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南進緬甸 做好風險評估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緬甸市場負責人 / 張宗銘 會計師
低廉的勞動力、新興的消費市場,加上東協會員國享有的優惠關稅,讓緬甸近年來在跨國企業眼中深具吸引力。但緬甸開放較晚,投資保障與法規制度尚未周全,建議台商多收集資訊並做好風險評估,南進緬甸時,多一分準備,可少一分風險。
天然資源豐富 開發潛力大
緬甸擁有豐富的自然資源,過去軍政府專權時採鎖國政策,加上國際經濟制裁,讓跨國企業不得其門而入。2011年文人政府執政後,緬甸對外資態度轉為開放,2012年起陸續公布新外人投資法 (Foreign Investment Law)及施行細則 (Notification),大大放寬外資營業項目上的限制。加上歐美各國陸續解除對緬甸的經濟制裁,讓全球投資人對這塊「東協最後處女地」趨之若鶩。
目前緬甸的外商投資,可分為大規模的電信、能源與公共建設BOT 投資案,以及針對內需或鄰近東協市場的傳產製造業,台商目前的投資主要屬於後者。
緬甸雖已引進基本工資制度,藍領勞工階級的薪資在東協國家中仍屬偏低,加上緬甸為東協會員國之一,許多台商亦著眼於東協國家間產品關稅減免,或與大陸、日本、韓國「東協加三」的關稅減讓,取得外銷產品上的成本優勢,前往緬甸設廠。
設經濟特區吸引投資
外商在緬甸投資時,首要留意的法規為「外人投資法」,因緬甸目前對外資仍採取類似我國投審會的事前審查制度,外商須取得緬甸投資委員會 (Myanmar Investment Commission,簡稱MIC)的投資許可後,才能註冊成立外資持股公司;部分營業項目如住宅開發等,亦規定須在與緬甸居民合資的前提下,才能取得許可。
近年來緬甸為促進地方經濟發展,選定皎漂 (Kyaukpyu)、迪洛瓦(Thilawa)及土瓦 (Dawei)三地,分別與中資、日資及泰資共同開發經濟特區 (Special Economic Zone)。除日資開發之迪洛瓦已有廠商進駐開始建廠外,另兩個經濟特區尚在規畫階段。
對外商而言,經濟特區有較穩定的水電基礎設施、審核期較短的優勢。在經濟特區外申請投資許可,投資人需經MIC及預計設立地的地方部門、甚至特許項目主管機關共同會審,審核時間相對較長。
經濟特區是依經濟特區法 (Special Economic Zones Law)成立,特區中設有獨立的投資委員會,並設置一站式的投資申請窗口 (One Stop Service Center,簡稱OSSC),特區投審會有權利獨立核發投資許可,無須會簽其他外部單位。
須注意投資法令發展
隨著政策陸續開放,緬甸可說處處見商機;但在商機之外,也存在許多風險。
例如相對東南亞國家落後的金融制度及基礎建設,台商在實務上也可能遇到緬甸央行對外匯款如預付貨款的諸多限制,還有難以取得營運所需之穩定水電等問題。
此外,緬甸大部分土地由政府機關持有,即使少數當地居民持有土地,背後產權通常亦頗為複雜,若投資項目需透過合資方式進行,如何以法律方式保障我方投資人的權益,皆需多加留意。
建議台商朋友們進行投資前,先行諮詢稅務及法律專家意見,做好萬全的規畫。
(本文已刊登於2016.10.13 經濟日報A15稅務法務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