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財政部公告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草案

勤業眾信:辦法所規定境外資金匯回條例與產創優惠 不得重複享有之項目 建議宜明訂以杜爭議


【2019/07/26,台北訊】為引導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從事投資,以促進產業發展,在7月24日總統公布「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後,經濟部、金管會及財政部三部會,同時於今日(26)公告有關子法規草案之規定。其中,有關財政部公告「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草案中,主要係明訂個人及營利事業在適用該條例,有關與稽徵機關申請匯回及提取境外資金應檢附之相關文件及程序,以及受理銀行扣取稅款、個人或營利事業未依規定運用資金補繳稅款,以及投資方執行實質投資之退稅申請相關規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指出,該子法規明確訂定相關申請作業程序及應檢附的文件,有利於個人或營利事業遵循。

陳惠明指出,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個人及營利事業針對欲匯回之境外資金,須向戶籍所在地或公司登記地之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此條例;又若要再適用減半課稅之規定,則於境外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一年內,須提具投資計畫向經濟部申請核准投資產業,經經濟部核准後始得從專戶提取資金進行實質投資;投資計畫完成取得完成證明後,則可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之50%稅款。財政部公告「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草案即針對前開申請匯回、提取境外資金及嗣後退稅作業應檢附相關文件及申請程序訂有明確之規範。

陳惠明提醒,「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草案第14條規定訂有個人及營利事業已依該條例規定課稅者,不得就同一投資事項享有其他法令之租稅優惠,惟並未對同一投資事項有明確的定義。按其草案說明所列舉,有關產創條例第23條之2關於天使投資人的租稅獎勵,及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之優惠,一則同為投資人的租稅獎勵,一則同為鼓勵實質投資的獎勵,限縮其該部分租稅優惠確似有避免重複及過度獎勵之論理。

然而,如果投資方係採設立或增資他營利事業,而就他營利事業所為智慧機械或5G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等而擬適用產創之租稅獎勵,不論是獎勵主體或獎勵目的均不同下,應無所謂重複租稅獎勵之情形,因此,建議辦法所規定境外資金匯回條例,與其他法令之租稅獎勵不得重複享有之項目應明確訂定,以避免未來適用上之爭議。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辦法草案之重點說明 - 專戶開立申請及運用流程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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