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研發投抵應注意申請程序及適用之條件 以免喪失抵稅的權益
勤業眾信稅務部/ 朱光輝資深會計師、姜沛岑資深經理
台灣高科技企業蓬勃發展,政府為了鼓勵企業自主研發,擴大投資規模,特別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制定了研發投資抵減(以下簡稱「研發投抵」)的規定,企業可以在當年度符合規定項目的研發費用的15%或10%的額度內抵減當年度或自當年度起算三年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透過這樣的租稅優惠企業可以合法節稅,提高股東獲利。但針對想要適用的企業,我們想要提醒以下規定。
首先,針對想要申請研發投抵的企業,必須是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另外企業在最近三年內必須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的條件才能申請。
其次,申請人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 3 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如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申請期限為 2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產業發展署)申請研發事實之認定,始取得適用研發投抵租稅優惠之基本資格。如逾期,則無研發投抵之適用。
若申請的企業欲申請專案認定研發投抵中某些特定項目的費用,應事先於費用發生當年度或首次分攤支出之年度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屬於專案認定之項目如下:
- 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 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之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
除了應於規定期間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發事實認定外,申請人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文件,送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毋須等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認結果。
研發投抵係採行政機關橫向專業分工之審查制度,會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創新研究發展事實認定,再由稅捐稽徵機關負責支出項目、金額及憑證審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截止日後7個月內,將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審查意見函送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供辦理核定投資抵減稅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有特殊事由,得延長審查期間2個月,並敘明事由事先通知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我們在此特別提醒欲申請適用研發投抵的租稅優惠的企業,於申請時應注意程序及適用之條件,以免喪失研發投抵的抵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