2. 債權超過兩年,經催收仍無法收回本金及利息。

公司應依據不同呆帳損失原因,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彙總如下表),進而認列呆帳損失。

發生呆帳損失之原因

證明文件

倒閉、逃匿

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

和解

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筆錄

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

法院之裁定書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

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

債權超過兩年,經催收仍無法收回本金及利息

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公司發生呆帳損失,應先判斷是屬於上述何種原因,再依據不同的情況準備證明文件。其中需特別注意呆帳損失之認列年度,如債權人宣告破產或依法重整,應備妥的文件為宣告破產時或依法重整時,法院出具之裁定書,公司應以債權人宣告破產或重整所取得之法院裁定書年度作為呆帳損失認列年度;然而,若債權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則應備妥清算完結證明文件,並經駐外使館等認證,公司則以完成清算證明文件之年度作為呆帳損失之認列年度。公司應依呆帳損失發生原因,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呆帳損失,不得任意選擇認列年度。

舉例來說,A公司於X1年度向當地法院申請破產程序,當地法院於當年度受理該公司破產申請並出具裁定書,X3年度A公司完成破產程序。依據稅法規定及過去有關稽徵機關的實務做法,將以A公司破產之宣告並取具法院裁定書之年度(即X1年度)作為呆帳損失之認列年度。

另外B公司若於X1年度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並於X3年度完成清算程序,X4年度才完成駐外使館認證。依據稅法有關實務及規定,應以B公司完成清算程序年度(即X3年度)作為呆帳損失之認列年度。

國外客戶因營運不佳而進行重整申請、破產宣告或清算等作業,其法律程序可能相當冗長,快的話可能二至三年完成,慢的話可能五至六年才完成法律程序,若公司遇有客戶發生重整、破產、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清算等作業,建議公司先行與律師討論呆帳損失是屬於何種情況,進而判斷呆帳損失之認列年度及應備文件,避免因無法取得合法憑證或認列年度錯誤導致呆帳損失被主管機關剔除進而要求補稅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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