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與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

申請適用注意事項及修法重點

勤業眾信稅務部/ 陳建宏資深會計師、張雅涵協理

每年到了報稅季節,企業最關心的議題莫過於要繳多少所得稅,以及有沒有租稅優惠可以申請適用,藉以減少稅賦負擔,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建宏表示,以現行租稅優惠來看,最常見申請適用的租稅優惠便是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稱「產創條例」)第10-1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以下稱「投資抵減」),以及第23-3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以下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該二項規定都是針對購置支出項目所提供之租稅優惠,若購置項目同時符合兩項優惠的適用範圍與申請要件時,更能同時適用兩項租稅優惠,對企業節稅而言實有極大的助益。

此外,行政院業已於113年12月19日通過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稱「草案」),針對第10-1條投資抵減的適用項目新增人工智慧及節能減碳,並延長投資抵減優惠期間至118年底,以因應人工智慧與全球淨零排放趨勢,加速產業結構優化且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以及台灣139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的長期目標。此草案已於113年12月送請立法院審議,目前尚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及財政委員會審查中,陳建宏會計師建議企業可留意後續修法發展,以積極爭取適用相關租稅優惠。

產創條例第10-1條投資抵減與第23-3條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的適用範圍與申請作業

產創條例第10-1條投資抵減與第23-3條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的適用範圍部分雷同,謹將申請資格、適用範圍、門檻、抵減限額、投資日認定及申請流程等內容彙整比較如下:

 

第10-1條投資抵減

第23-3條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

申請資格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且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

適用範圍

 

投資項目

施行期間

智慧機械

108/1/1~113/12/31
(草案延長至118/12/31)

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

108/1/1~113/12/31
(草案延長至118/12/31)

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

111/1/1~113/12/31
(草案延長至118/12/31)

(草案: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

(草案:114/1/1~118/12/31)

(草案:節能減碳)

(草案:114/1/1~118/12/31)

 

購置支出項目包含: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

支出金額為取得投資項目之價款、運費及保險費,不包括其他費用(如安裝費、進口稅費、維修或維護費、教育訓練費)。

購置支出項目包含:

  • 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
  • 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含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支出金額為取得投資項目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如運費、保險費、進口稅費、安裝費)。

門檻

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支出金額合計達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草案提高為18億元以下)

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興建或購置支出金額達100萬元以上

抵減限額

得以下列抵減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且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1. 以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 以支出金額3%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未分配盈餘減至0為止。

申請流程

  1. 於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止,登錄「智慧機械與5G系統及資安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申辦系統」,完成線上填報申辦並上傳投資計畫及證明文件(一年僅能申請一次,不得多次申請或登錄修改)。
  2. 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依營所稅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報並計算抵減稅額且如期完成申報。

前述兩項作業缺一不可。

  • 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前已實際投資達100萬元者:得以實際支出金額列為所屬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於辦理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
  • 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於完成投資日(完成投資日為最後一筆投資項目完成投資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並退還溢繳稅款。

投資日之認定

  • 硬體、軟體、技術:交貨年度(若分批交貨,應以各批交貨年度作為申請年度)
  • 資安技術服務:技術服務提供完成年度
  • 資安服務:服務開始提供年度為交貨年度

若申請時尚有尾款未支付或未取具足額之發票,申請人應填具聲明書,後續再補齊發票及付款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核。

  • 建築物:向他人購買‒完成所有權登記日;自行或委由他人興建‒使用執照日期。
  • 硬體、軟體、設備:交貨日(若分批交貨,應以各批交貨日作為投資日)
  • 技術:取得日

實際支出金額應同時符合完成投資(投資日)及實際支出(已付款),始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重複適用優惠限制

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租稅優惠。

無限制

 

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注意事項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以下稱「辦法」)明訂,安裝於個人電腦之防毒軟體或防火牆不屬於適用範圍,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購置之防毒軟體或防火牆如係安裝於公司主機或伺服器,若能符合辦法第4條第1項所列辨識、保護、偵測、回應、及復原等五項功能之一,則仍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另外,ISO 27001資安驗證費用因無直接提升資通安全防護能力,故不屬於適用範圍,至於資安顧問服務若係依據企業組織之目標及整體需求,建立、規劃資通安全治理政策或方案,或評估及擬定企業組織之資通安全風險對策,相關資安對策研擬、風險管理諮詢或資安健檢、弱點檢測、滲透測試及紅隊演練等,若符合辦法第4條第1項所列五項功能之一,仍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勤業眾信的觀察與建議

陳建宏會計師表示,申請適用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之相關規定相較簡單,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符合獎勵範圍並達到門檻,即可依據規定填報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申請適用,或提出未分配盈餘更正申報並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相對的,申請適用產創條例第10-1條投資抵減之相關規定雖相較複雜,但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應產業發展需求與科技進展,投入智慧升級轉型及提升資通安全防護能力,相應購置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支出,若符合獎勵範圍並申請適用,即可爭取5%或3%的省稅利益,對於企業而言,不僅可降低經營成本,更可進一步釋出資源用於業務擴展及提高持續發展能力。

再者,行政院已提出產創條例第10-1條修正草案,預期除了會延長租稅獎勵期間外,更將增加人工智慧及節能減碳項目,對於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入工智慧應用及低碳轉型更有即時性的幫助,建議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應持續關注日後修法進展,積極爭取適用相關租稅優惠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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